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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cn中文网
作者:赵虎律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IPRdaily特约撰稿人
原标题:【著作权】刘墉与乾隆的著作权纠纷
看过《宰相刘罗锅》的朋友都记得一个情节:乾隆被群臣簇拥着在逛御花园,看着眼前一片鲜花,乾隆诗兴大发,揪下一朵鲜花,一边摘花瓣一边开始作诗:“一片两片三四片,五片六片七八片,九片十片十一片……”群臣全部都安静的听着,乾隆吟到第三句做不下去了,因为再数数就不是诗了。乾隆正在为难时,刘墉加了一句:“飞入草丛都不见。”乾隆和群臣都如释重负,群臣开始给乾隆拍马屁。
刘墉和乾隆在晚年的时候都开始出著作,刘墉的诗集里收录了这首诗,乾隆的诗集里也收入了这首诗。和珅向乾隆告密,说刘墉的诗集里收录了乾隆做的诗,“侵犯了乾隆的著作权”。乾隆一怒之下把刘墉下了大狱。这就是在刘墉和乾隆之间发生的著作权纠纷案。应该说乾隆还是挺注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的,只是保护方法略有不当。
那么这首诗的著作权到底是谁的呢?乾隆认为著作权是他的,因为前三句(一共就四句)是他写的;刘墉认为著作权是他的,因为如果没有第四句,前三句就不是个东西,有了第四局,前三句才像个东西。
乾隆年间还没有《著作权法》,不能够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谁是谁非。现在有了《著作权法》,我们回过头来帮他们打打官司,分析分析这个案子。
根据现在的著作权,这个作品应该是一个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指由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当然,也有不同的意见,有的人认为:合作作品有两个基本要件:(1)合作者之间有合作的意图……即创作时意识到自己与他人存在合作关系……”(李琛著《知识产权法关键词》)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许多的作品需要事先的协调、分工。但是把“创作时意识到自己与他人存在合作关系”作为合作作品的基本条件却是有问题的。创作是一个富有激情的活动,灵感突然而至,很难说一定要先压制一下创作的激情,先进行一番的要约、承诺,再开始创作,这是不符合创作的本质的。“共同作品不一定要求作者达成共同创作的协议,从客观上讲,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反对互相合作的关系即可”(半田正文、纹谷畅男编《著作权法五十讲》)。
本案中,乾隆没有了灵感,停顿了下来,刘墉突然有了灵感,接上了一句,乾隆没有表示反对,反而是停止了自己的创造,这首诗事实上就由这两个人完成了。这首诗就是合作作品(共同作品),因为乾隆对于刘墉的后续创造活动没有表示反对,反而是认可了这种后续创作,停止了自己的创作行为。而刘墉也完全知道,自己是在乾隆前三句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如果乾隆反对,完全可以不理刘墉,按照自己的思路继续进行创造,直到作品完成。那么就产生了两个作品:一个是乾隆自己写的诗,另外是刘墉的诗。刘墉的诗用了乾隆的诗的前三句,应该属于演绎作品。而本案这些假设没有发生,所以属于合作作品,刘墉和乾隆都是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有署名权,刘墉和乾隆在自己的诗集中应该注明另外的作者,但是这两个人都只写了自己,所以都对侵犯了对方的署名权;两人出版诗集后,所得收益(乾隆肯定有收益)应该有对方的部分,都自己留下了,属于侵犯对方获得报酬的权利。
看来,著作权法还是挺重要的。当年有《著作权法》的话,刘墉顶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乾隆官再大也不能把刘墉关进监狱,只能要求刘墉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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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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