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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使用‘橘子海’宣传新机被同名乐队指侵权,本文对该事件始末及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闫飞[1] 江苏瑞途(杭州)律师事务所
强雅 华南农业大学
目录
一、事件“还原”
二、维权基础及是否侵权
三、关于前期接洽的说明:“接洽”是否构成“明知故犯”
四、华为是否有可能“反诉”
五、法律总结及建议
2026年4月17日,独立摇滚乐队“橘子海”及其经纪公司ABY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严正声明》,指控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在Pura 90系列手机的营销中,未经授权擅自将主打配色命名为“橘子海”,并以“一起去看橘子海”为核心宣传语在全国多地商圈、地铁、户外大屏及线下门店进行大规模商业推广,侵犯其名称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声明指出,“橘子海”是乐队自2012年成立以来深耕十余年的文化标识,并非通用词汇,且华为曾于年初主动与乐队接洽合作,在知晓“橘子海”名称归属后单方面终止沟通,却随后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直接将其投入商业宣传,主观故意明显。声明要求华为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公开致歉并协商赔偿,限期七个工作日内回应,否则将诉诸法律。截至发稿,华为终端尚未就此作出公开回应。但是,对于是否构成侵权,网友意见不一。下面,笔者以知识产权律师的专业角度,逐层分析如下。
事件“还原”
通过网络公开资料梳理,笔者还原事件脉络如下:
橘子海(Orange Ocean)是中国内地独立摇滚乐队,组建于2012年,由主唱兼吉他手张坤明、鼓手卿溪、贝斯小路组成。
2012年11月,乐队三名成员聚齐后正式成立,沿用了主唱张坤明研究生时期所在乐队Lazy1s的名称。
2014年,他们推出了乐队的首张EP《Prehistoric Romance》。后来因为考虑到名字传播的便利,他们将乐队名字改成“橘子海”。[2]
2026年4月10日,华为终端正式官宣Pura 90系列手机,并推出“橘子海”配色。Pura 90系列及全场景新品发布会定档4月20日,同期曝光Pura 90系列机型外观,包含晨曦金、霞光紫、橘子海、翡翠湖等多款渐变配色。
2026年4月13日
华为终端BG首席执行官何刚通过微博晒出华为苏州一门店的“橘子海”主题改造效果,并喊话网友“喜欢的话我们给更多门店也换上”,标志着华为开始将“橘子海”概念延伸至线下门店宣传。“橘子海”是华为Pura 90系列手机的首推配色核心品牌概念,华为还搭配“看惯了人山人海,就去看橘子海”“一起去看橘子海”等宣传语,在多个自媒体平台、全国多地核心商圈、地铁站点、户外大屏同步铺设相关宣传。
2026年4月16日
华为正式官宣易烊千玺担任Pura 90系列全球代言人,同步以“橘子海”美学为核心展开大规模造势,推出“一起去看橘子海”等宣传语,在多个自媒体平台、全国多地核心商圈、地铁站点、户外大屏同步铺设宣传物料,还以“橘子海”为主题对旗下品牌门店进行整体改造,线上线下宣传全面铺开,“橘子海”作为该系列主推配色的核心宣传概念开始被广泛传播。
2026年4月17日
当日上午,《乐队的夏天3》参演乐队橘子海OrangeOcean及其经纪公司通过官方微博发布长文,明确表示未与华为达成任何合作,提及年初华为曾与其接洽合作后终止,质疑华为在终止合作后擅自使用“橘子海”进行营销,称所有联络沟通记录均有留存,并暗示华为对乐队了解不足,同时预告4月18日音乐节将呼应相关宣传语,间接表达维权态度。
当日下午,橘子海乐队联合经纪公司ABY发表官方声明,正式指控华为终端未经授权,擅自将“橘子海”概念用于Pura 90系列大规模商业推广,涉嫌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声明中明确提出三大诉求:立即下架所有“橘子海”相关宣传物料、公开道歉、协商赔偿名誉与经济损失,并给出七个工作日的回应期限,若未获回应将提起民事诉讼。橘子海乐队指控华为Pura 90系列未经授权使用“橘子海”概念做商业推广的争议,因双方悬殊的体量、合作谈崩的前情,再加上华为刚官宣易烊千玺担任该系列全球代言人声势正盛时,乐队便公开发声维权的戏剧性时间点,迅速引爆全网热议。
截至当日发稿,华为终端官方未就此事作出任何公开回应,华为客服表示暂无相关信息,双方形成“乐队强硬维权、华为静默应对”的对峙局面,网友围绕事件核心展开激烈争论,形成支持乐队维权、认为华为使用合理及中立观望三大阵营。
维权基础及是否侵权
在讨论是否构成侵权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本次事件的权利基础。
支持橘子海乐队的人士认为:橘子海乐队及其经纪公司在《严正声明》中主张,在2012年乐队正式以“橘子海”为名成立之前,“橘子海”作为一个独立的文化标识与品牌概念,在中文互联网及大众传播领域“并不存在具有广泛认知度的对应实体”,并据此宣称该词汇系乐队三位成员“共同创造”,且经由十余年持续的音乐创作、专辑发行、全国巡演及媒体传播,“橘子海”才逐步在公众认知中形成清晰、稳定的文化指向。
认为华为使用合理的观点认为:“橘子海”一词系对“夕阳下橘色海洋”这一自然景观的直观描述,属于公有领域的通用意象表达,并非橘子海乐队独创或专有的标识。以自然景象、色彩意境为产品配色命名,是消费电子行业通行做法(如“星空灰”“冰川白”“深海蓝”等)。华为Pura 90系列使用“橘子海”描述产品配色灵感来源,指向的是自然景观本身的视觉特征,而非指向橘子海乐队或其音乐服务。
那么从法律上,我们要分析,橘子海乐队的维权基础是否成立。
首先,是否构成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侵权
刚开始,橘子海主张姓名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与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原则上,乐队作为非法人性质的音乐团体,其法律地位属于非法人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该条款适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相关标识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二是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二者缺一不可。
橘子海乐队的名称权是否成立?如果我们在地图上搜索橘子海,搜索结果如下:

图1 百度地图搜索橘子海结果图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地图上,中国有众多的橘子海标记点,查看相关网友评论,内容多为赞叹落日的绮丽,尤其是那蓝橙渐变的绝美自然景致。进一步搜索新闻,众多的海边城市的官方新闻号,也会把当地落日美景用橘子海形容,比如:《青岛西海岸发布》公众号 2026年3月24日发布的文章标题为“西海岸这片橘子海,真爱了!”并配图落日美景,评论区网友多询问该美景的具体地址。《日照日报》 公众号2024年12月16日发布标题为“快起床!看“橘子海”啦!”并配图各种落日美景,评论区内容多为赞叹日照落日的绝美风光。
事实层面,“橘子海”并非由橘子海乐队独家使用。但据公开信息,早在2013年便有企业以“橘子海”进行命名,而橘子海乐队于2014年改名为橘子海,同时,目前国内以“橘子海”命名的企业多达400余家,不少网友也认为华为使用“橘子海”算不上侵权。
从以上公开信息中,我们可以看出,在非音乐领域,单纯地使用橘子海,社会公众看到橘子海,更多的是想到了落日美景,并没有达到足以造成混淆的法定要件,所以侵权很难成立。
其次,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经过商标查询,天眼查App显示,橘子海乐队张坤明已申请注册多枚“橘子海”相关商标,国际分类涉及灯具空调、家具、教育娱乐等,当前部分商标已注册成功,有意思的是,橘子海乐队(青岛橘子海音乐传媒有限公司)在鱼食、狗粮、宠物饮料、宠物食品、服装、裤子等产品上,申请过“橘子海”商标,但是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此外,“橘子海”已被多方申请注册为商标,申请人包括烟台海岛文化某公司、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国际分类涉及餐饮住宿、通讯服务等,当前商标状态多为已注册。根据国际商标分类规则,国际商标共分为45个类别,其中1到34类属于商品类商标,35到45类属于服务类商标,商标注册需对应不同类别进行申请。当前商标状态为已注册的“橘子海”商标有二十余项,分布在十几个主体手里,之所以这么分散,从商标审核的角度,不同类别的“橘子海”商标在使用时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可以由不同主体持有。橘子海乐队对这些商标以侵害名称权提起过商标异议或无效申请。而华为的产品为手机,属于第9类,橘子海乐队在该类别没有取得注册商标。
所以,从商标侵权的角度来说,很难成立。
最后,就华为终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展开分析:
橘子海乐队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主张华为终端的行为构成“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朱理在《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013~1016页)中阐述:企业简称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需要满足具有相应市场知名度、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混淆或者误认的可能性、无使用的正当理由等条件,并非对企业简称提供一种绝对保护。可见,只有当利用他人的企业简称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才提供救济。这种保护针对的是具体的、特定的不当利用行为,其保护的目的是制止混淆或者误认。
由此可见,该类行为的核心法律要件均为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即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那么本案中是否会构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呢?
截至2026年4月,华为用户(终端 + 生态)的规模与特征如下:全球终端月活用户超7.3亿,此前华为曾公布,2021年12月31日终端全球月活用户就已超过7.3亿,华为终端全球月活跃用户也曾达到5.7亿+;生态方面,华为应用市场的全球月活用户数已超过4.2亿。全球手机存量用户:7.3亿,中国手机活跃用户:2.88亿(2025年中,QuestMobile),全场景鸿蒙设备总量:超10亿(含手机、平板、IoT、车机等)。而橘子海的最大平台粉丝数为120万人(为避免歧义,需说明:部分统计将各平台粉丝数累加得出总量200万,但考虑到不同平台粉丝重复率较高,本文仅采用单一平台最高粉丝数120万这一数据)。
那么社会公众看到华为Pura 90的橘子海配色,会误认为手机来自橘子海乐队吗?首先,华为在宣传中明确将“橘子海”作为手机配色方案的名称使用,配合“看惯了人山人海,就去看橘子海”等文案,表达的是对产品色彩美学的意境诠释,引导消费者关注的是产品外观而非任何第三方主体。其次,乐队名称与手机配色分属完全不同的商业领域,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清晰区分,很难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认。最后,所有宣传物料均明确指向华为品牌,消费者会清晰认知该产品来自华为。综上,第一个侵权要件不成立。
针对第二个侵权要件,相关公众是否会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这需要结合各行业的特性及实际宣传内容具体分析。
熟悉当下手机命名规则的用户都清楚,如今手机的颜色命名走意境化、诗意化路线,不会直白地表述颜色。以华为的手机颜色命名为例,Pura系列主打浪漫、渐变风格,兼具影像美学,命名更具梦幻感与网红属性,比如经典的极光闪蝶、珠光贝母、冰霜银、洛可可白等等;Mate系列:稳重、商务、大地色系,名字偏沉稳大气,比如大家熟悉的雅川青、白沙银、南糯紫、雅丹黑、雪域白、云杉绿、风信紫等等。所以,手机用户看到华为手机的颜色命名时,更多的是联想到某个自然景观、某个梦幻场景。而根据实际网友留言反馈可知,大部分手机用户粉丝在该事件之前,并没有听说过橘子海乐队,而听过橘子海乐队的,也没想到手机颜色会与一个乐队产生联系,华为本款手机的代言人为易烊千玺,截至2026年4 月相关统计,核心平台及全平台数据如下:易烊千玺的微博:官方账号粉丝数约9029万;抖音粉丝数约9024万;全平台:官方粉丝总量约1.6亿,其中短视频与长视频平台合计粉丝数超6970万,出道十二年人气始终稳居内娱顶流行列。从正常商业角度考虑,华为公司在已经聘请上亿粉丝的易烊千玺的情况下,会故意攀附一个粉丝量一两百万的乐队的可能性几乎为0,毕竟明显商业上不划算。
综上:两个侵权要件均很难成立。
关于前期接洽的说明:“接洽”是否构成“明知故犯”
橘子海乐队经纪公司@ABY_Official在官微发布的声明中提及,华为终端曾于Pura 90系列正式发布前就商业合作事宜与乐队经纪团队进行接洽沟通,此后华为终端以“修改合作内容方向,选择其他合作方”为由,单方终止了合作沟通,乐队据此主张华为终端“明知权益归属而仍实施侵权”。
我们一般所说的接触后的恶意侵权或者说“明知故犯”,存在一个法律前提,即侵权行为确实成立。也就是说,侵权确实成立,而你在侵权之前与我接触过,知道我的权利,而不是你接触了我,有使用行为就是侵权。在法律上,不能把条件和结果倒置。从正常的商业角度来说,一款手机的配色到宣发,通常需要半年甚至一年以上。根据橘子海乐队披露的信息显示,有策划团队或者代理公司再2月11日联系他们,寻求一首适合发布会演出的原创音乐,正常的商业逻辑可以推测,策划团队或者代理公司应该是联系了众多音乐团队,计划根据多方创作选择一手最合适的音乐。但是最终双方因为条件、价值观或者选品方面未达成一致。这也是商业活动中的常规操作。每一次接洽不代表均构成对某一主体的权益认可,也不会推定重合就属于侵权,把结果与条件倒置。
华为是否有可能“反诉”
从法律要件角度考虑,如果企业或者个人发现侵权,应该是寻求法院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帮助,由司法机关介入定性。但是橘子海乐队并没有寻求司法机关的定性,而是在华为官宣4月20日召开发布会前夕对外宣称华为侵权,明显违反正常法律程序。尤其是针对众多使用“橘子海”名称的商标、店铺,橘子海乐队从未进行过维权。比如京东京造上有款“京东京造橘子海记忆棉床垫”,显示销量5万+,评价2万+,其商品名称和配图均使用了橘子海。

图2 京东橘子海床垫销售页面截图
但是橘子海乐队并没有提起任何维权行动,其两万多条评论中,也并没有人将该床垫与橘子海乐队联系起来或者误认为是橘子海乐队,而橘子海乐队也没有任何声明或者维权行动,唯独在华为发布会前夕对外宣称华为侵权,所以即使橘子海乐队认为华为侵权,也没有发布侵权声明的紧迫性,本应该交给司法机关定性处理,却偏偏选择发布侵权声明的方式,迅速提升了其知名度,这反倒耐人寻味。一方面,为了以正视听,华为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华为也可针对其涉嫌商誉损害及攀附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综上,该维权行为明显不可取,可能反倒引发反噬和不必要纠纷。
法律总结及建议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的国家战略,我们应积极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应当积极申请,比如商标,应当积极主动申请商标注册,不要等维权时发现自己没有商标。
2.维权要合理合法,发现侵权行为,首先咨询专业律师,对照法律规定确认侵权构成要件,其次积极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由司法机关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定性;最后,等待判决生效后对外宣传。
3.对于没有司法定性的争议,宜回归法律文本与客观事实,避免以情绪化的道德指控代替严谨的法律分析,避免导致负面舆论,甚至引起对方的反诉。
注释:
[1]闫飞,江苏瑞途(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高级合伙人,首届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江苏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2024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服务培训师资人才,曾代理全国首例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案例;多个代理案件入选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八大典型案例1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十大行政典型案例2件、江苏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海南等省级典型案例7件,各地市级典型案例近二十余件。
[2]该内容来源于酷狗,http://pc.service.kugou.com/yueku/v9/singer/home/857894-1-3-j.html#tab=intro
(原标题:华为“橘子海”“侵权”事件始末及完整法律分析)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闫飞 江苏瑞途(杭州)律师事务所
强雅 华南农业大学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华为“橘子海”“侵权”事件始末及完整法律分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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