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开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5年12月16日开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纳博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嘉乐康健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厦门万孚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宋春江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傅怀志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IPO那些事儿#
通领科技IPO:公司存在多项雷同专利
北交所官网显示,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领科技”)IPO审核状态变更为“提交注册”。
资料显示,通领科技(834081.NQ)是一家集产品研发设计、模具开发、产品生产及销售于一体的汽车内饰企业。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门板饰条、主仪表饰板、中控饰板等,主要应用于乘用车领域。
招股书显示,通领科技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公司已获取专利127项,其中发明专利44项。
《专利法》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但通领科技存在多项雷同专利。例如,2018年10月25日,公司同时申请“斜面顶出机构和可用于斜面成型的模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说明书显示,两项专利的发明内容高度相似。目前,这两项专利均已获得授权,且都列示于通领科技招股书中。
通领科技回复称,虽然专利名称相同,但是技术方案存在差异,因此不适用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通领科技的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整体呈上升趋势,最后一期占比已经超过50%。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0.30%、33.52%、35.12%、37.91%,高于各期境内主营业务毛利率21.82%、22.10%、24.59%、25.43%。
与四家可比公司相比,通领科技境内销售毛利率与可比公司均值相差不大,但境外销售毛利率明显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上述期间,可比公司境外销售毛利率均值分别为21.74%、21.96%、21.15%、19.36%,较通领科技分别低8.56个、11.56个、13.97个、18.55个百分点,差距逐渐加大。
通领科技回复称,公司境内外销售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主要系可比公司产品类型存在差异、新建生产基地的产能利用率波动、软硬件投入增加等因素导致,并非行业普遍存在的因素所致。
而2017年通领科技首次IPO申请被否时,证监会发审委提出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针对公司外销毛利率显著高于内销毛利率。(来源:IPRdaily综合《投资有道》杂志、中国上市公司网)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涉案1.03亿元,华星创业因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起诉三体宇宙
12月11日,华星创业(300025.SZ)公告称,公司与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已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已被受理。涉案金额为1.03亿元。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协议解除,退还知识产权授权金9316.67万元,并赔偿因被告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鲁抗医药:与关联方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使用费提高至每年1345万元
12月12日公告,公司与控股股东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年使用费由760万元上调至1345万元;同日,公司拟合计出资1.36亿元对两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以支持其业务拓展。
据公告,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华鲁集团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有效期三年(2026年至2028年),商标使用费确定为每年1345万元。此次费用上调是基于公司营业收入、品牌价值等大幅增长的综合测算。此前三年(2022-2024年)及2025年的许可年费均为760万元。
公告称,通过签署协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以在国内外继续使用“鲁抗”商标销售产品,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发挥重要作用。
鲁抗医药同日公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山东鲁抗生物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增资1.09亿元,对其注册资本由4125万元增至1.50亿元;对全资子公司山东鲁抗泽润药业有限公司增资2700万元,对其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至3000万元。
据公告,本次增资旨在满足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求,有利于促进子公司的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法平等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
自治区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来源:呼和浩特市工商业联合会)
湖北发布知识产权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报告
近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湖北省知识产权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围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目标,将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支撑,依托全省统一评价标准,对超过12万家知识产权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列出风险预警清单,并公布7个典型案例。《报告》显示,知识产权企业信用风险呈“倒金字塔型”分布,与2023年相比,2024年A类企业数量与占比进一步提升,D类企业占比持续下降,表明全省知识产权领域整体信用风险处于较低水平。
目前,全省已构建覆盖17个市州的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通过实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秉持“数据驱动、精准施策、动态调整”原则,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对企业实施精准画像,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和行业自律,有效提升监管效能。(来源: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官微)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全国七家法院协作AI时代反不正当竞争
第七届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浦东论坛——“人工智能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前沿问题”研讨会暨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25年年会在上海浦东召开。会上发布《人工智能时代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协作倡议》(以下简称《倡议》),该《倡议》由7家法院共同发出。
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指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共同主办,旨在聚焦人工智能与数据竞争领域的前沿法律问题,凝聚司法、学界与产业界智慧,推动形成具有前瞻性及可操作性的司法共识与行业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吴韬表示,当前,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条线审理涉人工智能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态势,可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方面,积极应对新技术挑战,着力维护健康竞争秩序,确立数据权益多元保护路径,助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严厉打击仿冒混淆行为,保护AI企业合法权益;依法认可AI技术的竞争利益,促进人工智能产业规范高效发展。另一方面,涉AI案件事实查明难度大,法律适用存在疑难,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条款尚处探索阶段案件,审理仍面临诸多难点,司法机关要持续深化裁判规则研究,加强案例指导与经验总结,努力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更清晰、稳定的司法规则指引,护航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洁表示,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必须加强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有效回应产业需求。一是明晰公平竞争边界,加强数据权益保护。二是秉持开放包容的司法理念,精准回应AI产业发展中的权益保护与规则适配需求。三是注重多元利益平衡,完善平台自治规则。
根据《倡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建立跨域协作机制、案件研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交流研讨机制、联合调研机制、信息互通机制、资源共享机制、人才共育机制,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优服务,为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德国法兰克福高等法院裁决支持雇主在发明人报酬问题上的立场
在德国,《雇员发明法》规范了雇员与雇主在雇佣期间所创造发明相关的权利义务。法兰克福高等地区法院近日针对牙科材料制造商 Kettenbach与前雇员之间的纠纷,就雇员补偿主张作出了一项重要判决。
该判决终结了自2018年持续至今的法律纠纷,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曾移交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该判决强化了雇主立场,确认其有权撤销超出法定要求的补偿协议,即使协议已实施多年亦可如此。
由首席法官阿恩.哈瑟领导的第六民事审判庭采纳了家族企业Kettenbach的论点——这家德国牙科化学材料专家主张存在“实质不公平的报酬协议”,雇主随后予以废止(案号:6U172/20)。
《雇员发明法》提供依据
Kettenbach通过详细计算证明,自2012年起该公司一直向雇员支付的发明补偿金超过法定标准的100%。自2017年起,公司根据法定条款向发明人支付补偿,其中包含法院认定合理的“份额系数”。该系数考量了公司对发明的贡献,例如提供的材料。该员工要求延续此前补偿方案直至2035年专利权到期,并追溯索要2017年起的补偿款项。
此外,高等地区法院驳回了“企业惯例”主张。在德国劳动法中,该概念指定期、统一且无条件提供的自愿性福利,如圣诞奖金和假期津贴。虽然这可能形成法定权利,但联邦劳动法院判例明确指出,该原则仅适用于不存在其他集体或个体法律依据的情形。根据联邦最高法院2024年11月由克劳斯.巴赫(Klaus Bacher)法官主持的临时上诉裁决(案号:XZR37/22),《雇员发明法》即构成此类法律依据。(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涉案1.03亿元,华星创业因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起诉三体宇宙;德国法兰克福高等法院裁决支持雇主在发明人报酬问题上的立场(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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