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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谁才是芯片专利申请的实际发明人?

案例
纳暮2026-02-10
案例分享 | 谁才是芯片专利申请的实际发明人?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从行业层面看,该案的判决强化了职务发明保护的法律边界,引导企业重视研发投入与知识产权管理,同时警示市场主体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创新成果,激励企业持续投入科技创新,从而推动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健康发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本案为深圳信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炜科技”)、莫某华,以及敦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泰科技”)的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涉案发明专利为“多芯片封装结构以及电子设备”201510015685.1号专利。


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


案件摘要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48号

诉讼程序: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之一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信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莫某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怡然,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华,男,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怡然,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敦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法定代表人:GendaJamesH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争议焦点:谁是涉案专利申请的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是否为莫某华任职敦泰公司期间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敦泰公司。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信炜公司、莫某华负担。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4日,莫某华入职敦泰公司研发部门,任职高级副总经理,并于2015年3月6日离职。2014年,敦泰公司与莫某华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从2014年7月1日起,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研发处副总经理,并约定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莫某华从敦泰公司离职前即2015年2月9日注册深圳磨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磨石公司),其后陆续参与并成立信炜科技、深圳联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石科技”)、深圳市芯玮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玮科技”)。

本案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月13日,专利申请人为深圳市亚耕电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亚耕公司),发明人为刘某春,本发明涉及一种多芯片封装结构以及电子设备。

2015年9月,亚耕公司与信炜公司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将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权转让给信炜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信息显示,2015年10月28日,201510015685.1发明专利申请权人由亚耕公司变更为信炜公司,发明人由刘某春变更为刘某春。

据悉,刘某春为莫某华大学同学,于2015年2月2日与亚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职项目经理,信炜公司为刘某春参保单位。

2016年7月25日,敦泰公司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敦泰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申请是莫某华在敦泰公司工作期间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莫某华在敦泰公司处的职务发明创造。

据悉,敦泰公司曾以竞业限制争议、劳动合同纠纷为由向莫某华、信炜公司、深圳磨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磨石公司”)、深圳联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石科技”)、深圳市芯玮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玮科技”)提出仲裁申请、案件诉讼。根据深劳人仲案[2015]8037号仲裁裁决书、(2016)粤0305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结果显示,仲裁委员会、法院都认为,申请人/原告敦泰公司所提交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莫某华在2015年3月6日前于申请人敦泰公司处担任经理职务并从事指纹识别技术的开发研究工作,而其从敦泰公司离职前即注册磨石公司,其后陆续参与并成立信炜公司、联石科技、芯玮科技。从涉及信炜公司、磨石公司的相关公证书及发明专利申请看,莫某华所参与并成立的信炜公司、磨石公司从事了与申请人敦泰公司相同业务的指纹识别技术。因此,敦泰公司认定,真正的发明人是莫某华

信炜公司认为,敦泰公司于2014年9月才开始与案外公司合作研发指纹识别技术,而在此之前没有任何与指纹识别技术相关的研发工作,莫某华与涉案专利申请无关。

莫某华认为,其没有接触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细节,不是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

据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春是否是涉案专利申请的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是否为莫某华在敦泰公司处职务发明创造。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申请系莫某华在敦泰公司工作期间作出的与其在敦泰公司的任务或利用原单位敦泰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敦泰公司。

2017年3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粤0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敦泰公司。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信炜公司、莫某华负担。


案件二审


信炜公司、莫某华、刘雪春都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结果,以一审法院认定刘雪春不是涉案专利201510015685.1号专利申请的发明人缺乏事实依据、认定莫某华是涉案专利申请的实际发明人缺乏证据支持为由,分别提起上诉。


信炜公司、莫某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敦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敦泰公司负担。

刘雪春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敦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敦泰公司负担。

经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在于:谁是涉案专利申请的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是否为莫良华任职敦泰公司期间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综合本案的全部证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

(1)莫某华任职敦泰公司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包括负责研发涉及双芯片技术的指纹识别技术;

(2)涉案专利申请的多芯片封装技术与莫某华任职敦泰公司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3)刘某春不是涉案专利申请的实际发明人,莫某华以其作为发明人提交多项专利申请是为了规避法律。

因此,应认定涉案专利申请技术为莫良华任职敦泰公司期间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相关权益应归属于敦泰公司。

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影响


该案的裁判结果彰显了司法对企业创新成果的强力保护,通过梳理技术成果流转路径,查清各流转环节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结合发明创造具体情况,依法维护了企业创新利益,为类似职务发明权属纠纷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从行业层面看,该案的判决强化了职务发明保护的法律边界,引导企业重视研发投入与知识产权管理,同时警示市场主体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创新成果,激励企业持续投入科技创新,从而推动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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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全文:

湾区案例判决书汇集|二审维持原判,涉“指纹识别芯片技术”职务发明专利权属


(原标题:案例分享 | 谁才是芯片专利申请的实际发明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案例分享 | 谁才是芯片专利申请的实际发明人?(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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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1641.html,发布时间为2026-02-10 10: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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