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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欧洲专利局局长在其于2026年1月29日提交给扩大上诉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中指出,该义务对于法律确定性和欧洲专利的质量至关重要。”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案件更新:EPO 主席就移送至扩大上诉委员会的案件 G 1/25发表意见
此前,我们报道了洛克威(Rockwool)与可耐福(Knauf)之间的争议,涉及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下,是否有义务调整说明书以使其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持一致。
近期,欧洲专利局局长在其于2026年1月29日提交给扩大上诉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中指出,该义务对于法律确定性和欧洲专利的质量至关重要。
在专利授权过程中,权利要求通常会进行修改,以满足《欧洲专利公约》(EPC)的可专利性要求。为避免与说明书不一致,说明书也应进行相应调整,以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持一致。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40多年来的判例法均确认了在必要时调整说明书的要求。欧洲专利局在其审查和异议实践中遵循这些判例法。
2021年《审查指南》中对这一做法的澄清,以及近期几起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引发了人们对该要求的法律依据和目的的质疑。相关人士也通过(包括)SACEPO会议、研讨会,以及2025年12月美律协—EPO联络委员会年度会议等渠道参与讨论。目前,该事项已提交扩大上诉委员会审议。
EPO主席向扩大上诉委员会提交的意见认为:《欧洲专利公约》第84条要求,当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必须对说明书进行修改。在审查过程中,必须满足这一要求才能授予专利。在异议程序中,如果修改导致不一致,则必须根据G 3/14号文件中确立的原则对说明书进行修改。
对说明书的调整确保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主题。这有助于在欧洲专利生效的所有司法管辖区内,在授权后程序中得出协调一致的结论,从而确保欧洲专利制度的法律确定性。
来源:https://www.epo.org/en/news-events/news/epo-president-comments-referral-g-125-concerning-adaptation-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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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件更新:EPO 主席就移送至扩大上诉委员会的案件 G 1/25发表意见)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案件更新:EPO 主席就移送至扩大上诉委员会的案件 G 1/25发表意见(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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