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案系电商平台背景下,针对护肤品刮码重喷生产日期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品生产信息篡改类虚假宣传的新型典型案例。”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唐钊 谢有林 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
目录
一、案情提要
二、案情简介
三、争议焦点
四、判决结构
五、案例评析
六、结语和建议
一、案情提要
原告是珠海雅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雅莎生物公司专业从事医学护肤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旗下品牌包括雅莎尔、复因等品牌,其中“复因”在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珠海市雅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 “雅莎尔” 商标使用权及独立维权权利,“雅莎尔” 作为医用护肤品品牌已形成一定市场知名度。
本案被告胡某某作为淘宝店铺 “雅莎尔医学护肤” 的经营者,销售经刮码后重新喷印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的雅莎尔品牌产品,其将已过真实有效期的产品冒充有效期内产品对外售卖,涉嫌不正当竞争。本案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案由立案,原告通过公证购买固定侵权产品证据,并当庭通过品牌溯源系统证实案涉产品标注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的侵权事实,原告主张生产信息被侵权人刮码并篡改有效期,不仅破坏了原告正品溯源管理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行为,而且破坏了原告的商标权益和品牌质量管控体系应当通过司法保护进行遏止。
二、案情简介
雅莎生物公司专业从事医学护肤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旗下品牌包括雅莎尔、复因等。其中,“雅莎尔”产品是医用护肤品,专注于改善、解决各种问题皮肤及皮肤保养。原告拥有“雅莎尔”商标(第7225851号、第45854380号)使用权并有单独向法院起诉和维权的权利。
被告是一家淘宝店铺经营“雅莎尔医学护肤”护肤品的经营者,擅自将原告所排他使用的“雅莎尔”产品有效日期刮掉重新喷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根据另案中淘宝信息披露,被告有一家店铺“雅莎尔医学护肤”,其销售的是刮码后的雅莎尔优白素精华液,多肽倍润霜,修复因子精华液等产品(被诉产品),产品为原告拥有的“雅莎尔”商标的护肤产品。被告将原告的“雅莎尔”护肤产品的真实有效期刮掉后喷上新的有效期并予以销售,这一行为与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背道而驰,从长远的角度看,对权利人的品牌价值造成贬损,已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
三、争议焦点
(一)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料;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如构成不正当竞争,则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原告经商标权利人雅莎生物公司合法授权,享有第45854380号“雅莎尔”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根据《商标许可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原告不仅有权销售“雅莎尔”品牌产品,亦有权维护该品牌的市场秩序和商业声誉。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应采信。
被告在淘宝店铺“雅莎尔医学护肤”中销售的“雅莎尔”产品,虽为正品,但其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已被刮除并重新喷涂,且新喷涂的有效期明显长于实际有效期。经原告当庭通过溯源系统验证,涉案产品的实际生产日期与销售时标注的日期严重不符,部分产品已超出真实有效期。
刮码后重新喷印生产日期、有效期的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制的虚假宣传范畴。司法实践中,刮码与生产信息真实性、商品质量保证直接关联。即便被告非刮码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其销售该类产品的行为仍构成对商品质量的虚假宣传。
商品生产信息(生产日期、有效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品质量核心信息,刮码篡改该类信息的行为,无论是否由销售者直接实施,只要销售者未尽审慎义务进行销售,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原告的价格体系和渠道管理,更对“雅莎尔”品牌的长期声誉造成隐性损害。消费者若因使用过期产品而产生不良反应,极易归责于品牌本身,进而削弱市场对“雅莎尔”产品的信任。被告通过低价销售刮码产品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原告及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刮码行为+多重关联因素”的综合认定标准,即判断刮码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结合商品是否过有效期、是否破坏权利人质量保证体系、销售价格是否明显低于正品价、销售者是否尽审慎注意义务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
被告作为“雅莎尔”产品的销售者,明知其所购产品来源不明、价格异常,且供货方明确表示所售产品为“全刮码”产品,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并上架销售。其行为已超出一般销售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被告所称“仅试探性进货”及“未实际销售给他人”等辩解,既无证据支持,亦与公证取证事实相悖,依法不应采信。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胡某某立即停止在淘宝店铺“雅莎尔医学护肤”内销售刮码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市雅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5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雅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例评析
本案系电商平台背景下,针对护肤品刮码重喷生产日期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品生产信息篡改类虚假宣传的新型典型案例(评为2025年广东知产协会典型推荐学习案例),本案的裁判逻辑与诉讼策略的运用,为同类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提供了多维度的实践参考,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一)明确刮码篡改生产信息构成虚假宣传,填补反法对商品溯源信息保护的新型适用空白。本案明确将刮码后重新喷印生产日期、有效期的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制的虚假宣传范畴,成为反法保护商品生产溯源信息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对于商品刮码行为的定性此前多聚焦于窜货管控,而本案突破传统视角,将刮码与生产信息真实性、商品质量保证直接关联,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刮码重喷后的产品标注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有效期不符,即便被告非刮码行为实施者,其销售该类产品的行为仍构成对商品质量的虚假宣传。该裁判思路明确了商品生产信息(生产日期、有效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品质量核心信息,刮码篡改该类信息的行为,无论是否由销售者直接实施,只要销售者未尽审慎义务进行销售,即构成不正当竞争,填补了电商环境下商品溯源信息被篡改时的反法规制空白,为同类产品(尤其是美妆、医疗器械、食品等对有效期敏感的品类)的维权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二)创造性适用侵权管辖规则,为知识产权维权实现管辖法院的合理选择提供实践范本。本案原告突破 “被告住所地” 的传统管辖思维,创造性依据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则,在原告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并获受理,有效避免了远赴被告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审理可能带来的诉讼成本增加、取证质证不便等问题。法院采信原告主张,认定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系电商平台内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含被侵权人住所地,故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该管辖策略的成功运用,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提供了重要的诉讼思路参考:在信息网络侵权背景下,权利人可充分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侵权行为的网络属性,选择对自身有利的管辖法院,打破了 “被告所在地管辖” 的单一思维,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彰显了知识产权诉讼管辖规则在实践中的灵活适用。
(三)厘清电商平台信息披露的后续救济路径,为解决平台身份信息错误问题提供司法指引。本案的维权过程中,原告最初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经淘宝平台信息披露纠正,确定实际侵权主体为胡某某,并另行对胡某某提起诉讼,最终实现对实际侵权人的追责。该过程明确了电商平台提供错误侵权店铺身份信息时的权利人救济路径:权利人可先以平台为被告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推动平台完成身份信息的核查与纠正,再针对实际侵权主体另行主张权利,而非因平台初始信息错误导致维权受阻。该处理方式厘清了电商平台与实际侵权人的责任边界,也为权利人遭遇平台信息披露错误时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救济步骤,同时倒逼电商平台强化店铺身份信息的审核与管理义务,完善平台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推动电商平台履行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四)确立刮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综合认定标准,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考量维度。本案法院未对刮码行为进行单一定性,而是确立了“刮码行为+多重关联因素”的综合认定标准,即判断刮码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结合商品是否过有效期、是否破坏权利人质量保证体系、销售价格是否明显低于正品价、销售者是否尽审慎注意义务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仅基于刮码重喷导致生产信息虚假,还考量到案涉产品实际已过真实有效期、被告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购进刮码产品、明知刮码产品仍进行销售且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同时刮码行为破坏了原告的品牌质量管控体系和产品溯源体系。该综合认定标准的确立,统一了司法实践中对刮码行为定性的裁判思路,避免了 “唯刮码论” 的单一判断,明确了刮码行为并非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结合行为的目的、后果、销售者的主观状态等多重因素综合评判,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统一的裁判考量维度。
六、结语和建议
综上,本案不仅在实体法层面完善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生产信息的保护范围,在程序法层面为知识产权维权的管辖选择、平台信息错误的救济提供了实践路径,更在裁判规则层面确立了刮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综合认定标准,对电商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制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有效遏制了电商平台中篡改商品生产信息、销售刮码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品牌权益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推动了电商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构建。
谢有林作者专栏
从商标无效宣告案探析破解商标历史共存的确权路径
谢有林 吴梅菁:以“汰雅洗衣粉”侵权案探析实际使用企业名称与登记名称存在差异的侵权判定
谢有林 郭苑芳:浅谈证据盖然性规则在追究商标注册人生产侵权责任的运用
以“金牌卫浴”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探析未注册商标的维权保护策略
以“pipedream”商标侵权案探析未使用商标的追溯性司法保护困境
以叶根友“10S-2008-F-005”毛笔行书字体探析字体作品侵权的抗辩策略
以“OneCloud”商标侵权案探析“云计算”服务的权利边界
广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机制研究
撤三制度研究(三)|完善我国注册商标撤三制度的对策建议
撤三制度研究(二)|注册商标撤三的构成要件研究
撤三制度研究(一)|注册商标撤三制度概述
征稿专题篇(二)| 统一《知识产权法》,向《民法典》致敬
从广汽G标商标侵权案探析新型商品项目的权利边界
以“JOYO FOTIE”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探究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审理标准
在商标行政诉讼中,如何审查涉外行政诉讼案的代表人?
以“阿道夫”商标侵权案看“行民交叉”案件的司法适用
“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例解读
从“蒙娜丽莎”商标侵权纠纷案,评析商标撤销复审提交使用证据存在的侵权风险
商标许诺销售的侵权判定
(原标题:以EXP商标撤销复审案探析境外证据在撤三案件的运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唐钊 谢有林 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以“雅莎公司诉胡某刮码案”探析破坏正品溯源的不正当竞争保护路径(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共发表文章
261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