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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发布9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九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某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徽某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某逸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安徽某藏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安徽某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天津万某某元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北胤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济南某信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重庆宏某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通过“挂证”方式虚构专利代理师执业;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原因被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一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伪造专利申请人信息、编造专利申请、大量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代理恶意商标申请、无资质专利代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代理业务等突出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
另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司长王培章在发布会中提到,此次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分类施策、务求实效的原则,从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不规范执业行为、强化源头治理等3个方面,部署了14项任务。一是严厉打击伪造专利申请人信息、编造专利申请、大量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代理恶意商标申请、无资质专利代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代理业务等7类突出违法代理行为,并强化行刑衔接,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二是集中整治代理机构、人员出租出借资质行为,加快清理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代理资质和不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机构,推动实现行业瘦身健体。三是针对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买方、交易运营平台等三类主体,全面规范申请、转让、运营行为,加快优化调整涉及专利的各类考核评价政策。通过从严查处违法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整改清理不规范执业行为、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快速形成打击震慑效应;同时,突出申请端、审查端、代理端协同发力,打击不正当专利买卖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不以真实发明活动为基础的专利申请和不以产业化为目的的专利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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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宏×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当事人:重庆宏×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1C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丹
合伙人:梁×丹、蒋×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5988件。
经查,专利代理师李某未在当事人处实际执业,当事人擅自以李某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提交专利申请文件。
根据线索进一步调查发现,在当事人处备案的董某等22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1000 件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
2025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16号),2025年12月16日,根据新的违法事实,又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4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两次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 关于重庆宏×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意见
3.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询问笔录、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局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
4.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2023年6月被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多达2714件,2023年9月被通报的仍有1044件,每次通报后,当事人并未按通报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动撤回通报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大量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重庆宏×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重庆宏×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信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济南×信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2E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
合伙人:杨×、袁×平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明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5439件。
根据线索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其设立的6家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各分支机构完全自主经营,以当事人名义代理提交专利申请。上述分支机构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另查明,在当事人处备案的曾某等6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
2025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18号),2025年12月16日,根据新的违法事实,又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5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两次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关于济南×信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意见
3. 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
4.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2022年9月被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多达1435件,2023年6月被通报的仍有1225件,每次通报后,当事人并未按通报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动撤回通报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虚假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大量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济南×信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济南×信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河北×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F92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
合伙人:杨×、袁×平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桃园街道冠云西路47号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4903件。
根据线索进一步调查发现,专利代理师杨某于2023年6月从当事人处离职。杨某离职后,当事人仍以其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提交了174件专利申请,杨某未对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其中有18件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
2025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12号),2025年12月16日,根据新的违法事实,又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6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两次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 关于河北×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意见
3.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
4. 当事人以杨某名义代理提交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2023年3月被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多达1225件,2023年6月被通报的更高达2791件,每次通报后,当事人并未按通报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动撤回通报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在当事人处备案的执业专利代理师杨某离职后,当事人仍冒用杨某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相关专利申请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河北×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河北×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万××元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天津万××元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H57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
合伙人:杨×、张×富
地址:天津市东天津市河东区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1961件。2022年9月,当事人被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多达735件,2023年6月被通报的仍有474件,每次通报后,当事人并未按通报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动撤回通报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经查,当事人2021年7月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时的合伙人杨某等2人,现合伙人张某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张某等6名专利代理师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2762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5年12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询问笔录
3. 挂证情况说明
4. 非正常专利申请认定清单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天津万××元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安徽×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B9C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涛
合伙人:周×涛、乌×瑞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发现,当事人替从徐某处购买非法信息的中介机构,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107件。
经查,当事人2022年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时的合伙人张某、当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周某,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专利代理师王某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53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5年12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5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当事人涉徐某案相关专利申请清单
3.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4. 当事人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安徽×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藏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安徽×藏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3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玉
合伙人:沈×玉、郑×花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发现,当事人替从徐某处购买非法信息的中介机构,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122件。
经查,当事人2022年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时的合伙人殷某等2人,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汤某等5名专利代理师均未在当事人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415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5年12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当事人涉徐某案相关专利申请清单
3.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4. 当事人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安徽×藏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逸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北京×逸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D9G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雯
合伙人:杨×雯、王×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发现,当事人替从徐某处购买非法信息的泉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等,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402件。
经查,当事人2024年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时的合伙人杨某等2人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专利代理师刘某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期间,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90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5年12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 当事人涉徐某案相关专利申请清单
3.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询问笔录、北京市房山区知识产权局询问笔录
4. 当事人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大量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逸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安徽×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H4H
执行事务合伙人:官×鹏
合伙人:官×鹏、朱×亚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发现,当事人替从徐某处购买非法信息的中介机构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361件。
经查,当事人2022年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时的合伙人王某等2人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张某等4名专利代理师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315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5年12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5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3. 当事人涉徐某案相关专利申请清单
4. 当事人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大量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安徽×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天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K2Y
法定代表人:王×
股东:陈×丽、王×凯、王×、孙×景、刘×帅
地址:天津市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1960件。2022年3月,当事人被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多达417件,2023年6月被通报的更高达1029件,每次通报后,当事人并未按通报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动撤回通报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经查,当事人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当事人的多家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以当事人名义代理提交专利申请,并按年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其行为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另查明,当事人2020年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时的股东王某,现股东陈某等4人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马某等23名专利代理师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1848件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5年12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5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询问笔录
3. 挂证情况说明
4. 非正常专利申请认定清单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设立多家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大量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天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26日
(原标题:专项整治行动!国知局吊销9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专项整治行动!国知局吊销9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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