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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听说过这样一句话:“进军陆家嘴,迎娶白富美,走向人生巅峰!”近日,一份关于“白富美”商标的判决书引起了知产圈的热议。“白富美”这一流行词汇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呢?现实中,“白富美”商标的申请之路一波三折,峰回路转,其中折射的种种争议很值得探讨研究。
蚌埠同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在第3类的“香皂、洗面奶、洗衣粉、洗衣液、口红、美容面膜、香水、防晒剂、增白霜、祛斑霜、牙膏”等商品上注册“白富美BAIFUMEI”商标,商标局审查后作出驳回决定,理由是“白富美”用作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蚌埠同鼎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认为,“白富美”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决定驳回申请。蚌埠同鼎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蚌埠同鼎公司在诉讼中有2种主张,一是将“白富美”拆解为“白”、“富”、“美”三个字分别理解,这三个字各自都没有表示出负面的含义,进而认为“白富美”也没有负面含义;二是认为“白富美”虽然指向特定女性群体,但却并未明显贬损、丑化该类群体,进而认为“白富美”应当予以注册。蚌埠同鼎公司在类似案件中提交了大量证据,以证明“白富美”商标没有不良影响,包括:1、百度百科关于“白富美”的解释,2、“高富帅”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信息报道,3、“白富美”品牌化妆品受到消费者好评,4、《焦点访谈》栏目关于“白富美”的专题介绍,5、习近平主席2015年新年贺词等。然而,即使请出“高富帅”、《焦点访谈》、习主席为自己站台,还是没能打动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白富美’在现实社会中指向的是年轻、貌美、具有大量财富的女子,在一定程度上宣扬了不必通过艰苦、服务社会而获取大量财产的价值追求,该价值追求违背了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因此,‘白富美’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蚌埠同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认为,“‘白富美’作为描述相貌姣好且具有大量财富的女性的词汇,其本身是中性的、并无任何贬损含义,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北京高院更进一步指出,一审法院的判断“是将裁判者自己所坚守的道德标准强加给了所有中国人……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市场上从事生产和交易时,受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指引,就可以达到国家的繁荣和富裕,反而是那些口口声声‘服务社会’却不事生产的人成为整个社会的‘寄生虫’。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以保护创造和创新为目标,而创造和创新本身与所谓的‘劳动’或者‘艰苦奋斗’并无必然的因果联系,原审判决中所称的通过艰苦奋斗而获取大量财富的价值追求与知识产权正当性原理也不协调。”判决书里出现了亚当斯密经济学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补充与修正以及对一审裁判者的道德批评。最终,北京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复审决定。
同一问题反复审理,是否必要?
其实,早在这起案件之前,蚌埠同鼎公司曾在第18类的“旅行箱、背包、手提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白富美BEIFUMEI”商标,其过程与结果与上述案例如出一辙:商标局驳回申请、商评委复审驳回、北京市一中院维持商评委的决定、北京高院撤销以上决定并认为“白富美”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中争议焦点也是“白富美”是否构成《商标法》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北京高院对该案改判,判决时间为2014年12月19日,早于2015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578号判决。即北京知产法院作出后一判决时,明知是与上级法院的观点相左的。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都是独立的。同时,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监督”不代表指导和干预,否则,我国的二审制度将形同虚设。但是,在“白富美”系列案件中,针对同一争议问题,商评委并未进行有效检索,而是重复已被改判的观点进行裁判,导致对同一问题循环反复审理。这样做,是不是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判决书中论述理由是否应有度?
“白富美”商标案件真正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的是法官在判决书洋洋洒洒恣意发挥的论述。我们平常见到了绝大多数判决书都是严肃的、紧紧围绕法律问题展开论述。眼前的这份判决书却包含了与法律问题不那么相关的论述,一些字句让读者感受到了撰写者理性之外的情绪化的内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一个宽泛的兜底条款,法官在适用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微信”商标案一审判决中,法官便援引了该条款认为微信系统改名会对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本案涉及的是该条款的前半段“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什么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什么是“有害”?都是深刻的社会观、价值观问题。古代通过“朝堂论礼”尚未必能辩出真伪,而在商标是否违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判决中,需要靠法官的智慧来作出判断,这就对法官的素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无论论述理由和结果是否能使人信服,情绪化的内容、与论述理由没有太大关系的内容出现在判决书中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的标准是什么?
汉语博大精深,在网络时代,每隔一段时间就有新词产生,并成为流行语,例如“白富美”、“高富帅”、“狗带”、“颜值”等等,这些词已经形成网络通用词汇的一部分。也有一些已有词汇被时代赋予了新的含义,例如“同志”、“大粽子”、“奇葩”等等,在特定的语境里面表达特定含义。还有一些词汇在不同地区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代表不同含义,例如“锤子”、“港督”等,在方言语言环境中和大众语言环境中的含义存在区别。在商标注册中,也存在公众认为不那么美好的词汇被成功注册为商标的例子,如“傻子”瓜子、“FCUK”服装等。在大众看来,前述案例中的“白富美”是对面容姣好、拥有较多财富的女性的称呼,描述的是一种客观状态。“白富美”并非天然的带有贬义,面容姣好的女性取得财富的途径有多种,不劳而获只是“白富美”中的一种情况。
在这个多元化价值观的时代,判断一个词汇是否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否有不良影响并不容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这赋予了裁判者以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无论如何,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最后一道防线。注册商标的审查标准,不应成为道德的审查标准。裁判者使用公序良俗原则判断商标能否注册,须少一点“任性”,多一点谨慎。
附2份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京知行初字第578号
原告蚌埠同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64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同顶,总经理。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铁峰,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蚌埠同鼎公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同鼎公司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92951号关于第11874601号“白富美BAIFUM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蚌埠同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同顶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蚌埠同鼎公司就其申请注册的第11874601号“白富美BAIFUMEI”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提出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而作出的,该决定认为:“白富美”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诉争商标予以驳回。
原告蚌埠同鼎公司诉称:1、“白富美”指个人容貌条件及经济条件都较优越的女子,其中“白”“美”仅是不含有任何感情色彩的普通形容词,“富”也仅代表了“有经济能力”的客观事实。因而诉争商标“白富美BAIFUMEI”不存在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行(知)终字第366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第3664号判决书)认定蚌埠同鼎公司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与本案诉争商标标识完全相同的“白富美BAIFUMEI”商标无不良影响。综上,蚌埠同鼎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认定意见,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原告蚌埠同鼎公司在诉讼阶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百度百科关于“白富美”的解释;2、第3664号判决书;3、“高富帅”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信息;4、含有“白富美”字号的企业信息;5、可口可乐“白富美”包装照片及媒体报道;6、“白富美”品牌化妆品收到消费者好评;7、《焦点访谈》栏目关于“白富美”的专题介绍;8、习近平主席2015年新年贺词。蚌埠同鼎公司以上述证据材料证明诉争商标没有不良影响。
本院经审理查明:
诉争商标系“白富美BAIFUMEI”文字商标,由蚌埠同鼎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6类的铜版纸;卫生纸;纸质餐桌用布;纸手帕;卸妆用纸巾;纸餐巾;纸巾;纸质洗脸巾;彩色皱纹纸;复印纸(文具)商品上。
2013年12月18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白富美”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蚌埠同鼎公司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4年12月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复审申请书、原告在行政程序及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系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系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该条款是对标志本身作为商标使用性的否定性评价,需要对该标志及其构成要素进行解释。
对此此蚌埠同鼎公司有两种主张,一是将“白富美”拆解为“白”、“富”、“美”三个字分别理解,认为这三个字各自都没有表示出负面的含义,进而认为“白富美”也没有负面含义,故应当予以注册。对此本院认为,这种观点将“白富美”标识割裂为“白”、“富”、“美”三个相互独立的标识分别进行判断,从而否认了“白富美”标识所具有的一个整体含义。如果按照这一思路,那么许多负面语汇都可以被拆解为一个个没有关联关系的单字,被“解释”为无害。因此,这种观点既违反了语言学的基本规则,也违反了整体认知商标标识的基本规则,是错误的。二是认为“白富美”虽然指向特定女性群体,但却并未明显贬损、丑化该类群体,进而认为“白富美”应当予以注册。对此本院认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都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毋庸讳言,在当今中国存在着多元化的利益以及多元化的价值观,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价值观都是正确的。作为语汇创新的集中表现,网络语言日益受到关注。正如非网络语言一样,网络语言同样包含具有正面价值的语汇,如“正能量”、“蛮拼的”等,也包含具有负面价值的语汇。正如在判断商标近似性时必须以市场实际为基本原则一样,在判断商标标识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必须以社会观念实际为基本原则。“白富美”在现实社会中指向的是年轻、貌美、具有大量财富的女子,在一定程度上宣扬了不必通过艰苦奋斗、服务社会而获取大量财产的价值追求,该价值追求违背了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因此。“白富美”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存在不当,但该瑕疵并不影响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这一结论的正确性,亦不会对蚌埠同鼎公司的实体权利造成不当剥夺。考虑到减少诉累的目的以及法律效率原则,本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不当之处在此指出。
综上,原告蚌埠同鼎公司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蚌埠同鼎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蚌埠同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XXX
书 记 员 XXX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高行(知)终字第2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同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6458号(蚌埠市金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院内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陈同顶,董事长、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蚌埠同鼎化工有限公司(简称蚌埠同鼎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11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申请商标系第10997645号“白富美BAIFUMEI”商标,由蚌埠同鼎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香皂、洗面奶、洗衣粉、口红、美容面膜、香水、防晒剂、增白霜、去斑霜、牙膏。
2013年3月19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白富美”用作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蚌埠同鼎公司不服上述驳回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2015年1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5]第9547号《关于第10997645号“白富美BAIFUM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9547号决定)。该决定认为:“白富美”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2014年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蚌埠同鼎公司不服第9547号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系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系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该条款是对标志本身作为商标使用性的否定性评价,需要对该标志及其构成要素进行解释。
对此蚌埠同鼎公司有两种主张,一是将“白富美”拆解为“白”、“富”、“美”三个字分别理解,认为这三个字各自都没有表示出负面的含义,进而认为“白富美”也没有负面含义,故应当予以注册。二是认为“白富美”虽然指向特定女性群体,但却并未明显贬损、丑化该类群体,进而认为“白富美”应当予以注册。
第一种观点将“白富美”标识割裂为“白”、“富”、“美”三个相互独立的标识分别进行判断,从而否认了“白富美”标识所具有的一个整体含义。如果按照这一思路,那么许多负面语汇都可以被拆解为一个个没有关联关系的单字,被“解释”为无害。因此,这种观点既违反了语言学的基本规则,也违反了整体认知商标标识的基本规则,是错误的。
对第二种观点。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都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毋庸讳言,在当今中国存在着多元化的利益以及多元化的价值观,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价值观都是正确的。作为语汇创新的集中表现,网络语言日益受到关注。正如非网络语言一样,网络语言同样包含具有正面价值的语汇,如“正能量”、“蛮拼的”等,也包含具有负面价值的语汇。正如在判断商标近似性时必须以市场实际为基本原则一样,在判断商标标识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必须以社会观念实际为基本原则。“白富美”在现实社会中指向的是年轻、貌美、具有大量财富的女子,在一定程度上宣扬了不必通过艰苦奋斗、服务社会而获取大量财产的价值追求,该价值追求违背了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因此。“白富美”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9547号决定认定申请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存在不当,但该瑕疵并不影响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这一结论的正确性,亦不会对蚌埠同鼎公司的实体权利造成不当剥夺。考虑到减少诉累的目的以及法律效率原则,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不当之处在此指出。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蚌埠同鼎公司的诉讼请求。
蚌埠同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第9547号决定并改判准予申请商标注册。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原审判决擅自扩大第9547号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理由,对“白富美”一词也存在错误理解,认定第9547号决定存在瑕疵但又不影响结论更是错上加错。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申请商标档案、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第9547号决定、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标志对《商标法》法域内整个社会所要保持的善良风俗的违反。善良风俗在一定的时间内固化于人们的行为和意识之中,并不容易发生突变,但是中国大陆社会自采行市场经济以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社会生活和社会风气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展现中国人美好的一面、通过正当的行为获取财富都已经为整个社会普遍认可和追求,“白富美”作为描述相貌姣好且具有大量财富的女性的词汇,其本身是中性的、并无任何贬损含义,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原审判决虽然宣称要坚持以市场实际为原则,但是在实际判断中又认为“白富美…在一定程度上宣扬了不必通过艰苦奋斗、服务社会而获取大量财产的价值追求,该价值追求违背了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这一判断是对中国当代社会伦理道德的一个错误认识,是将裁判者自己所坚守的道德标准强加给了全体中国人。原审判决的这一认定也是对基本经济规律的漠视。利用自身的天赋和正当的手段通过自愿的方式达成自己的目的不仅能够实现合作共赢而且也能造福社会,即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市场上从事生产和交易时,受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就可以达到国家的繁荣和富裕,反而是那些口口声声“服务社会”却不事生产的人成为整个社会的“寄生虫”。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以保护创造和创新为目标,而创造和创新本身与所谓的“劳动”或者“艰苦奋斗”并无必然的因果联系,原审判决中所称的通过艰苦奋斗而获取大量财富的价值追求与知识产权的价值正当性原理也不相协调。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的理由和结论均有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另外,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并不意味着其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应准予注册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还应就申请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其他规定进行审查。
综上,原审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第9547号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111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9547号《关于第10997645号“白富美BAIFUM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第10997645号“白富美BAIFUMEI”商标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XXX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律豆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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