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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国两地区三协议的专利之比较(三)发明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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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暮2025-12-03
十三国两地区三协议的专利之比较(三)发明的新颖性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分析比对这些国家、地区和国际协议对发明专利新颖性的规定。”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古威 律师
栏目名称:十三国两地区三协议的专利之比较
栏目支持:狼律师团队


前文分析和对比了2024年GDP最高的十三个国家(美国、中国、德国、日本、印度、英国、法国、意大利、巴西、加拿大、俄罗斯、韩国和印度尼西亚)、欧洲地区、中国台湾地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对发明的负面限定。本文继续分析比对这些国家、地区和国际协议对发明专利新颖性的规定。

抵触申请:“自我抵触”和“自我不抵触”

中国在2008年修改专利法之后,由“申请人自己的申请不会构成抵触申请”的“自我不抵触”规定,修改为“申请人自己的申请也会构成抵触申请”的“自我抵触”规定[1]。本文沿用这两种规定讨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抵触申请:“本国抵触”和“指定抵触”

在中国,抵触申请只包括国内申请和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但是,其他国家(特别典型的如美国)存在“非该国申请且非PCT进入该国国家阶段的申请,仅是PCT指定进入该国的申请”也可以构成抵触申请的情形[2],两种情形可分别称为“本国抵触”和“指定抵触”。由于确定两种情形需要涉及新颖性法条以外的规定,本文仅在此简单提及,不进行分析比较。

宽限期:“优先权日起算”和“实际申请日起算”

在中国,宽限期的起算点是优先权日。但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存在从实际申请日起算宽限期的情形。由于需要涉及新颖性法条以外的规定,本文仅在此简单提及,不进行分析比较。

宽限期:“狭义宽限期”和“广义宽限期”

新颖性又与“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行为”[3]即“新颖性宽限期”有关,因此,宽限期也在本文的讨论之列。宽限期分为“狭义宽限期”和“广义宽限期”:“狭义宽限期”主要包括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在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及第三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或者违背其意愿而予以公开两种情形;“广义宽限期”除了包括“狭义宽限期”所包含的情形之外,还包括申请人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其发明、公开使用其发明,以及他人从申请人那里获知其发明的内容,进而予以公开的情形[4]


本文简要初步结论


根据上面的分类,对各国家和地区专利法中发明专利新颖性条款进行分析,简单归纳如下:


5.1


15个国家和地区中:


(一)9个(中国、德国、印度、英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和欧洲地区)同时采用“自我抵触”和“狭义宽限期”的规定;

(二)6个(美国、日本、巴西、加拿大、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同时采用“自我不抵触”和“广义宽限期”(包含“美式”广义宽限期)的规定:

(三)7个(中国、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和欧洲地区)采用六个月的宽限期期限;

(四)7个(美国、日本、印度、巴西、加拿大、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采用十二个月(一年)的宽限期期限;

(五)1个(印度尼西亚)同时采用六个月和十二个月的宽限期期限。

另需注意,对于抵触申请,在美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还可能影响创造性的判断[5]


一、美国


美国对于发明专利新颖性,规定在第一百零二条[6]


5.25.3


美国专利法有关新颖性的规定较长,引用较多其他条款。美国采用“自我不抵触”的规定。美国的宽限期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宽限期,是一种独特的“美式”广义宽限期,是美国原有“先发明制”下“法定阻却(statutory bars)”的翻版或延续[7],期限为一年。


二、中国


中国专利法通过第二十二条第1款提出新颖性要求,第2款对新颖性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中国专利法通过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了“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当前的中国专利法采用“自我抵触”的规定,采用“狭义宽限期”,期限为六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专利法将抵触申请独立于现有技术之外,但是,多数其他国家和地区则是将抵触申请视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三、德国


德国专利法第三条规定了新颖性[8]


5.45.5


德国专利法在同一条中同时规定新颖性的定义和要求,采用“自我抵触”规定,采用“狭义宽限期”,期限为六个月。


四、日本


日本专利法(特许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规定了新颖性的要求[9]


5.6


日本专利法以第二十九条之二专门规定抵触申请:


5.7


日本专利法在第三十条补充规定了“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行为”:

5.8


日本专利法采用“自我不抵触”规定,采用“广义宽限期”,期限为一年。


五、印度


印度专利法在第二条定义发明时,涉及了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10]


5.9


印度专利法又以整章的内容规定“在先公开”(即丧失新颖性)的内容,各法条名称如下:


5.10


具体的各法条内容如下:


5.115.125.13

印度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抵触申请相关内容:


5.14


印度的规定特别冗长,采用“自我抵触”的规定,采用“狭义宽限期”,期限为十二个月和一年(两种表述)。


六、英国


英国专利法在发明的定义中要求“发明是新的”,在第二条规定了新颖性的具体内容[11]


5.155.16


英国采用“自我抵触”的规定,采用“狭义宽限期”,期限为六个月。


七、法国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第L611-11条规定了新颖性[12]


5.17


上述法条中提到的L. 611-13条规定“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行为”的内容如下:


5.18


法国采用“自我抵触”的规定,采用“狭义宽限期”,期限六个月。


八、意大利


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在第四十六条规定新颖性[13]


5.19


意大利的《工业产权法典》第四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了“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行为”的内容如下:


5.20


意大利采用“自我抵触”的规定,采用“狭义宽限期”,期限为六个月。


九、巴西


巴西《工业产权法典》在第十一条规定了新颖性[14]


5.21


巴西《工业产权法典》在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行为”:


5.22


巴西采用“自我不抵触”的规定,采用“广义宽限期”,期限为十二个月。


十、加拿大


加拿大专利法仅在第二十八条第(1)项内容规定了新颖性的要求[15]:


5.235.24


加拿大采用“自我不抵触”的规定,采用“广义宽限期”,期限为十二个月。


十一、俄罗斯


俄罗斯民法典的第一千三百五十条涉及的内容较多(新颖性、创造性和保护客体等),其中包括新颖性,有关内容如下[16]:


5.25


俄罗斯采用“自我抵触”的规定,采用“广义宽限期”,期限为六个月。


十二、韩国


与日本类似,韩国的发明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新颖性的有关内容(创造性也规定在该条,先予删除)[17]


5.265.27


韩国关于“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行为”的内容,规定在第三十条:


5.28


韩国采用“自我不抵触”的规定,采用“广义宽限期”,期限为一年。


十三、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2024年第65号法律《关于对2016年第13号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的专利法在对发明专利的定义中,以新颖性定义了发明专利,进一步通过第五条规定了新颖性的内容[18]


5.29


印度尼西亚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了“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行为”:


5.30


印度尼西亚采用“自我抵触”的规定,采用“狭义宽限期”,期限分两种,六个月和十二个月。


十四、欧洲地区


《欧洲专利公约》(简称“EPC”)的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新颖性[19]


5.31


EPC的第五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了“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行为”:


5.32


EPC采用“自我抵触”,采用“狭义宽限期”,期限为六个月。中国在1984年制定第一部专利法时,在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问题上主要借鉴了EPC的规定,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款对应于EPC第五十五条[20]


十五、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台湾地区的发明专利法同样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新颖性和创造性等要求,其中新颖性和“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行为”的有关规定如下[21]


5.33


中国台湾地区的发明专利法在第二十三条单独规定了抵触申请:


5.34


中国台湾地区采用“自我不抵触”的规定,采用“广义宽限期”,期限为十二个月。


十六、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并不直接定义什么是新颖性或者如何评估新颖性,相反,更多的是通过其核心原则之一——优先权原则(Priority Right)[22],保证申请人可以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交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十二个月,外观设计为六个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并享有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后续申请的优先权日。这意味着,如果一项发明在首次申请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在其他国家被公开,这不会影响该发明在这些国家的新颖性。可参考巴黎公约第四条等相关内容。


巴黎公约第十一条涉及临时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在某些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1) 本联盟国家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2) 该项临时时保护不应延展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如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开始。

(3) 每一个国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在展览会展出的日期。

该原则要求缔约国对在官方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发明提供临时保护。这意味着,如果一项发明在一个国际展览会上首次被公开展示,这样的公开可能不会影响该发明在其后的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这也是各国相应情形的“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行为”的渊源。但该原则较为含糊,各国具体规定各异。


十七、PCT


PCT本身并不直接定义发明专利的新颖性标准,但其第33条、34条和35条涉及国际初步审查及其程序和报告的内容提及新颖性[23]。例如,根据PCT第33条的规定: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对下述问题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即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有新颖性,是否有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和是否有工业实用性。


十八、TRIPS协议


TRIPS协议的第二十七条涉及了发明专利“新颖性”的内容,但只是提及这一概念要求[24]

第二十七条

可授予专利的客体

一、在遵守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前提下,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们具有新颖性、包含发明性步骤,并可供工业应用。在遵守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第七十条第八款和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前提下,对于专利的获得和专利权的享受不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产品是进口的还是当地生产的而受到歧视。

TRIPS协议不涉及新颖性宽限期的内容。

系列文章后续部分进一步讨论各国对发明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由于机器翻译以及笔者翻译能力和对不同专利制度的了解水平所限,如有不准确之处,欢迎指正。


注释:
[1]http://www.lindapatent.com/cn/info/insights_patent/2022/0121/1353.html
[2]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MzYwMjU2Nw==&mid=2652602691&idx=1&sn=2db83fb68fe0b8246fdd25717eb785ce&chksm=85f88f50ada5e387737492e7405d8daec8f62216e04ac45930574bf95d1b6cab42142896dcfd#rd
[3]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J].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2 第234页
[4]尹新天.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问题[J].知识产权,2002(1):14-19
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105413
[5]https://mp.weixin.qq.com/s/2-3H4KBgnAFueEziM7TVug
[6]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consolidated_laws.pdf
[7]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3MTc2Mzk3Mw==&mid=2247490198&idx=1&sn=9a783f4c04d6bc26105c84bac5340e8a&chksm=fd9a193d91ff41f976c9b821301a90a9ddede550a6ddd95e09fca153993f0859c076a0e3a4ae#rd
张伟君 张校铨.论发明专利“广义宽限期”规则的利弊和取舍.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8]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englisch_patg/index.html
[9]https://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en/laws/view/4097#je_ch2at5
[10]https://ipindia.gov.in/writereaddata/Portal/IPOAct/1_113_1_The_Patents_Act__1970___incorporating_all_amendments_till_1-08-2024.pdf
[11]https://www.gov.uk/guidance/the-patent-act-1977/section-2-novelty
[12]https://www.legifrance.gouv.fr/codes/section_lc/LEGITEXT000006069414/LEGISCTA000006133334?fonds=CODE&page=1&pageSize=10&query=brevet&searchField=ALL&searchType=ALL&tab_selection=all&typePagination=DEFAULT&anchor=LEGISCTA000006133334#LEGISCTA000006133334
[13]https://www.normattiva.it/uri-res/N2Ls?urn:nir:stato:decreto.legislativo:2005-02-10;30
[14]https://www.planalto.gov.br/ccivil_03/leis/l9279.htm
[15]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p-4/index.html
[16]https://rospatent.gov.ru/en/documents/grazhdanskiy-kodeks-rossiyskoy-federacii-chast-chetvertaya
[17]https://elaw.klri.re.kr/kor_service/lawView.do?hseq=42779&lang=ENG
[18]https://dgip.go.id/unduhan/kompilasi-pp?kategori=paten
[19]https://link.epo.org/web/EPC_17th_edition_2020_en.pdf
[20]尹新天.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问题[J].知识产权,2002(1):14-19
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105413
[21]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1249
[22]https://www.wipo.int/wipolex/en/text/288518
[23]chrome-extension://efaidnbmnnnibpcajpcglclefindmkaj/https://www.wipo.int/export/sites/www/pct/zh/docs/texts/pct.pdf
[24]https://www.wipo.int/wipolex/zh/text/50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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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十三国两地区三协议的专利之比较<三>发明的新颖性)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古威 律师

栏目名称:十三国两地区三协议的专利之比较

栏目支持:狼律师团队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十三国两地区三协议的专利之比较(三)发明的新颖性(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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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1178.html,发布时间为2025-12-03 11: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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