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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月梅 商标评审委员会
来源:IPRdaily
如果是多股东的公司,把商标注册在某一自然人名下,不管这自然人是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重要人物,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形下,多少觉得有那么点不太顺理成章。
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很多自然人依法申请注册商标,获准注册的相当多,起码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因为主体资格问题而驳回的很少,我几乎没有印象。但这并不说明自然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不让我困扰。
比如,刚审理过的一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李某的主要复审理由之一是其为某公司大股东,该公司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使用,与引证商标可以进行区分,并提供了半尺厚的使用证据。当然都是该公司使用商标的证据,连半个字也没提到李某。
我一直强调,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使用证据至关重要,会影响审查员对两件商标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但是一件证据常常并不简单证明一件事实,也会带来一些疑问。
比如上述案件中,我就想,这商标倒底是李某的还是公司的?因为既没有李某许可公司使用商标的证据,也没有公司授权李某注册商标的证据。这些证据是能证明该商标使用了,但和李某有什么关系?在没有特别说明和宣传的情形下,一件商标从来不会把商品来源直接指向公司股东。
倒是在更多的商标宣告无效案中,很多公司申称他们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员工抢注了公司的商标。大多数案件中,在证据充分的情形下,这些公司的理由得到了评审委和法院的支持。所以,我产生这样的疑问也是很自然的:这个自然人是不是抢注了公司的商标?
当然,抢注问题不属于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的范围。李某的申请商标也经合议组合议,予以初步审定,不是因为他提交了所谓的使用证据,而是因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本身有一定区别,合议组认为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只是,在签发文的那一瞬间我的心还是抖了一下:是不是紧接着我就要审理该商标的不予注册复审案或者无效宣告案了?
但疑问终究是疑问,在该公司没有提出商标异议或者无效宣告之前,我什么也不能确定,只能认定李某就是该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之所以忍不住说几句,并不是对自然人注册商标有什么偏见。事实上,很多情形下,我倒更建议把商标注册在自然人名下,比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如果是多股东的公司,把商标注册在某一自然人名下,不管这自然人是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重要人物,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形下,多少觉得有那么点不太顺理成章。哪家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不是把自家的商标做成大品牌呢?如果商标在某人名下,一切努力岂不是为他人做嫁衣裳?
也许有人确实乐得为他人做嫁衣裳,这一点绝对是服从自愿原则。只不过在审理了大量自然人(当然是和公司有关系的自然人)抢注公司商标的案件之后,对公司能有这份大度缺乏一点信心。但评审委的案件是因申请人主动申请而产生,人家不主张,也谈不到权利保护了。
不管是不是我多虑了,公司经常关注自己商标的注册情况还是需要的。如果被公司的某人注册了,那大概就不仅是申请撤销某商标的问题,某人是不是继续留用应该是更的大问题了。
有点闲操心,但标题的问题我也真想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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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月梅 商标评审委员会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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