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开庭公告#
珀莱雅诉汕头市至德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将于4月16日开庭审理
天眼查数据显示,近日公布了一则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上诉人的开庭公告,案号为(2025)沪0110民初25216号,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法院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当事人方面,原告/上诉人为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上诉人为汕头市至德化妆品有限公司、黄亚奴、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冰玲,开庭时间为2026年04月16日15:00。

根据统计,近一年内以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的开庭公告有38则,其中,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公告24则,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公告10则,案由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的公告2则。(仅统计天眼查有案号情况)

(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IPO那些事儿#
易事达北交所IPO获受理当天,突遭450万专利诉讼!
北交所官网显示,专注汽车LED后装市场的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达”)IPO申请获受理,保荐机构为兴业证券。
易事达此次IPO拟募资3.63亿元,将用于LED车灯总成及部件智能制造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车间智能化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资料显示,易事达是一家专业生产汽车LED车灯的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主营业务为汽车 LED 车灯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公司与PHILIPS、NARVA、IPF、PIAA、BELLOF、CARMATE、 EXCELITE等全球知名汽车零部件客户开展合作。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已经获得188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4项。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IPO申请获受理的同一天,易事达公告披露涉及专利侵权诉讼。
12月30日晚间,易事达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号为(2025)粤 73 知民初3227号等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15份应诉材料。原告方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称,易事达(作为被告一)在1688平台上销售的相关产品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
原告方请求判令易事达停止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1.25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支出18.75万元,共计45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局里那些事儿#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62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第664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生产安达奶酪、长林岛龙垦杏、兰西玉米、兰西亚麻、三门青蟹、黄岩蜜桔、乌兰茶卡羊、柴达木双峰骆驼、柴达木绒山羊、和田大枣、吐鲁番葡萄干、三青山粉条、方城丹参(裕丹参)等13个产品的62家企业,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现予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附件:62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1月29日
(复制链接至浏览器下载附件: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2/4/art_575_203930.html?xxgkhide=1)(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两会知产那些事儿#
南逸委员:提升知识产权侵权主体监管力度,促进民营经济蓬勃发展
近日,上海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举行专题会议,在“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专题会议上,上海市政协委员、市总商会副会长,寰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南逸说,上海应聚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能效两方面持续发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与创新创业生态,助力民营经济企业发展。
他建议,上海应对知识产权侵权主体黑名单提升监管力度,推广并完善知识产权公证、电子存证等便捷取证机制,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完善侵权损失评估制度,针对恶意侵权、多次侵权主体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他还提出,“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的实效仍需提升,不仅要切实解决企业出海的共性、兜底性问题,同时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增强走出去风险提示。此外,上海还应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和外资银行跨境联动优势,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跨境金融服务。(来源:解放日报)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小米汽车公布疲劳驾驶干预专利
企查查知识产权信息显示,近日,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疲劳驾驶干预方法、装置、车辆、设备、介质和芯片”专利公布。摘要显示,本公开适用于智能座舱,其中,方法包括:获取行车过程中车机端的多个车端数据以及基于驾驶员穿戴设备的多个驾驶员数据;基于多个车端数据和多个驾驶员数据,对驾驶员的疲劳情况进行识别;响应于识别到驾驶员处于疲劳状态,根据驾驶员的疲劳程度进行疲劳驾驶干预处理。提高了行驶环境下驾驶员的疲劳驾驶状态的判定精度和准确度,通过车辆以及穿戴设备执行的目标疲劳驾驶干预措施进行疲劳驾驶的干预,提高了疲劳驾驶干预措施的有效性以及主动性,优化了疲劳驾驶的干预效果。

(来源:IPRdaily综合财联社、企查查)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新增4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问询点,于2.1日正式开展相关服务!
为深入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有效加强粤澳两地知识产权交流,充分满足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需求,经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共同协商,我局决定新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河源受理窗口等4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问询点,面向公众提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商标注册、批予专利、外观设计注册相关业务的一般咨询服务。
新设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问询点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开展相关服务。
特此通告。
附件: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问询点(2026年1月新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3日
(来源:广东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
广州市启动2026年度知识产权促进类项目申报工作
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印发《2026年度省级市场监管管理专项资金广州市知识产权促进类项目申报指南》,启动本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此举旨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广州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申报工作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经管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及《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市监局已同步制定并发布了项目申报指南及申报书文本,供各相关单位使用。
本次申报涉及的主要文件包括:
1. 2026年度省级市场监管管理专项资金广州市知识产权促进类项目申报指南
2. 2026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书
3. 广州市知识产权项目网络申报操作指引
通知要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及各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工作需要,认真组织并积极开展项目申报。(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可持续利用与推进核能以变革印度法案》开启核能专利制度
《可持续利用与推进核能以变革印度法案》(简称《SHANTI法案》)于202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立法,它废除并取代了1962年的《原子能法》。该法案旨在通过允许私营部门有限度地参与包括研究和知识产权创造在内的某些活动,以实现印度核能部门的现代化。新法律对核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进行了重大改革,摒弃了过时的框架。这一转变标志着从《原子能法》下的限制性制度(对核能专利实行禁运)向《SHANTI法案》下的自由化制度(允许出于和平利用目的的核能专利)的根本性转变。
根据1962年法案第20条1款的规定,任何与原子能相关的发明,包括任何所规定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生产、控制、使用、处置、勘探、开采、萃取、浓缩或利用,均不得授予专利。此项禁令被纳入1970年《专利法》第4条,通过剥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了私营部门的研发和投资积极性,实际上将创新活动局限于印度政府。然而,新的核能法律取消了这些限制,并相应修订了《专利法》第4条。《SHANTI法案》第38条1款(结合修订后的《专利法》解读)允许对和平利用核能和辐射的发明授予专利,同时排除那些与第3条5款规定的中央政府专属活动相关、或性质敏感、或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第38条的其余部分规定了核能专利的授予程序。
除了传统的激励创新理论外,第38条1款下包含“排除可专利性原则”背后的立法意图,反映了平衡创新与安全权衡、甄别战略性/非战略性创新空间的核心政策目标。私营实体现在可以为和平目的的核能相关技术提交申请并获得专利。与专属活动相关的发明将不具备可专利性,这些被排除的活动包括所规定物质的浓缩或同位素分离、乏燃料管理、重水生产以及中央政府通知的任何其他活动。
如果出现关于某项发明是否涉及专属活动、或性质敏感、或具有国家安全影响的疑问,审查员将把申请转介给中央政府(原子能部)以寻求指示。如果该发明不涉及和平利用,中央政府将指示审查员据此驳回申请。此转介程序与旧制度相似,但新法省略了作出可专利性排除决定时的“行政终局性”。不过,第48条暗示了相关的救济机制,任何因中央政府的命令或决定而利益受损的人,均可向一个法定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无论如何,审查员基于第4条不利调查结果作出的驳回决定,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提起上诉。
还需注意的是,《SHANTI法案》中并未对“和平利用”这一授权性术语进行定义或解释,因此容易导致评估者的主观解读。此外,在实践中,转介程序和决策过程似乎不尽如人意。在将事项转交原子能部之前,专利申请人缺乏为其案件辩护的机会;原子能部给予审查员的指示缺乏理由说明;审查员的驳回决定也缺乏理由阐述。这些因素可能进一步加剧法律中的不确定性,从而模糊第38条1款下可专利性的界限。
《SHANTI法案》第91条2款规定的“保留与过渡”条款为涉及和平核能应用的待决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带来了一线希望。根据旧制度,与此类专利申请相关的任何待决审查、转介、异议、听证或正在进行中的程序,均会被视为在新法案下继续进行。因此,此类申请人可以请求在新的自由化核能专利制度下继续处理其待决申请。印度专利局和原子能部现在将应用“和平利用”的标准来处理这些待决的申请/转介事项。然而,过渡条款并不会自动恢复或授权先前被驳回的申请,它仅确保程序和法律上的连续性。
由于研究是申请专利的前提,因此《SHANTI法案》还规定,在确保充分安全与安保的前提下,研究、开发和创新活动可免于许可程序。第9条允许任何人为和平利用目的,在核能与辐射相关领域中进行研究、开发、设计和创新,但第3条5款规定的中央政府专属活动或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除外。
总之,《SHANTI法案》通过解除对核能科学与技术研发和创新活动的管制,允许私营部门在保护战略利益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创造,并让人们认识到核能在医疗保健、农业和电力领域的商业潜力。这一新的、平衡的核能专利制度鼓励探索性创新,从而促进私营部门对核能应用的投资,同时对敏感活动进行政府监督。然而,随意的转介、机械的评估以及缺少说服力的决定可能会阻碍与核能利用相关的专利申请的审查与处理。因此,敦促相关机构(印度专利局和原子能部)为此类专利申请的审查和转介制定出标准操作程序和指南,从而为利益相关者带来法律上的确定性。(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南逸委员:提升知识产权侵权主体监管力度,促进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新增4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问询点,于2.1日正式开展相关服务(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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