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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判决中对间接侵权的各项构成要件进行了全景式的技术与法律拆解。”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主设备制造商与第三方耗材供应商之间的兼容性纠纷并不罕见。近期,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杜塞尔多夫地方分庭针对此类案件作出了一项新裁决,为观察间接侵权与“权利耗尽”的法律边界提供了一个具体的切入点 (案件编号:UPC_CFI_779/2024)。
该案由饮用水优化企业BRITA SE(碧然德)对阵波兰滤芯制造商Wessper Sp. z o.o. 。法庭不仅在判决中详细阐述了间接侵权在客观要件上的判定标准,还对消耗品替换过程中经常涉及的“专利权耗尽”原则进行了严密的法律界定 。
本案涉及名为“液体过滤装置”的欧洲专利(EP 1 748 830 B1)。该专利描述了一种由滤水漏斗与滤芯组成的过滤系统。

被告Wessper在市场上通过亚马逊等渠道在市场上销售名为“AquaMax”的兼容滤芯,并公开表示其产品可替代BRITA原厂的“Maxtra”及“Maxtra Plus+”滤芯 。BRITA的上述滤芯专为配有“PerfectFit”阀门机制的滤水壶设计 。
法庭在判决中对间接侵权的各项构成要件进行了全景式的技术与法律拆解。
间接侵权的客观考量:“另一半”缺席非有效抗辩,结构适配界定实质要素
在涉及系统或组合产品的专利诉讼中,第三方往往只生产或销售其中的某一个消耗性部件(例如仅销售滤芯,而不销售滤水壶)。本案中,法庭正面回应了一个极具普遍性的实务抗辩: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是由“漏斗”和“滤芯”两个组件共同构成的产品,当第三方仅提供其中一个组件时,间接侵权的客观成立是否要求另一个组件在现实中确实存在?
杜塞尔多夫地方分庭在判决要旨中确立了明确的裁判标准。判决指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由两个组件构成的产品,在判断提供其中一个组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客观事实时,另一个组件在现实中是否实际存在并非先决条件。而另一组件的现实存在与否,仅在审查间接侵权的主观要件时才具有法律意义。对于客观要件而言,唯一的决定因素在于被控侵权组件在设计上是否具备客观适用性,即它能否与按照发明预期的第二个组件产生协同运作。
明确了这一前提,法庭进一步审查了涉案滤芯是否属于发明的“实质性要素” 。对此,判断的关键在于该部件能否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产生功能性的协同互动。本案中,滤芯绝非纯粹被动的过滤耗材。其底部特殊设计的销轴在插入时,会与漏斗底部的固定装置紧密配合。这种机制不仅起到了安装时的定位与导向作用,还与漏斗部件共同构成了调节水流量的“节流装置” 。据此,法庭认定滤芯构成了发明的实质性要素。
综合上述分析,由于Wessper提供的滤芯在物理结构上客观适配BRITA的滤水漏斗,能够触发其内部机制并实现专利预期的组合功能,法庭认定本案间接侵权的客观要件已经充分满足 。这一判定逻辑为涉及多部件系统权利要求的维权路径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主观明知要件的判定与终端消费者豁免的阻断
在审查间接侵权的主观要件时,法庭重点考察了被控产品的具体物理结构及其对应的使用场景。判决内容显示,原告BRITA的滤水壶底部设有名为“DropStop”的阀门机制,而被告Wessper滤芯底部的销轴内包含了螺旋状的导轨结构,该机制的功能在于旋转并开启BRITA滤水壶中的“DropStop”阀门 。
结合被告自身销售的滤水壶并未配备此类阀门的事实,法庭认为这一特定的结构设计足以表明,被控侵权产品在客观形态上正是为了配合原告的设备使用而制造的。辅以被告官方网站上有关其产品可替代“Brita Maxtra”的明确宣传,法庭确认被告在主观上完全明知其产品适合且意图用于涉案的过滤系统中 。此外,被告通过亚马逊德国站的“Wessper Shop”等渠道向德国境内销售,充分满足了提供与交付行为的双重地域关联。
针对上述指控,被告提出了一项基于使用主体身份的抗辩,主张其产品的最终购买者多为私人消费者,而私人非商业使用依法享有豁免权,因而购买者不能被认定为《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第26条第1款所指的“无权使用发明的人” 。
对此,杜塞尔多夫地方分庭援引UPCA第26条第3款的法定拟制条款予以驳回 。法庭指出,尽管私人消费者基于法定特权免于个人的侵权责任,但在评估零部件供应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时,法律明确规定私人消费者仍被视作无权使用发明的主体 。这意味着,终端消费者的非商业使用豁免权仅阻却其自身的侵权认定,该特权效力无法向上游延伸,从而无法作为第三方兼容件供应商免除间接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
权利耗尽的法律边界:日常维护与重新制造的判定
在处理间接侵权成立后的权利耗尽抗辩时,法庭给出了严密的论理逻辑。被告主张,依照《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第29条,一旦原厂过滤设备合法投入市场,专利权即告耗尽 。因此,购买者有权依照预期用途使用该产品 。
法庭指出,权利耗尽原则确实涵盖了为恢复或维持产品使用寿命而进行的常规部件更换与维护。然而,合法使用的边界止步于对专利产品的“重新制造” 。区分日常维护与重新制造的核心标准在于,部件更换行为是否维持了原具体产品的同一性 。通常情况下,滤芯作为消耗品,其定期替换被公众视为不影响整体装置同一性的常规维护 。但法庭强调了一个关键的例外情形,即当发明的技术效果恰恰在被更换的部件中得到体现时,更换该部件便相当于重新实现了发明的技术与经济优势。在此时,原产品的同一性已被打破,行为性质便跨越至非法的重新制造。
为了确定涉案滤芯是否承载了发明的技术效果,法庭将审查基础锚定在原告主张的具体权利要求组合上(即独立权利要求1与从属权利要求13、14和15的组合) 。该组合明确限定了一种特殊的机械结构:滤芯底部的第二凹陷内设有一个向外突出的销轴,在滤芯插入时,该销轴会滑入漏斗底部的中空结构内 。法庭认为,这种结构设计能够有效防止滤芯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倾斜或卡顿,确保其安全、准确地导向至预定位置 。
基于上述技术比对,法庭得出结论,防止倾斜并确保准确定位的技术效果,并非单靠漏斗上的固定机制独立完成。滤芯凭借其底部的销轴和凹陷设计,对实现防止倾斜这一专利优势负有决定性的共同责任。这意味着,滤芯被赋予了全新的属性与功能,其实质性地体现了发明构思,而非仅仅是受制于漏斗固定机制的被动客体。既然滤芯本身参与定义了实现发明技术效果的前提,更换此类滤芯即等同于对受合并权利要求保护的过滤装置进行了重新制造。因此,使用侵权滤芯替换原装滤芯的行为,无法适用权利耗尽的抗辩。
裁判余音与案件延展
涉案专利已于诉讼期间因保护期届满而失效。受此影响,原告原本主张的停止侵权禁令在客观上失去了执行基础,法庭依法驳回了该部分诉求。但这并未实质性地减轻被告的法律责任。法庭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若非专利因时间流逝而到期,原告请求下达销售禁令的诉求本应获得支持。基于这一预判,法庭不仅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更全面支持了原告针对过往侵权行为的追责主张。
根据判决结果,法庭要求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必须详细披露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5年4月27日期间,侵权滤芯的各项销售信息、账目凭证及利润情况 。同时,法庭依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第68条第1款,正式确认了被告在上述期间内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确保信息披露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法庭还在裁判中附带了高达25万欧元的强制罚款警告 。
该判决系统性地梳理了特定权利要求组合如何改变消耗品的法律定性,并确立了更换承载核心技术效果的部件等同于“重新制造”的审查逻辑。
结合此前慕尼黑地方分庭在类似案件中展现出的裁判立场,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在处理主设备与兼容耗材专利争议时的司法尺度已日趋明朗,这为后续处理复杂工业产品体系中的替换件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参考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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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UPC裁决解析|BRITA诉Wessper案:间接侵权客观标准的确认与“权利耗尽”的适用边界)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UPC裁决解析|BRITA诉Wessper案:间接侵权客观标准的确认与“权利耗尽”的适用边界(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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