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 Daily,知识产权第一新锐媒体
作者:高锦荣 万文知识产权 IPRdaily特约撰稿人
来源:IPRdaily
#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
2015年,是《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版实施一周年。
这一年,商标圈发生了诸多大事件。临近年尾,"非诚勿扰“商标与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相亲节目发生了争端,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被判商标侵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而根据法律规定,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江苏电视台一收到该判决书,判决就生效了。本案终审判决书法院是12月22日快递寄出的,故江苏电视台应当是12月23、24号收到的。也就是说,12月24日即已生效。
就该商标事件,我专门撰写过下面的文章,就商标与版权阐述了观点。
评“非诚勿扰”商标案丨用谎言去验证谎言、得到的一定是谎言
其中,我列举了华谊兄弟出品的电影”非诚勿扰“ 的海报等物料介绍,又结合涉案商标的注册详情分析,做了一个假设:
本文中涉案商标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没有获得字体设计者或者著作权所有者的授权,将别人有著作权的设计作品注册为商标,那么是不是侵犯了别人的在先权利呢?
又列举了下面的法条,
《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 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涉案商标图:
非诚勿扰电影介绍:
非诚勿扰电影海报
果不其然,今天,我在网上看到了,华谊兄弟对该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据我猜测,这次华谊兄弟起诉金阿欢等侵权,华谊兄弟应该是认为,自己享有上述影片标题“非诚勿扰”的著作权,以及该片宣传海报中呈现的电影标题美术字形设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而涉案商标属于侵犯著作权,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至于有没有采用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等流程,暂时还不得而知。因为商标局商标状态显示有时间的滞后性。
也许华谊兄弟是诉讼与非诉一起双管齐下呢!
# 本文纯属虚构和法律条款分析,不针对任何人和任何权利方 #
来源:IPRdaily
作者:高锦荣 万文知识产权 IPRdaily特约撰稿人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