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来源:IPRdaily.cn中文网
作者:张月梅 商标评审委员会 IPRdaily特约作者
原标题:商评委张月梅专栏|“没事儿”就不要申请注册商标啦,反正也成不了事儿
新一年开始了。
我没有计划,也没有许愿。日子从来没有按照我预想的样子一天天走过,遇到什么人,发生什么事,常常出我意料。
一位老朋友说:“人生往往是由某个瞬间决定的。”我深以为然。把这话说给一位新相识,他点头称是。
只是回顾半辈子的人生,总是很疑惑在那一个瞬间为什么说了那句话,做了那件事,或者为什么没说那句话,没做那样事,只知道,过去的每一个瞬间都成为我现在的人生。
事皆前定。
这并不仅是悲观地认命,而是想踏实地前行。喜的悲的全已过去,好的坏的都得收下,轻轻地说声“没事儿”,静静地做点事情。
“没事儿”就是今天商标文的重心。
“没事儿”是个商标吗?
素然公司认为是,他们为了争取到“没事儿”的商标专用权一直把官司打到了法院二审,不过结果还是没专用权什么事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以下终审判决:
具体到本案,申请商标由汉字“没事儿”及圆形图案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没事儿”为日常生活用语,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提供者的作用。
素然公司主张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并不意味着其必然具有区分商品或商品来源的功能。虽然申请商标经过了一定的设计,但仍不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素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尚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注册的情形。
当然,判决中说理也很充分: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然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如果某一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无法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则该标志原则上不具有显著特征,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这是严肃的法律文书,但我想正常人也都能看懂,再做过多的解释完全是低估读者的智商。
虽然我一向喜欢说大白话,比如:不管“没事儿”、“有事儿”、还是“有事儿说事儿”、“这算啥事儿”,统统第一眼看上去都不像是商标那事儿,所以一般都不能注册为商标,也就是没商标什么事儿。
但还真不能绝对说这不关商标的事儿,因为不能注册为商标也不代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而使用久了,就有可能起到了商标的作用。
在本案中,如果素然公司坚持生产一种“没事儿”牌的衣服,还到处“没事儿”、“没事儿”地宣传叫卖,直到人们有事儿时就穿一件“没事儿”的衣服,“没事儿”就可能注册为商标,成为法律保护的事儿。
不过目前似乎还看不到这事儿的可能性。我在百度上输入“没事儿”,跳出来的第一条竟然是百度图片,而不是某个特定的链接,看起来还没有人把“没事儿”和自己的公司挂起钩来。
有意思的是,第一张图片是这样的:
我不相信有故意找抽的人。虽然在审理某些案件时,案卷里字里行间透出的感觉,都是努力在激起你想抽谁一顿的情绪,不过我有事儿都不抽人,何况没事儿?
我至多也就是写点普法文字,努力告诉某些人像“没事儿”这种不像商标的事儿的词,就不要申请注册商标了,反正一般了成不了事儿。
当然,我也不是随意在今天拿“没事儿”来说事儿。在看到“没事儿”案的第一瞬间,我就决定把它作为新一年的第一篇商标文。
因为,不许愿的我,依然要祝愿朋友们:
2017年,天天没事儿,日日平安!认真做事儿,夜夜心安!
扫描下面二维码,关注《张月梅的商标文》
来源:IPRdaily.cn中文网
作者:张月梅 商标评审委员会 IPRdaily特约作者
编辑:IPRdaily.cn 赵珍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活动推荐(点击下面图片,了解活动详情)
【检索力对抗】首届知识产权工具大比武,开战在即!
本文来自IPRdaily.cn中文网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