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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办法》全文发布。”
近日,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办法》的通知,对于申请备案的主体条件提到: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申请材料: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例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证件复印件。如无以上证件,可提供用于办理专利申请、费减备案等事宜的唯一代码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
(三)单位简介,说明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申请备案的主体近三个月社保参保人数证明(需体现本单位名称、人数)及其联系人近三个月社保参保证明(需体现本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
(六)如下材料之一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及研发创新能力证明文件:
1.上市企业相关证明;
2.有效期内的领军企业、瞪羚企业、雏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等资格证书或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入驻证明材料;
3.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证书;
4.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的证明文件;
5.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证明文件;
6.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
7.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或者有效期内的3项(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8.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推荐材料;
9.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交相关材料。
通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预审业务的,须向本中心提交相关委托关系的书面声明。

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办理专利预审业务工作,提升专利预审质量,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修订了《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办法》,现公布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办法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6年2月6日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办理专利预审业务工作,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的原则,为备案主体提供专利预审服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负责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服务领域开展专利预审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本中心预审系统中备案通过的创新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本中心提供的公益性预先审查服务,经本中心预审合格后的专利申请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后可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第五条 备案主体应遵守《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附件1)(以下简称《承诺书》)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须知》的要求。
第二章 备案申请管理
第六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天津市行政区域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营范围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本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四)诚实守信,三年内没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天津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申请材料: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例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证件复印件。如无以上证件,可提供用于办理专利申请、费减备案等事宜的唯一代码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
(三)单位简介,说明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申请备案的主体近三个月社保参保人数证明(需体现本单位名称、人数)及其联系人近三个月社保参保证明(需体现本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
(六)如下材料之一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及研发创新能力证明文件:
1.上市企业相关证明;
2.有效期内的领军企业、瞪羚企业、雏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等资格证书或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入驻证明材料;
3.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证书;
4.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的证明文件;
5.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证明文件;
6.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
7.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或者有效期内的3项(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8.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推荐材料;
9.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交相关材料。
通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预审业务的,须向本中心提交相关委托关系的书面声明。
针对以上请求人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应加盖公章。
第八条 本中心对申请备案的主体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公告。企事业单位备案成功后方可向本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
第九条 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知识产权负责人、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发生变更的,应该在一个月内完成备案信息的更新并及时通知本中心,备案更新审核合格前,暂缓预审申请。
第十条 本中心定期组织对备案主体的信息复核。未完成信息复核的备案主体,本中心暂缓其预审申请。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可自愿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放弃备案资格,放弃备案资格的备案主体可按照备案条件重新申请备案。
第三章 预审服务
第十二条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专利申请预审不予受理:
(一)提交专利申请预审的国际专利分类号小类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保护中心要求的;
(二)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未符合《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自检表》(附件2)要求,自检结果出现错误的;
(三)重复提交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专利申请预审的;
(四)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与其实际经营内容或研发领域不符的;
(五)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堆砌、非必要限缩保护范围的;
(六)委托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处理的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预审的;
(七)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缺少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必要文件或填写有误的;
(八)其他违反诚实信用、扰乱专利预审秩序等行为的。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专利申请预审不予合格:
(一)专利申请预审文件形式问题超过5项(含)的;
(二)答复本中心发出的预审意见通知书超过本中心规定期限的;
(三)未克服预审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的;
(四)专利申请预审具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包括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等规定的;
(五)专利申请预审具有其他实质性缺陷的,其他实质性缺陷包括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的。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在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予进入快速审查:
(一)在收到本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3个工作日)未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的;
(二)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或格式与本中心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文本或格式不一致的;
(三)获得专利申请号之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电子缴费或向本中心反馈申请号的,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四)在未收到预审结论前,已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的;
(五)其他扰乱专利预审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分级分类服务
第十五条 本中心每年定期组织备案主体开展分类评定,备案主体分为一类至四类。
第十六条 第四类备案主体是在本中心已备案的备案主体,可享受本中心提供的专利预审服务。
第十七条 第三类备案主体在第四类备案主体享受服务的基础上,还可享受本中心主动对接将其纳入精准服务名单,在批量预审、复审无效优先推荐等专项服务中对其优先支持等服务。
第三类备案主体是在第四类备案主体的基础上,还符合下列三项及以上条件的备案主体:
(一)上一自然年内预审合格量、合格率、授权率均高于本中心平均水平;
(二)上一自然年内预审后授权发明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或实现了转让、许可、作价入股、质押融资等;
(三)近三年内至少有1件经预审后授权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国家科学技术奖;
(四)近三年内至少有2件经预审后授权的专利获得天津市专利奖或者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等相当奖项;
(五)上一自然年内承接有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或市级重点储备项目,或属于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市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天津市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
(六)上一自然年内已入天津OTC“知识产权专板”或已进入入板流程;
(七)上一自然年内开展过专利导航、专利预警等专利信息利用相关工作;
(八)上一自然年内有涉外知识产权主动维权成功案例;
(九)上一自然年内有无效案件的远程视频审理、巡回审理、确权侵权联合审理等多模式口头审理;
(十)上一自然年内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运用方面有较好的经验做法被省级以上媒体报道推广。
第十八条 第二类备案主体在第三类备案主体享受服务的基础上,还可享受本中心按照天津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求为其协调省内专利预审服务,在专利预审研发能力核查方面减免频次,在官方平台公示名单等服务。
第二类备案主体是指服务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的战略科技力量。战略科技力量包括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级创新平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国家级科技领军企业、院士团队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省部级创新平台、海河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等省级战略科技力量。
第十九条第一类备案主体在第二类备案主体享受服务的基础上,还可享受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为其协调跨区域的专利预审服务。
第一类备案主体是指符合国家战略导向的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条 对于备案主体半年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超过5次(含)的,或者违反《承诺书》规定导致预审合格后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取消加快标记的,本中心加强对其预审质量监测和专利预审行为管理,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帮助其提升预审质量和规范专利预审行为。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提供的专利预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备案主体应当关注本中心发布的各项信息,按要求参加各项活动或报送相关信息,及时跟进处理各项业务,配合本中心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对本中心作出的意见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异议申请;本中心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复核,并将最终意见告知备案主体。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
承诺书
申请人请求获得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预审服务,并自愿遵守如下事项:
一、申请人承诺将通过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符合格式要求(XML格式)的申请文件。
二、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日或次日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费(如实际发生)、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
三、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承诺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及申请日前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四、申请人承诺将保证申请文件的质量,在提交申请时,尽可能使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的初步审查的要求。
五、申请人承诺对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对生物材料提交保藏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时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六、申请人承诺不提交《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另一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七、申请人承诺对同一专利申请不进行重复提交。
八、申请人承诺提交的专利申请不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九、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一、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对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十二、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申请人自愿放弃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权利。
十三、对于审查员提出的电话讨论或当面讨论的约请,申请人将积极予以配合。
十四、申请人知悉并自愿承担有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例如抵触申请带来的专利权不稳定性。对于在申请时和审查过程中放弃的权益和机会,申请人将不会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主张享有。
十五、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也应该遵守上述一至十四项的条款。
申请人(盖章)
附件2:


(原标题: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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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注意!专利预审备案需近3个月社保参保人数证明、1项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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