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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欧洲法院开始频频诉诸《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来论证专利诉权的宪制地位,跨境争议解决的考量便不再仅仅是许可费率的数字拉锯,更是对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竞争法秩序的深层理解。”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2026年4月20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院签发的一项单方紧急裁定(案号:UPC_CFI_1291/2026),使得诺基亚与吉利之间围绕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全球许可纠纷,在程序层面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对冲态势。通过这份批准反反诉讼禁令(AASI)申请的裁定,曼海姆分院要求吉利撤回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的“临时许可”行为保全,旨在排除任何可能干扰欧洲法院行使专利管辖权的域外因素。
这场法理较量的脉络可追溯至2025年7月。诺基亚以EP 3 799 333和EP 4 090 075两项核心专利为由,在欧洲多个法庭发起了侵权诉讼。作为应对,吉利在杭州中院启动了旨在确定全球费率的主诉程序。而双方策略对抗的焦点在2026年4月8日发生了位移:吉利向杭州中院申请了一项行为保全,试图寻求一份全球性的临时许可安排。正是这一试图预先锁定许可条件的程序尝试,直接促成了UPC曼海姆分院此次针对司法救济权的保护性介入。
01司法救济请求权与管辖权的“结果地”认定
曼海姆地方分院在裁决中首先厘清了其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法律边界。法院认为,该项禁令的管辖权基础不仅植根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第31条及第32条第1款(c)项,同时符合欧盟第1215/2012号条例的相关规定。其核心论点在于对“损害发生地”的理解。就此,法院指出,针对专利权的潜在干预直接作用于UPC管辖区域内的法律秩序。由于吉利在中国的“行为保全”申请旨在阻碍诺基亚在曼海姆和慕尼黑分院推进已获受理的侵权诉讼,这种对诉权的阻滞在实质上被视为发生在UPC管辖区内的权利损害。
更为深刻的法理推演体现在对专利侵权范畴的界定上。曼海姆分院明确指出,法律意义上的专利侵权不应仅局限于未经授权的技术实施,亦涵盖通过申请域外禁止令来干扰专利权人在UPC行使诉权的行为。基于此,法院确立了所谓的“附随管辖权”,即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司法救济请求权”,UPC有权签发AASI,以确保正在审理的侵权主案不受域外程序的干扰。这种逻辑将诉讼权本身视作专利这一财产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而为跨法域的程序对冲提供了坚实的法理支撑。
此外,裁决书一并澄清了平行程序的协调问题。针对吉利在慕尼黑地方法院(LG München I)发起的平行申请,曼海姆分院认为这并不构成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系属”冲突。理由在于,慕尼黑地方法院的案件涉及的是受国家法保护的其他权利,而非UPC管辖下的统一专利或欧洲专利包。这种职能划分进一步巩固了UPC在处理跨境平行诉讼中的管辖独立性。
02宪制视角下“临时许可”的性质穿透与定性
在确立了管辖权之后,曼海姆地方分院进入了实质性审查阶段。法庭并未简单停留在技术许可规则的表面,而是直接切入了专利权的法理内核,对吉利在华申请的“行为保全”进行了深度的定性与阻却。
法庭首先确立了一个基本前提,即专利权人有权在UPC这一专属管辖论坛内通过司法程序主张其权利。在法官看来,专利权不仅仅包含物质层面的排他性分配,其程序上的可执行性更是该权利与生俱来的内在属性 。这种诉权的依据直接来源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第62条及相关条款赋予法院的执行权力,而无需再向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寻求背书。为了进一步夯实这一基础,曼海姆分院援引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EU-Charta)第47条关于有效司法救济的权利,以及《欧洲人权公约》(EMRK)第6条关于公平审判的保障。法庭强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类财产”权利,其在欧洲法院体系内的司法触达权是不容剥夺的。
基于上述法理框架,UPC对吉利在杭州中院申请的“行为保全”作出了极为严厉的定性。曼海姆分院认为,这项旨在确立全球“临时许可”(Interim Licence)的保全措施,在针对域外法院时,实质上完全等同于一项“禁诉令”(Anti-Suit-Injunction) 。法庭审查了吉利方面提交的证据,明确指出该临时许可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阻止权利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获得违约禁令。法院特别指出,为了保障中国本土正在审理的费率裁决主案,颁发此类全球性的临时许可根本是不必要的。
曼海姆分院在裁决中进一步审查了这种域外措施所附带的强制力后果。根据裁决书的记载,中国法院在此类行为保全中通常会施加诸如每日12.4万欧元(约合100万人民币)的巨额罚金,甚至可能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手段。UPC 认定此类程序策略违背了国际司法礼让原则,亦与欧盟的既有规范相冲突。法庭指出该措施的实效不仅限于为实施人在中国法院提供一项合同抗辩,更在于试图通过高压威慑迫使专利权人在全球范围内接受该临时许可条件,以此涵盖UPC的未决诉讼,进而规避可能面临的侵权禁令。
关于裁决效力的承认与执行,曼海姆分院援引欧盟公共秩序作为审查基准。法庭认定,即便专利权人迫于压力接受了域外法院强加的许可协议,该协议也会因违背公共秩序而在欧盟境内无法获得承认。裁决指出,容忍实施人利用外国法院的强制手段干扰UPC进程,实质上是在UPC辖区内变相执行未经法定程序的外国裁决,这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03欧盟竞争法秩序下的利益衡量与程序切分
在程序审查环节,曼海姆分院确认吉利已于2026年4月8日提出“临时许可”申请。法庭认可诺基亚免于发出诉前警告的策略,认为事前通知极易诱发被申请人在中国法院反向申请AASI以反制。鉴于中国法院的保全指令可能在4月23日即刻下达,案件具备客观紧迫性。这种迟延恐致权利不可逆受损的考量,构成了法院适用单方(ex parte)程序的直接依据。
在依《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第62条第2款进行利益衡量时,法庭将视角延伸至欧盟竞争法秩序。裁决重申,UPC 有义务在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欧洲法律优先权,SEP纠纷审理须符合《欧盟运行条约》(AEUV)第101及102条的反垄断规范。法庭指出,若放任域外“临时许可”落地,可能迫使专利权人事实上接受偏低甚至违反FRAND 标准的报价。此类未经双方同意的费率机制若阻断了UPC的实质审查,将导致不受欧盟法约束的费率设定在欧洲内部市场产生效力,甚至违背公共秩序。这不仅是欧盟在WTO诉中国争端案中的核心关切,也有违各国在行使司法权时应免受外国干预的国际司法礼让原则。
在划定禁令边界时,曼海姆分院强调了该AASI的纯粹防御性质:其旨在屏蔽域外干扰,而非干涉他国司法管辖权。法庭特别将其与此前的InterDigital 诉亚马逊案(案号:UPC_CFI_936/2025)进行了对比。在该案中,权利人试图一并阻击针对英国主审程序的费率设定。而本案的禁令则作了精准切割,明确将吉利在中国发起的全球费率确权主审程序排除在打击范围之外,仅针对具有干预性质的“临时许可” 。
通过这种程序上的剥离,法庭在利益衡量环节将禁令效力严格限制于行为保全层面,进而作出了跨国实体诉讼与管辖权干涉的界限划分。
04违约金威慑与单方程序的防御性闭环
在进入裁决的执行与救济环节时,曼海姆分院同步确立了违约惩罚与单方程序的担保条件。法庭在界定禁令范围时采取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标准,认定无论域外保全措施被称为禁诉令还是临时许可,只要具备阻断欧洲诉讼的实效便在严格禁止之列。这种禁令的约束力甚至穿透了单一诉讼主体,明确要求吉利运用集团控制权约束所有关联企业,并立即撤回或废止已在华提出的保全申请。基于《统一专利法院诉讼规则》(RoP)第354.3条,法庭综合考量两起未决诉讼各500万欧元的标的额及涉案专利池的庞大体量,设定了单次最高5000万欧元的违约金,并辅以每日最高50万欧元的持续违约金。设定如此高额的上限是为了契合UPC上诉法院(CoA)的先例规则,即法庭在后续执行中只能酌情下调而无权追溯提高初始罚金基数;同时,法官前瞻性地保留了在诺基亚遭遇外国法院罚款时进一步上调该金额的权力。作为单方(ex parte)紧急救济的程序闭环,法庭依规要求诺基亚提供担保。考虑到此类纯防御性禁令不会给被申请人带来超出常规诉讼费用的实质损害,法庭批准裁定即刻具备强制执行力,但明确规定诺基亚必须在20日内完成担保金的提存,否则该强制执行力将自动终止。
随着UPC曼海姆分院这份单方裁决的下达,跨法域SEP纠纷的对抗重心已然从实体权利的较量,加速转向程序性工具的极限运用。在该裁决的审查框架下,原本作为保全手段的“临时许可”被赋予了实质性的ASI属性,而AASI则成为了捍卫欧洲司法主权与专利权人基本救济权的防盾。这种程序上的层层对冲,折射出的是不同法域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定价权与管辖权上的深层分野。
对于深耕全球市场的出海主体而言,单纯依靠法域切换来寻求程序避风港的策略正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当欧洲法院开始频频诉诸《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来论证专利诉权的宪制地位,跨境争议解决的考量便不再仅仅是许可费率的数字拉锯,更是对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竞争法秩序的深层理解。在全球专利治理规则的持续重构中,对底层法理逻辑的精准解析,已成为跨国主体应对复杂管辖权冲突、维护自身程序利益的客观前提。
关于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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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司法救济权的“正当防卫”:UPC曼海姆分院拆解跨境临时许可的禁诉逻辑 )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杭州中院的"临时许可"vs UPC的AASI:诺基亚吉利SEP案程序对抗再升级(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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