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网络诈骗商标分类
来源:IPRdaily.cn中文网
作者: 未明
原标题:2017年第11版尼斯分类都有哪些亮点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此修改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梳理了2017年第11版尼斯分类以下亮点,以供参考学习。
一、根据商业发展增加新的商品或服务
1、增加“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090778”
如由谷歌开发的阿尔法围棋(AlphaGo)和由北京龙泉寺义工团队与僧众和人工智能领域专家共同制作的“贤二机器僧”。
2、增加“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C090142”。
手机APP应用软件以前通过0901的计算机软件保护,现在可以直接申请“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进行精准保护。
3、增加“人脸识别设备C090145”。
如支付宝的人脸识别支付,为“刷脸”时代奠定基础。
4、增加“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090775”
随着智能手机的迅速发展,智能手机配件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继2016年第10版尼斯分类表在0907增加“智能手机用套90740,智能手机用壳090741,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C090138”之后,这次修改又增加了“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090775”,保护更加周全。
5、增加“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090776”
2016年号称虚拟现实(VR)元年,如三星Gear VR眼镜等商品即属于该商品。
增加“自平衡车C120021”。
市场上自平衡车主要有独轮和双轮两类。是现代人用来作为代步工具、休闲娱乐的一种新型的绿色环保的产物。目前品牌有小米、ninebot(纳恩博)、爱尔威、阿尔郎等。
增加“笔筒160113,笔袋160133,笔盒160133”。
因商标分类表的滞后,促使类似商品的使用被视为核定商品的使用。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542号“虽然笔袋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但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是,在商标局核准注册程序中的《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亦并无这一商品名称,在此情况下,因笔袋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等全部商品均构成类似商品,故在笔袋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可以认定为在复审商标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行为。”
增加了更细的商品,为维持商标权利的稳定性提供了保障。
1、增加“制作电视购物节目350137”
4105有“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410026”,而“制作电视购物节目”属于3501类,根本区别在于4105属于文娱、体育活动的服务,而3501属于广告(第35类注释本类尤其包括……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可见服务本质判断不仅仅依靠服务的载体或者内容,而应根据现有分类从服务主体、服务目的、服务手段、服务内容等方面综合考察该服务特点。
目前的电视购物节目包括:央视“CCTV中视购物”频道、快乐购物等。
2、增加“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350136”
该服务属于3502工商管理辅助业,在互联网金融下,众多服务于天使投资人和企业的中介机构可以选择该服务进行保护。如36氪旗下的36tree等。
增加“公用办公室出租360119”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下,节约成本的办公室租赁成为创业者更多选择,“公用办公室出租”服务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增加“车辆共享服务390114,自行车C390004”
摩拜单车、ofo单车等网络共享单车在争议中发展壮大着,同时车辆共享服务也在测试阶段,增加的这部分服务顺应了社会的发展。
增加“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影(不可下载)41028,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410209”
继2016年第10版尼斯分类表在第38类增加视频点播传输,此次规定的更加周全。比如小米盒子、天猫魔盒、乐视盒子等。
增加“为侦测网络诈骗而进行的信用卡活动电子监控420246”
由于网络诈骗的猖獗,政府多部门的联合整治有也进一步加强,作为商业主体进行的“为侦测网络诈骗而进行的信用卡活动电子监控”服务更能为防止网络诈骗贡献一份力量。
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调整
根据商品的行业惯例及商业发展需要调整类别。
在第3类和第5类的注释修改中,分别对第3类与第5类的区分做了总的说明:第3类本类尤其不包括增加“—含药物的洗发水,药皂,含药物的润发乳和含药物的牙膏(第五类)”,第5类的本类尤其包括中,增加“—含药物的洗发水、肥皂、洗剂和牙膏”。
根据商品功能、用途及商业发展需要调整类别。
原属于第9类的0921“电热袜,电暖衣服,电马甲,电手套,电靴”移入第11类1111类似群。
根据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进一步区分实体安全与网络安全的类别分属。
对第45类注释的修改:本类尤其包括中,“与个人或团体的安全相关的调查和监视服务”改为“与个人和有形财产的实体安全相关的调查和监视服务”。本类尤其不包括中,增加“--计算机和互联网安全咨询及数据加密服务(第四十二类)”。
并且将450117“安全保卫咨询”改为“实体安全保卫咨询”。
结语:
“商品分类表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商品的丰富及人们对商品的认识而逐步增加及修订。”所以对于新修改的商品或服务应尽快予以关注并进行保护,只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一致,才能更好保护商业主体的商标利益。
来源:IPRdaily.cn中文网
作者:未明
编辑:IPRdaily.cn 赵珍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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