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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家专代机构被通报批评!涉及大量代理非正常专利、虚假宣传、编造专利

行业
阿耐2025-11-23
12家专代机构被通报批评!涉及大量代理非正常专利、虚假宣传、编造专利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发布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通报(五)。”


近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发布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通报(五)。其中提到,本次发布案例主要涉及编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虚假宣传及损害委托人利益等。其中11起案件涉及代理机构主要存在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1起案件涉及代理机构在专利代理服务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编造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署名专利代理师违反了专利代理师应当对其签名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的相关规定,业务人员在沟通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


001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通报(五)


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行业从业者:


为加强行业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坚决打击行业不良竞争,整治发展乱象,持续推动行业警示教育工作,加强以案释法,警示行业内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深刻汲取案件沉痛教训,现通报近期已作出处理的行业自律案例,发布第五期行业自律警示案例。


本次发布案例主要涉及编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虚假宣传及损害委托人利益等。其中11起案件涉及代理机构主要存在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1起案件涉及代理机构在专利代理服务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编造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署名专利代理师违反了专利代理师应当对其签名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的相关规定,业务人员在沟通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依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本会研究决定给予上述机构及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上述涉案代理机构大量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扰乱行业秩序,还有的机构为招揽业务虚假宣传,甚至编造专利申请,署名专利代理师也未能履行审核职责,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协会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旨在构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行业生态。各专利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将此作为警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坚守职业道德,为专利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附件: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五)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2025年11月20日


附件: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五)


一、关于给予无锡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机构负责人刘X凡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风创所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并认定1754件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协会认为: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XX所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本会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不得诱导或者帮助委托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专利申请,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规定。同时,刘X凡作为机构负责人因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责任。


(二)依据及惩戒:根据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给予XX所、刘永凡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二、关于给予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机构负责人何X华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XX公司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并认定1737件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协会认为: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XX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本会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不得诱导或者帮助委托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专利申请,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规定。同时,何X华作为机构负责人因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责任。


(二)依据及惩戒:根据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给予XX公司、何X华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三、关于给予北京XX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高X勇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XX所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并认定1692件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另在调查中发现,XX所昆明分所的业务员在没有得到申请人或发明人委托的情况下,自行为发明人申请专利,已于2024年11月4日被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


2025年8月29日,本会召开本案听证会,XX所委托业务主管叶X出席听证会。听证会上,XX所承认从事非正常专利代理申请行为的违规事实,并申辩被认定非正常主要原因是客户较多为小微企业、高校及医院,提交的方案比较简单、创造性低,不存在诱导非正常申请的主观故意。听证组认为给予惩戒不是因为创造性低,而是符合《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此外,XX所确认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已生效,未提出行政复议。XX所在听证期间没有提交与被惩戒事项相关的新的证据。


协会认为: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XX所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本会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不得诱导或者帮助委托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专利申请,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不得伪造与执业活动有关的文件或证据,也不得诱导、指使他人伪造文件或证据”的规定。同时,高X勇作为机构负责人因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责任。


(二)依据及惩戒:根据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给予XX所、高X勇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四、关于给予南京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机构负责人缪X益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XX所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并认定1676件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协会认为: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XX所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本会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不得诱导或者帮助委托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专利申请,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规定。同时,缪X益作为机构负责人因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责任。


(二)依据及惩戒:根据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给予XX所、缪X益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五、关于给予重庆XX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及机构负责人李X祥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创新公司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并认定1609件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协会认为: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XX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本会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不得诱导或者帮助委托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专利申请,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规定。同时,李X祥作为机构负责人因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责任。


(二)依据及惩戒:根据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给予XX公司、李X祥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六、关于给予北京XXXX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机构负责人赵X龙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XXXX所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并认定1560件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协会认为: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XXXX所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本会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不得诱导或者帮助委托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专利申请,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规定。同时,赵X龙作为机构负责人因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责任。


(二)依据及惩戒:根据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给予XXXX所、赵X龙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七、关于给予合肥XX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及机构负责人赵X海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XX公司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并认定1557件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协会认为: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XX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本会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不得诱导或者帮助委托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专利申请,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规定。同时,赵X海作为机构负责人因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责任。


(二)依据及惩戒:根据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给予XX公司、赵X海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八、关于给予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汪X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XX所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并认定1546件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协会认为: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XX所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本会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不得诱导或者帮助委托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专利申请,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规定。同时,汪X作为机构负责人因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责任。


(二)依据及惩戒:根据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给予XX所、汪X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九、关于给予南通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任X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XX所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并认定1467件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协会认为: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XX所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本会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不得诱导或者帮助委托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专利申请,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规定。同时,任X作为机构负责人因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责任。


(二)依据及惩戒:根据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给予XX所、任X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十、关于给予北京XXXX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汪X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XXXX公司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并认定1297件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XXXX公司在上述期间的法定代表人为汪扬。


协会认为: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XXXX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本会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不得诱导或者帮助委托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专利申请,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规定。同时,汪X作为原机构负责人因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责任。


(二)依据及惩戒:根据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给予XXXX公司、汪X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十一、关于给予北京XXXX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原执行事务合伙人林X、程XX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XXXX所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并认定1043件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XXXX所在上述期间曾用名山东XXXX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先后为林X、程XX。


协会认为: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XXXX所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本会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不得诱导或者帮助委托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专利申请,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规定。同时,林X、程XX作为原机构负责人因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责任。(二)依据及惩戒:根据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给予XXXX所、林X、程XX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十二、关于给予北京XX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王X伟以及李彬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1.XX公司主张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发明专利技术申报材料的优化,但未能提供双方沟通的证明材料以及委托人的技术交底书,存在编造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2.XX公司代理委托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申请号为“2022109952993”、名称为“一种岩土工程勘察用钻探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但签字专利代理师李X(资格证号5152649)实际上并不了解该发明专利申请,违反了专利代理师应当对其签名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的相关规定。3.在该发明专利申请涉嫌非正常专利申请需要撤回时,XX公司没有告知委托人有权申诉而进行了主动撤回,存在违反告知原则及对委托人负责原则的不当代理行为。4.XX公司在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其业务人员王某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协会认为: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XX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本会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告知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不得诱导或者帮助委托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一)对自身的专业能力等进行虚假宣传……(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六)对专利案件的结果作出不当承诺……”的规定。同时,王X伟作为机构负责人因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责任。此外,专利代理师李X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本会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十五条关于“专利代理师应当对其签名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的规定。


(二)依据及惩戒:根据2021年发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给予XX公司、该机构负责人王X伟、专利代理师李X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惩戒决定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相关阅读:

1.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通报(一)

2.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通报(二)

3.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通报(三)

4.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通报(四)


(原标题: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通报<五>)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通报原文。


来源: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12家专代机构被通报批评!涉及大量代理非正常专利、虚假宣传、编造专利(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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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1107.html,发布时间为2025-11-23 18: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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