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UPC程序分离框架下:权利要求修正如何影响侵权判断

国际视野
纳暮2026-02-02
UPC程序分离框架下:权利要求修正如何影响侵权判断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程序分离’并不意味着彼此独立。”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8.1

UPC程序分离框架下:权利要求修正如何影响侵权判断


近期,UPC(Unified Patent Court)杜塞尔多夫地方分庭在一项侵权纠纷中作出判决,驳回权利人关于专利侵权的主张。案件本身涉及体外诊断检测装置的结构解释,但裁判更值得关注的部分,或许并不在技术细节,而在于UPC制度框架下侵权与有效性程序之间的联动关系。


从裁判呈现的逻辑看,本案为理解UPC“侵权与撤销程序分离审理”(bifurcation)机制下侵权判断与权利要求版本之间的联动关系,提供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观察切面:撤销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正,如何进一步影响侵权比对的起点。


01 “程序分离”并不意味着彼此独立


UPC体系下,侵权诉讼一般由地方分庭审理,而撤销相关争议可能进入中央分庭。为避免产生“不同法院分别审理”的误解,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分离”发生在同一UPC法院体系内部,主要体现为不同程序路径与分庭分工的区分。撤销既可能作为撤销反诉(revocation counterclaim,撤销反诉)嵌入侵权程序,由地方分庭一并处理;也可能以独立撤销之诉(stand-alone revocation action,独立撤销之诉)单独提起,并由中央分庭审理。


就本案而言,侵权程序在杜塞尔多夫地方分庭推进,撤销程序则以独立撤销之诉的路径在米兰中央分庭进行。


在撤销程序中,中央分庭对权利要求作出了修正(amended claims,修正后的权利要求)。地方分庭在判决中表明,其侵权判断以修正后的权利要求为基础展开。在这一程序结构下,权利要求版本的更新并不会停留在撤销程序内部,而会体现在侵权比对所依据的文本之中。


02  修正后的权利要求改变了侵权比对的结构前提


本案的侵权判断主要围绕权利要求中的“device(device,装置)”展开。


权利人认为,被控方案虽采用多模块构成,但这些模块在使用场景中共同完成检测流程,整体应被评价为权利要求意义上的装置;相应地,只要各部件之间存在稳定的功能配合与流程衔接,即可视为满足权利要求对装置结构的限定。


法院在解释路径上给出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其并未将“装置”限定为必须一体化的单体结构,但同时也拒绝将其理解为仅凭功能关联即可成立的概念性集合。对于模块化方案,法院更强调可识别的结构组织方式——例如部件之间是否形成可指认的空间连接、组合关系或相对固定的配置,从而使其在结构层面呈现为一个装置,而非若干独立部件的并置。


在此基础上,法院对“功能关联”与“结构要件”之间的边界作了区分:功能上的配合并不当然等同于结构限定的满足;若仅是在概念层面将若干部件纳入同一工作流程,但缺乏可指认的结构组合,则难以被纳入权利要求所称的装置之内。


上述解释为后续侵权比对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判断框架。


03 “装置”与“接收单元”的角色区分在本案中的体现


修正后的权利要求进一步涉及“first means(first means,第一装置手段)”的限定。权利人主张,可以将样本管本身视为接收单元,从而使被控方案在结构上与权利要求的配置相对应。


法院在解释中强调,“装置”与其内部功能单元之间仍需保持区分。样本管作为被接收对象,难以同时被理解为承担接收功能的装置组成部分;换言之,“被接收”与“接收”的角色在权利要求体系中并未被允许合并。


在这一理解下,即便采用相对宽泛的解释路径,被控产品的结构配置仍难以满足权利要求的对应限定。


从裁判呈现的逻辑看,法院在此并未展开复杂的技术性评价,而是通过权利要求内部要件关系的区分,明确了侵权比对所依赖的结构前提。


04  在未认定侵权的前提下,有效性争议的作用范围


在本案中,地方分庭在未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进一步表示:撤销程序中关于有效性的争议,不影响其在侵权程序中的结论。


这一表述并不等同于法院对专利有效性作出肯定判断,而更接近于一种程序层面的处理顺序:当侵权不成立时,关于有效性与否的争议即便在另一程序中继续推进,也难以改变当前侵权程序所能触及的救济范围。


在这一处理顺序下,侵权结论与撤销争议的“影响路径”差异随之显现:侵权程序先行给出的结论,直接界定了本案中救济讨论所能展开的边界。 


05  三点实务观察:从“文本版本”到“结构对应”的裁判路径


在快速结合本案的裁判结构,可以整理出三点较为清晰的观察:第一,在程序分离(bifurcation,程序分离)的框架下,撤销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正不仅关系有效性判断,也会影响侵权比对所依据的权利要求文本版本。


第二,对于包含“device/means”等结构性术语的权利要求,法院在解释中更强调可识别的结构组织与空间组合关系;仅以抽象的功能关联进行连接,通常不足以替代结构限定的对应。


第三,当在文字解释路径下已难以建立侵权对应关系时,等同侵权(doctrine of equivalents,等同原则)的讨论空间也会随之收窄。


依照本案的裁判顺序,侵权判断较早就回到两个问题:对照的权利要求文本版本为何,以及其结构表达能否被识别并完成对应。


06  结语:一则UPC判决的制度观察


从裁判呈现的逻辑看,本案的可读之处并不在于技术细节本身,而在于它把几条关键线索纳入同一条叙事链条:程序分离背景下权利要求版本的变化如何进入侵权比对,结构性术语的解释如何设定对应前提,以及这些前提如何最终落到“是否侵权”的判断上。


对正在适应UPC新体系的权利人与企业而言,这类判决提供了一种可供对照的理解方式:程序上可以分离,但在文本版本与解释框架层面,两条程序之间仍可能发生联动;联动一旦出现,首先改变的就是侵权比对所依据的文本与解释路径。


8.2


关于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是一家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主管的国际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由北京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主要致力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与咨询、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研究、案件分析与论证、国际学术会议、组织培训与国际交流,尤其是中国企业“出海”和“一带一路”中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院由一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界知名专家和有志之士共同发起和筹建。


往/期/回/顾REVIEW


8.3

从TIRU到Roborock:UPC证据保全与临时禁令的紧迫性区分及单方程序的陈述红线


8.4

【超长干货预警】UPC两周年报告|十个“值得关注”的代表性案例与规则信号


8.5

UPC案件速览|科沃斯/石头单方勘验与证据保全命令被撤销——UPC三则程序争点梳理


(原标题:UPC程序分离框架下:权利要求修正如何影响侵权判断)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UPC程序分离框架下:权利要求修正如何影响侵权判断(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今日报名截止!寻找2024年“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活动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1588.html,发布时间为2026-02-02 11:00:49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