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开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6年3月31日开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扬州康骊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河南宇鑫机械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6年3月30日开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刘瑞芳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辛克莱荷兰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富满微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于3月31日开庭审理
天眼查数据显示,近日公布了一则富满微(38.380, 0.00, 0.00%)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被上诉人的开庭公告,案号为(2024)沪73知民初143号,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审理法院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方面,原告/上诉人为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上诉人为宝隆(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庭时间为2026年03月31日14:00。
根据统计,近一年内以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的开庭公告有1则,其中,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公告1则。

以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的近一年开庭公告如下:

(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IPO那些事儿#
创想三维IPO:版权合规成行业“达摩克利斯之剑”
2026年3月9日,创想三维再次向香港联交所递交招股书,拟在主板挂牌上市,中金公司担任独家保荐人。作为3D打印行业领军者,这是公司第三次冲刺资本市场,若进展顺利,创想三维有望摘得港股 " 消费级3D打印第一股 " 的桂冠。
随着3D打印行业竞争从硬件比拼转向生态博弈,依附于硬件的模型社区版权问题,成为所有行业玩家无法回避的风险点,更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近期,拓竹科技表示:“近日,拓竹科技旗下MakerWorld平台与泡泡玛特IP版权的相关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给泡泡玛特及广大用户带来了影响和困扰,我们向大家致以最诚挚的歉意。”
据悉,此前拓竹科技旗下平台MakerWorld被曝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LABUBU等热门IP作品,用户只需一键下载,就能用拓竹3D打印机直接“复刻”。
而在去年10月,拓竹科技、MakerWorld社区亦对外发布声明,已对CrealityCloud(创想三维)、Nexprint(爱乐酷)、MakerOnline(纵维立方)等平台采取法律行动,列举的侵权情形包括搬运其独家模型、冒充原作者账号,以及违反“禁止商用和二次创作”等授权条款,将模型用于商业广告等。
版权纠纷不仅影响企业品牌声誉,更可能会带来赔偿、业务整顿等风险。对于创想三维、拓竹科技等依赖社区生态提升用户黏性的企业而言,版权合规能力已成为核心竞争力。谁能率先搭建正版模型库、与各大IP方达成深度合作,谁就能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与资本市场考核中,占据更大主动权,顺利度过合规考验。(来源:新京报)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30年前设计图形被注册商标后,7旬设计师胜诉:扬州迎宾馆涉事商标被判“无效宣告”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扬州迎宾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扬州迎宾馆)与焦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第46524722号图形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焦谛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就该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2026年0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30年前,扬州迎宾馆刚建不久,对方慕名找我为扬州的首个五星级宾馆设计图形标志。我的设计方案很有创意,对方十分满意,支付了相应的设计费用,这个图形也一直被使用至今。数年前,他们未经我同意,用这个图形注册了多类商标。”73岁的设计师焦谛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得知此事后,他先以对方侵犯在先著作权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未获支持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迎来判决反转。(来源:扬子晚报)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国际事务机构签署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
3月25日,在2026中关村论坛年会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论坛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孟波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国际事务机构行政董事郭杰伟签署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
本次签约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论坛推动国际创新合作的重要成果。双方以服务创新发展为目标,聚焦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制度意识、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与人才发展、促进跨境获取知识产权服务、连接企业与创新生态系统等合作内容,共同搭建两地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创新资源对接与成果共享。(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黑龙江推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近年来,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持续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多措并举、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秩序持续向好。主要开展了五方面工作。
一是抢先抓早,营造浓厚氛围。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以“快部署、全覆盖、严落实”为原则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第一时间向全省传达通知精神,并公开发布《关于规范知识产权代理执业行为的通告》,提出3个方面9项具体要求;全省代理机构积极响应专项整治行动,公开发布合规经营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挥示范效应,共同打造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支撑创新的代理行业生态。
二是健全机制,凝聚工作合力。积极协调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建立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线索联合排查、监管执法衔接和行刑衔接;结合本地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实际,建立任务台账,切实把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三是深入机构,及时传达部署。联合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深入开展上门走访活动,进一步全面了解掌握代理机构发展现状,面对面对辖区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指导,通过线上通知传达、线下实地走访相结合的形式,压紧压实部门管理责任和代理机构主体责任,确保自查工作高效推进。
四是严查“挂证”,精准排查整治。拆解细分黑龙江省涉嫌“挂证”的18家代理机构、39名专利代理师有关信息,分别向相关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代理机构转送线索,第一时间部署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五是源头治理,推进行业自律。面向中省直部门、高校院所进一步核查确认涉及知识产权指标的各类政策文件有关情况,引导形成促进专利产业化的政策导向。联合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指引,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推广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和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等。
下一步,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将持续深入开展代理行业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总结固化有益经验,加快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确保违规问题切实整改到位。(来源: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官微)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李荣浩公开强硬维权,单依纯被指“强行侵权”
3月29日,歌手李荣浩发布微博长文,直指新生代歌手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强行侵权”翻唱其代表作《李白》,明确要求艺人直面责任,勿将过错推给团队。
据李荣浩披露,单依纯团队曾就3月28日、29日两场深圳演唱会翻唱《李白》一事,向中国著作权协会及李荣浩版权公司申请授权。然而,李荣浩方已通过邮件形式“明确、客气地婉拒”了这一请求。
关键点在于:3月28日当晚,在明知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单依纯依然在演唱会上演唱了这首歌曲。李荣浩方第一时间联系中国著作权协会,得到的确认是“并未授权”,该行为属于“强行侵权”。中国著作权协会计划在节后首个工作日补发盖章声明,以正视听。
同日下午,单依纯发布道歉声明,仅表示“深知创作不易,理解李荣浩心情”,承诺“和团队尽快搞清楚情况”,全程未出现“侵权”“未经授权”等关键表述,被网友指责避重就轻、回避个人责任,诚意不足。
然而李荣浩并未接受这一道歉,再度强硬发声,晒出中国著作权协会的确认邮件,发出“四连问”:“你用什么立场、什么权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态演唱?我倒要看看今天哪个团队能把这个明目张胆的侵权违法案件糊弄过去!”
针对此次翻唱,李荣浩从技术层面给予了否定评价:“从和弦到律动并无太大变化,仅仅把真鼓改成电鼓,这不构成所谓的改编。”他将前后新增的段落比喻成“一本书换了个书皮,本质内容没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无论是演唱会、商演还是直播,只要涉及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就必须事先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来源:IPRdaily综合新京报、知识产权那点事儿)
2025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1.27万件
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消息,3月24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总结2025年价监竞争工作,部署2026年重点任务。
会议指出,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点整治“内卷式”竞争、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加强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竞争环境、强化规直打传安全底线、提升价监竞争监管执法能力,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保护人民群众权益,服务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水电气收费、医保基金管理、老年人药品保健品、殡葬等领域“群腐”问题集中整治有力有感,查办案件3.38万件,退还费用10.75亿元;商业秘密保护不断强化,46个试点地区发布制度性成果434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1.27万件,罚没5.13亿元;查办传销直销案件3921件,罚没2.6亿元。
会议强调,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价监竞争工作要聚焦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守牢安全底线。在深化价格监督检查、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推进涉企收费全链条治理、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创新商业秘密保护、规范直销打击传销、提升价监竞争能力上下功夫,更好发挥价格治理和竞争监管作用,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十五五”良好开局中展现新作为。(来源:中国新闻网)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美国专利商标局扩大了对计算机生成的界面和图标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期针对涉及计算机生成界面和图标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布了补充审查指南,扩大了申请人在寻求数字设计保护方面的灵活性。此次更新反映了USPTO持续致力于确保外观设计专利实践能够与数字界面和沉浸式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同步。
这份于2026年3月12日发布的补充指南,针对计算机生成的电子图像作出了规定,并回应了相关利益方提出的反馈,即现有框架的某些方面不必要地限制了申请人在起草外观设计申请时的选择。
在其他变更外,USPTO取消了许多涉及图形用户界面(GUI)或图标申请中,绘图必须描绘显示面板或其部分的要求。该指南还明确了可接受的标题和权利要求措辞,并认可了潜在可获得专利保护的数字外观设计的新类别及扩展类别,包括投影、全息以及虚拟或增强现实界面。
该指南适用于在其生效日之前、当日或之后提交的所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程序,并将被纳入《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
背景
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71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造品的新颖、原创且具有装饰性的设计。历史上,法院和USPTO一直要求所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应用于或体现于有形物品上,而不仅仅是一幅图片或脱离实体的图像。
对于计算机生成的图像,如图标和GUI,这一要求传统上导致了将数字设计作为显示屏幕或其部分表面的装饰图案呈现的做法,通常表现为围绕所主张特征的虚线或虚点虚线边框。
正如我们2023年12月14日的《LawFlash》所讨论的,USPTO于2023年11月发布了初步指南,解释了审查员应如何判断涉及计算机生成电子图像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制造品”的要求。在该指南发布后,相关利益方提交了意见,认为某些要求,特别是附图必须描绘显示屏的要求,限制了申请人的灵活性。
USPTO在2026年3月的补充指南解决了这些关切。
取消显示面板绘图要求
该指南引入的最重要变化是取消了MPEP第1504.01(a)节中,涉及计算机生成界面或图标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描绘显示面板或其部分的要求。
根据先前的方法,如果附图未以实线或虚线描绘作为制造物品的显示屏,审查员会被指示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71条驳回权利要求。根据新指南:
未来,如果标题和权利要求都指明了一个适当的制造品(例如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或计算机系统),则绘图无需描绘显示面板。
申请人仍然可以描绘显示面板,例如使用虚线说明显示区域,但这现在是可选的,而非强制性的。
权利要求和标题语言的澄清
该指南还澄清,权利要求中表明某项外观设计“用于”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或计算机系统的表述,足以识别该制造品。
可接受的表述示例包括:
用于显示屏的图标
用于计算机的图形用户界面
用于计算机系统的投影界面
用于计算机的虚拟现实界面
根据USPTO的规定,使用“用于”一词表明该设计与某件制造品相关联,而非主张一种瞬时或脱离载体的图像。
申请人可以继续使用传统的权利要求格式,例如“具有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但该指南明确指出此类表述已不再是必需的。
对新兴界面技术的认可
补充指南反映了USPTO在数字界面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更广泛理解。
特别是,USPTO认识到计算机生成的界面和图标可能存在于传统显示屏之外,包括:
投影界面或图标
全息界面
虚拟现实界面
增强现实界面
此类设计若用于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或计算机系统,且并非仅为瞬时或脱离载体的图像,则可能符合专利保护对象的条件。
USPTO指出,对“制造品”的法定概念应作广义解释,支持对现代计算系统生成的数字界面提供外观设计保护。
对申请人的实际影响
更新后的指南为寻求保护现代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申请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除其他好处外,美国的外观设计申请人现在可以:
准备无需描绘显示屏的更简单的绘图;
使用灵活的表述起草权利要求,将外观设计限定为“用于”计算机或计算系统;
针对虚拟3D设计(例如产品的虚拟渲染)准备更简单的说明书;
从更广泛的标题中选择,以扩大或缩小设计范围的理解,并可能限制相关的现有技术;以及
为与新兴计算环境相关的外观设计寻求保护,包括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和投影界面。
尽管如此,申请人仍应确保申请提供清晰的书面描述和足够的图示视图,以充分披露所要求保护的设计。
展望未来
USPTO指出,该指南不构成实质性的规则制定,而是内部审查指南。指南中描述的政策将被纳入MPEP。
USPTO将在《联邦公报》上公布该指南后,接受为期60天的公众意见征询。(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以色列专利局更新审查指南关于个性化用药亚群权利要求的内容
以色列专利局(ILPO)近日发布了更新后的审查指南,该指南涉及个性化用药背景下针对亚群的专利申请。在以色列寻求精准用药技术保护的制药、生物技术、诊断及数字健康领域的专利申请人需予以关注。
更新后的审查指南着重说明了新颖性(《专利法》第4条)和创造性(《专利法》第5条)的审查,特别是针对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涉及在更广泛已知患者群体中识别特定亚群的情形,并对审查实践中有关亚群权利要求的审查要求给出了明确解释。
关于新颖性,审查指南明确指出,对于针对特定患者亚群治疗的权利要求,如果该亚群本身未被现有技术明确公开,则不应仅因其构成更广泛已知群体的一部分而认定其缺乏新颖性。因此,如果现有技术未明确公开对特定亚群的治疗,则针对具有特定特征(例如基因突变或多态性、表型特征、诊断生物标志物、预测的应答者或无应答者)的患者群体的权利要求,可被视为具有新颖性。然而,如果确切的目标群体在现有技术中有明确描述,即便仅作为一系列替代方案中的一项,其新颖性通常也会被否定。
关于创造性,如果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限定了更广泛已知群体内的目标人群,则可能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该亚群可通过常规临床研究或分析识别的情况下。尽管如此,在以下情形中,创造性仍可能得到支持:例如,现有技术给出了与所要求保护的亚群的治疗相反的教导;或者,先前不清楚定义该亚群的特征与所要求保护的治疗效果相关,且申请人证明了意想不到的技术优势。因此,改善的临床结果或其他意想不到的效果的证据,对于支持创造性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而言,更新后的审查指南为在以色列寻求保护个性化用药发明的申请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导与可预测性。
这些改进与个性化用药在现代药物开发中日益增长的重要性相契合。近年来,新获批的疗法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特定患者群体量身定制的。例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近年来批准的约三分之一的新分子实体被归类为个性化药物。由此可见,基于精准用药的专利正变得愈加重要。(来源:集佳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李荣浩公开强硬维权,单依纯被指“强行侵权”;美国专利商标局扩大了对计算机生成的界面和图标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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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7篇#晨报#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在启动《美国发明法案》时考虑美国境内业务运营的范围;大众诉USPTO败诉,14起上诉全部落幕
#晨报#戴维医疗子公司卷入专利侵权纠纷案,遭索赔1.61亿元;水木年华原创歌曲成“侵权重灾区”,卢庚戌:请尽快主动补上版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