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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商业外观保护》全文发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2025年11月,国际商标协会(INTA)通过一项重要董事会决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商业外观保护。该决议由INTA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起,决议内容如下:
鉴于:商业外观是指对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认知,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形状和包装、整体外观,以及服务的来源标识,诸如独特的店面设计或互联网形象;
鉴于:商业外观保护对企业意义重大,不仅在于避免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而且能防止声誉被利用,此类利用会导致品牌标识在市场中被淡化和/或贬损,以及商誉的减损;
鉴于:商业外观保护可通过普通法(“基于使用”)的权利和/或注册为商标和/或外观设计获得。此外,商业外观可通过反假冒和/或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救济;
鉴于:INTA支持各国通过专门立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协会在2021年9月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附加最低标准》董事会决议认为,除《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所列举的行为之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应包括对商品的不正当摹仿;
鉴于:在许多国家,若原告无法证明存在混淆之可能性,其商业外观保护的主张往往难以成立,特别是当被摹仿的商业外观被标以一个不同的、具有显著性的第三方文字商标或标志时,这可能排除混淆可能性;
鉴于:INTA认为,商业外观保护亦应延伸至“搭便车”的情形,尽管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不会产生混淆,但对一个具有既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外观的摹仿,会造成淡化或贬损品牌所有者的声誉,或不正当地转移原始商品或服务的商誉和消费者预期。
兹决议:各国应确保通过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假冒法对商业外观提供有效保护,且该保护可由商业外观权利人实施,无论该商业外观已作为商标、外观设计、版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受到保护,或具备此类受保护的资格。
兹决议:在下列情况下,对商业外观的摹仿应可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1) 被摹仿的商业外观可作为来源标识(固有显著性或经使用获得显著性);且(2) 对商业外观的摹仿通过任何方式造成了与竞争对手的企业和或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可能性。
兹决议:凡符合下列情形,对商业外观的摹仿也可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无论该摹仿是否会导致混淆可能性:(1) 被摹仿的商业外观用于具有驰名声誉或商誉的商品和/或服务,并用以区分该商品和/或服务的来源、特征、质量或价值;且(2) 该摹仿行为不正当地利用了原始商品/服务的声誉,故意向相关公众暗示其商品具有与原始商品/服务相同的特征、质量或价值,其意图可根据商业外观的摹仿相似程度予以推定;且(3) 该摹仿行为并非必要,因为存在充足的替代设计选项,且被摹仿的商业外观并非由技术或其他监管要求所限定。
重要提示:INTA董事会各项决议以英文版为准,相关中文内容仅供参考。

(原标题:INTA董事会决议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商业外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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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INTA董事会决议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商业外观保护(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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