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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费用担保制度的概念和部分普通法国家商标领域中的法定规定,以期展示普通法国家商标程序中费用担保制度的特点,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胡英鑫 陈燕 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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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用担保制度概述
二、部分国家商标领域中的费用担保制度
三、我国商标领域引入费用担保制度的可行性与风险思辨
摘要:费用担保制度多见于普通法国家,目的在于被告可以要求居住地不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原告提供担保,用于支付可能判给被告的诉讼费用。本文介绍了费用担保制度的概念和部分普通法国家商标领域中的法定规定,以期展示普通法国家商标程序中费用担保制度的特点,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费用担保制度 商标法 普通法
一、费用担保制度概述
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Costs)制度(下称“本制度”)目前不仅广泛存在于普通法国家的商事仲裁领域和诉讼程序中,商标领域中撤销程序、异议程序、无效程序等亦有规定。本制度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中“用于支付判决款项的保证金(Cautio Judicatum Solvi)”的概念[1],我国大陆地区目前无相关制度。《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定义“费用担保”为“在实践中,被告可以要求居住地不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原告提供担保,用于支付可能判给被告的诉讼费用(In practice. A security which a defendant in an action may require of a plaintiff who does not reside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for the payment of such costs as may be awarded to the defendant.)”[2]。
法理上,本制度在商标领域的实施有助于遏制程序滥用,保障当事人裁决金额的执行,从而维护程序的公平正义。商标领域中的本制度亦具有从属性和补偿性的特点,程序法中的主从关系在本制度的实务应用中有所体现,费用担保程序作为一个临时保全性质的程序,通常依附于撤销程序、异议程序或无效程序等。实践中当主法律行为终止,作为从法律行为的费用担保程序可能未到最终截止日,也会随之终止。本制度所设置的目的是补偿性的,所担保的费用是补偿胜诉一方的支出,而非惩罚败诉方。下文将对澳大利亚、英国和新西兰三个普通法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
二、部分国家商标领域中的费用担保制度
(一)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下称澳大利亚《商标法》)、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条例》(下称澳大利亚《条例》)以及澳大利亚《商标实践与程序手册》(下称澳大利亚《手册》)中均有独立章节明确详细阐述对本制度的法律规定。
澳大利亚《商标法》第222条规定[3],如果某主体既不在澳大利亚居住,也不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其根据本法提出反对或根据本法第9部分向注册官(Registrar)申请将商标从注册簿中移除,注册官可以要求该主体提供程序的费用担保,如果未提供担保,注册官可以终止该程序。
澳大利亚《条例》第17A.73条[4]是《商标法》第222条的等效规定,只是调整对象从澳大利亚本国商标换成了马德里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商标。《条例》的附表8[5]第一部分的表格详细列明了反对类程序的各个步骤以及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经评估测算后,建议费用担保程序申请人可主张的每一步骤的最高金额。这一附表在实务中也是多数申请人主张费用具体金额的依据。
澳大利亚《手册》第55章第7节[6]非常详细阐述了在澳大利亚商标反对类程序中,费用担保制度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在商标程序中要求提供费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笔由注册官代为保管的资金,以便程序的胜诉一方在胜诉时可以获得该笔资金。程序结束后,如果未判决要求提供担保的一方承担程序费用,则该款项将全额退还给该方。实践中,这一程序多数启动是因为参与程序的当事人的申请,注册官本身通常不会主动启动费用担保程序。
(二)英国
在英国《商标实践手册(Manual of trade marks practice)》[7]中,费用担保被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提供一笔足以支付其在程序中败诉时所需承担的程序费用的款项(Security for costs is the provision of an amount of money by one party sufficient to cover that party’s liability for costs in proceedings should they lose.)。英国《1994年商标法》第68条及英国《2008年商标条例》第68条规定英国知识产权局审裁处(Tribunal)对是否要求提供担保有权酌情决定。审裁处一般可以对申请商标但遭遇异议程序的当事人、提起异议程序的当事人或撤销程序、无效程序、更正程序的申请人或被攻击商标的所有人裁令提交担保。英国同样规定了在商标程序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在英国开展业务,或在英国没有资产或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支付对其作出的任何商标程序费用裁决,通常会被要求提供相关程序的费用担保。较为特殊的是,当事主体若在之前有过未支付审裁处、欧盟知识产权局(脱欧前)或法院先前裁定费用的经历的,也会被要求提供费用担保。
在英国《商标实践手册》中还规定,英国本土的当事人向住所或惯常居所在《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和《卢加诺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请求提供费用担保的一般不得被批准,除非英国当事人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对方确实对于败诉赔付存在实质性困难,因上述两个国际公约确立了有效机制可以使对方当事人的败诉赔付可被执行。
(三)新西兰
根据新西兰《2002年商标法》(下称新西兰《商标法》)第167(1)条[8],如新西兰知识产权局长官(Commissioner)确信当事人并非新西兰居民且未在新西兰持续开展业务,或未计划在新西兰开展业务,并有理由相信该当事人若败诉将无力支付对方的程序判赔费用,则可要求程序当事人提供费用担保。
新西兰《商标法》第167(1)(a)条[9]阐明了实行本制度的目的,即确保当事人遵守新西兰知识产权局长官可能作出的任何关于费用裁定。法律认为对非新西兰居民或未在新西兰开展业务的当事人强制执行程序判赔费用裁决可能较为困难,本国当事人向境外当事人追讨程序判赔的花费有时可能都超过能够追回的金额。
新西兰《商标法》第167(1)(b)条[10]规定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对方当事人可能无法支付程序判赔费用,则可以在任何一方产生更多费用之前确保其支付,即提起费用担保申请。有裁量权的官员必须确信相关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结束时将确实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才会批准费用担保请求。如果申请费用担保令时没有或证据不足,申请将被驳回。通常情况下,判令缴纳的担保金总额为一般为担保申请人可采取的所有步骤依据官方费用标准计算的总和。如果双方均有专业律师代理,知识产权局长官的通常做法是指示将保证金存入被要求提供保证金一方的律师的信托账户。在新西兰商标领域中,费用担保款项的本质是信托资金,为申请人的利益而保管。
综上可以看出澳大利亚、英国和新西兰三个普通法国家均在各自的《商标法》中对本制度有所规定,在适用对象上,三国的规定非常具有共性,即当事人并非本国居民,也不在本国经营业务,并存在无法赔付裁决费用的可能性。但在细节上三国的规定略有不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于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都有明确规定,新西兰尤其在担保金的性质上有信托资金的特点,英国则存在有过未支付审裁处、欧盟知识产权局(脱欧前)或法院先前裁定费用的经历的当事人被要求费用担保的特色。
三、我国商标领域引入费用担保制度的可行性与风险思辨
费用担保制度属于程序性保障措施,是诉讼或行政程序启动前后,为保障程序顺利进行、防止程序滥用而设置的程序性机制。本制度在普通法国家商事领域应用广泛,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等国家也在其商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中对费用担保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大陆地区商标法中尚未有类似规定,是否引入或借鉴,值得研究。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不乏对引入本制度的讨论,2025年12月22日,商标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但在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中,未引入本制度。
(一)我国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设立费用担保制度
我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的受理,要求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官方规费,涵盖商标异议、撤销、无效宣告、驳回复审、撤销复审等法定程序。此外,在我国大陆地区商标民事侵权诉讼中,权利人胜诉后,可依法向法院主张其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由败诉方承担。在诉前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特殊程序中,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商标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须依照《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提供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可见,我国已存在多类型程序性费用,但“为对方的应诉成本提供担保”这一层面尚未有规定,特别在商标领域中。尽管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在商标授权确权及维权案件程序中,设定了各类行政及司法程序启动须缴纳的费用,但均未规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额外的“费用担保”,以覆盖对方应诉产生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
(二)《商标法》 修订草案中遏制程序滥用的机制
为震慑恶意提起商标诉讼及滥用商标程序的行为,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救济与规制机制。其中,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其核心要义在于将合理开支独立于所有赔偿计算方法之外,即使法院适用法定赔偿酌定损害赔偿数额,权利人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也应另行判赔。此举有助于化解权利人难以获得足额赔偿的现实困境,避免维权成本被打包进“法定赔偿”的尴尬。修订草案第七十八条新增“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弥补了现行《商标法》的立法空白,明确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行为人,不仅要受到法院的司法处罚,还应对其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等普通法国家采用事先收取担保费用的方式,确保相关当事人败诉时,能够向对方支付因应诉产生的合理费用,防止恶意申请人滥用程序、骚扰权利人。通过商标法修订草案可以看出,我国大陆地区解决此类问题的实务趋势与规制路径与普通法国家不同,选择的是通过事后追责与民事赔偿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商标程序滥用行为的遏制与救济。
(三)我国引入费用担保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近年来,我国大陆地区商标侵权赔偿体系不断完善,侵权赔偿数额显著提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场景不断拓宽,但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赔偿款项的足额给付问题始终面临严峻挑战。不可否认,在我国大陆地区商标授权确权以及侵权诉讼中引入本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作为一项程序性保障措施,能够从源头遏制程序滥用及恶意诉讼行为,通过要求申请人事先足额提供费用担保,可在程序结束后及时填补权利人因应诉产生的合理开支等维权损失,有效降低后续赔偿款项的执行难度和执行风险。
但这一制度的引入,其潜在的风险与问题也不容忽视。首先,费用担保数额的标准难以统一,计算依据难以达成共识。若金额设定过低,则无法发挥遏制程序滥用的作用;若金额设定过高,则易变相抬高提起相应商标法律程序的门槛。其次,我国大陆地区市场主体资金实力差距显著,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等市场主体,往往资金实力较为有限,预先提供费用担保,将加重其提起商标法律程序的经济负担和诉累,甚至可能导致部分当事人因无力提供担保而无法启动正当的维权或救济程序。此外,本制度的引入,可能会增加行政与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引发当事人对担保决定本身的复议、申诉,进一步挤占行政与司法资源,降低商标授权确权、侵权纠纷处理的办案效率。
综上,本制度与我国通过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的事后追责与民事救济模式各具特色。前者能够从源头遏制程序滥用、消解权利人维权成本无法获偿的顾虑、保障胜诉方及时获得补偿;后者通过恶意诉讼民事赔偿、维权合理开支赔偿、惩罚性赔偿,辅以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多重制度安排,构建起多层次事后救济体系,同时可避免事前提供担保对中小市场主体造成额外负担。但需注意的是,两种模式并非完全对立,若针对反复恶意启动程序的特定主体增设费用担保条款,与事后救济模式形成功能互补,将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我国商标程序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注释:
[1]方祉一:《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费用担保制度的确立》,福州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2]Black's Law Dictionary,https://www.latestlaws.com/wp-content/uploads/2015/04/Blacks-Law
Dictionery.pdf ,2025年11月28日访问
[3]Trade Marks Act 1995,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4969/asmade ,2025年11月28日访问
[4]Trade Marks Regulations 1995, Australia,
https://www.wipo.int/wipolex/en/legislation/details/22883 ,2025年11月28日访问
[5]同前注[4],Trade Marks Regulations 1995, Australia,
https://www.wipo.int/wipolex/en/legislation/details/22883 ,2025年11月28日访问
[6]Trade Marks Manual of Practice and Procedure, https://manuals.ipaustralia.gov.au/trademark/7.- security-for-costs ,2025年11月28日访问
[7]Manual of trade marks practice,https://www.gov.uk/guidance/trade-marks-manual/tribunal-section,2026年3月9日访问
[8]Trade Mark Hearings-Security for costs,https://www.iponz.govt.nz/get-ip/trade-marks/hearings/current-hearings/security-for-costs/,2026年3月9日访问
[9]同前注[8],Trade Mark Hearings-Security for costs,https://www.iponz.govt.nz/get-ip/trade-marks/hearings/current-hearings/security-for-costs/,2026年3月9日访问
[10]同前注[8],Trade Mark Hearings-Security for costs,https://www.iponz.govt.nz/get-ip/trade-marks/hearings/current-hearings/security-for-costs/,2026年3月9日访问
胡英鑫作者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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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领域中费用担保制度的实务应用及费用构成——以“FLORTÉ”澳大利亚商标不使用撤销案为例
(原标题:商标领域中的费用担保制度)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胡英鑫 陈燕 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商标领域中的费用担保制度(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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