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检索检索检索周知中国专利申请
众所周知,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如果希望在海外获得专利保护,必须向外国申请专利,而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是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两个主要途径。其中,通过PCT途径的申请越来越多,2015年,中国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占比达到79.9%,远高于巴黎公约途径。
PCT途径是申请人依据本国以及外国专利法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制定的专门规定,向本国或本地区专利局的PCT受理局或向国际局提交一件PCT申请,从而在所有PCT成员国享有同一申请日,并且可以在30或31个月届满前(部分国家期限略有不同)进入外国进行实质审查的一种途径。
一般来说,中国申请人往往首先提交一件中国国家申请(以下简称为“在先申请”);在12个月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才考虑是否需要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如果申请人决定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则以在先申请为优先权向中国专利局提交PCT国际申请,同时,在先申请仍然按照普通中国专利申请的程序往下进行;在30个月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再考虑是否需要进入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这种处理方式(方式一)可用以下的图形来表示:
在实务中,我们发现,由于大多数申请人在提交在先申请时没有预计到后续的PCT申请,因此并没有给予在先申请特别的重视,可能导致对技术挖掘不够充分,以致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不是很高。如果申请人在提交PCT申请时发现了在先申请的缺陷而希望进行实质性修改,往往已错失最佳时机,此时可能会因为修改而导致部分权利要求甚至全部权利要求无法享受到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其实,PCT还可以有另一种玩法,既可以提高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提高授权率,又可以大大节省官费!
首先,申请人在安排专利撰写之前,就应该对发明创造进行充分挖掘,深入分析,和整体布局。一旦确定了需要走向国外的重点专利申请,则可以考虑直接提交PCT申请;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在30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再考虑进入中国和/或其他国家/地区。在进入中国和/或其他国家/地区时,申请人还可以参考PCT国际检索报告,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对于首次提交的PCT申请的撰写,申请人必须给予特别的重视,在对现有技术进行充分检索的基础上,考虑中国专利法规定的同时,应尽可能地兼顾将来需要进入的外国/地区的实务要求。例如,PCT申请的官费不涉及权利要求附加费,因此,PCT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不限于10项,从而尽可能进行全方位保护。
这种处理方式(方式二)可以用以下的图形来表示:
对于受理局为中国专利局的PCT申请,由于PCT检索单位也是中国专利局,而对于同样的技术方案,中国专利局出具的检索报告一般具有一致性,因此,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权利要求,则所获得的关于中国国家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实质上与PCT检索报告是一致的。为了加快中国国家申请的审查进程以及提高授权率,申请人可以参照PCT检索报告的结果,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依据PCT28条/41条进行主动修改。
方式二由于利用了PCT的服务体系(如国际检索报告),由中国专利局受理的PCT申请进入中国时,该中国申请:
假设申请人为企业,如其中国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为20项,则可以节省官费4,900元(申请费900元,权利要求附加费1,500元,实质审查费2,500元)!
但是,也要注意到,相比于方式一,方式二的中国申请的审查周期有所延迟,而且缴纳PCT官费的时间提前。
这两种PCT申请方式的对比如下表:
来源:华进知识产权
作者:郑小粤
编辑:IPRdaily.cn 赵珍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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