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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解锁”全网VIP?聚合平台盗播视频,真“刑”!

案例
阿耐2026-01-25
3元“解锁”全网VIP?聚合平台盗播视频,真“刑”!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


不法分子搭建聚合平台,盗取各大视频平台的正版内容,以此吸引用户、非法牟利。这样的操作,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揭开了这类“万能看剧”平台背后的违法产业链。


案情回顾


2019年至2024年5月,刘某搭建并运营“云X鹰”视频聚合平台,该平台未经相关版权方授权,却汇聚了海量视频资源。


经查,刘某通过“切片技术+解析接口”等方式,绕过官方平台的会员验证机制,使得平台用户不用跳转至官方平台,就能观看原本需要付费开通会员才能观看的视频内容。


此外,刘某还设计了一套“阶梯收费模式”:一类是针对普通用户,花3元就可买7天体验卡、8元买月卡、39元买年卡,最高99元就能享“永久卡”;另一类是代理推广,花大几百元就能成为代理,可自主定价、发展下级,并收取返佣。


2024年5月,经公安机关通知,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平台的技术原理、收费细节等事实。


截至案发,涉案视频聚合平台发展会员众多,刘某通过该平台收取会员费、代理费等共计17万余元。


03

图片源自网络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鉴于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从宽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现本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04

徐丹阳

虹口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


这是一起网络时代通过“技术手段”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刘某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官方平台的会员验证,非法获取并传播视听作品,其行为已超出“技术中立”范畴,给所有想靠盗播牟利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


一、技术规避不改变侵权本质


当下,出现不少借助复杂技术手段传播侵权作品、试图以“仅提供技术服务”来规避责任的行为,数字侵权技术的“隐蔽性”与“规避性”,不改变其刑事违法性的本质。司法实践中,需从技术功能与传播效果双重维度判断其行为属性。


判断技术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审查是否绕开权利人控制、实质性服务于侵权目的。本案中,刘某搭建平台,通过特定算法突破会员验证、配置多解析线路保障播放,本质是绕开合法授权的非法获取与传播行为,其整合多家官方平台及网站资源,设定可供众多用户使用的“一站式”聚合模式,符合“交互式传播”特征,会员人数、获利金额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已构成刑事犯罪,应予以定罪处刑。


二、阶梯式营利模式印证主观故意


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以营利为目的”与客体“侵害著作权、扰乱市场秩序”的双重要求。本案中,刘某设计的阶梯会员体系,搭配代理返佣机制,形成“平台运营—代理推广—会员付费—代理返佣”的完整商业链条,非法获利17万余元,其“经营性”“持续性”的营利特征直接印证主观故意。同时,刘某的行为既剥夺了著作权人通过会员收费获得的合法收益,又以远低于官方的价格分流用户,破坏了视听作品市场“授权—付费—传播”的正常秩序,对个体权利与市场生态造成双重损害,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复杂客体要求。


三、坚守版权底线,守护创新沃土


影视作品凝聚创作者的心血与智慧,受法律严格保护。盗版视频的传播不仅直接侵害创作者合法权益,更会侵蚀文化产业健康生态,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技术手段更非牟利捷径,切莫因利益驱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对消费者而言,购买盗版服务看似捡了“便宜”,实则变相助长侵权产业链,不利于文化的长远繁荣,还可能使自身面临信息泄露的风险。法官在此呼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请树立正版消费理念,自觉抵制盗版资源,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


05

图片源自网络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原标题:3元“解锁”全网VIP?聚合平台盗播视频,真“刑”!)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知识产权审判庭

文字:李宣霏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3元“解锁”全网VIP?聚合平台盗播视频,真“刑”!(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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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1530.html,发布时间为2026-01-25 17: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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