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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最新《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行业
纳暮2026-08-06
一文读懂最新《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提前理解新规、调整申请策略,已成为创新主体和代理机构的当务之急。”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鱼琬彬 乔珂昕 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引言


2026年7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85号令)【1】,这是自2017年该制度建立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新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旧办法【2】同时废止。在此日期之前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按旧办法处理,之后提交的按新办法执行。

对于创新主体和专利代理机构而言,这意味着优先审查的获得通道已发生结构性调整:申请门槛更高、审查标准更严、惩戒力度更大,同时总量控制和地方配额制度使得优审资源向“真创新、有转化前景”的专利集中,向国家重点产业和战略急需领域倾斜。提前理解新规、调整申请策略,已成为创新主体和代理机构的当务之急。


1、一图读懂新规调整要点


5.1



2、新旧《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主要修正内容对比


5.25.35.4



3、新规要点解读


(一)申请门槛显著提高——强调“创新价值+转化前景”


新办法第五条明确要求专利申请、复审案件需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这标志着优先审查从“数量导向”向“质量导向”的根本转变。申请人不能仅凭产业领域符合要求即可获得优先审查,还需证明其技术具有实质创新价值和明确的转移转化前景。

建议:提前准备充分的创新价值证明材料和产业化实施证据(如合同、发票、生产记录等)。

(二)4类情形“一般不予优先审查”——负面清单需高度警惕

新办法第八条首次明确4类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

1.分案申请且原申请已获加快审查——同一技术方案不得通过分案重复占用审查资源;

2.同日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堵住“双申”漏洞;

3.已在相应程序中获加快审查——不得重复申请;

4.涉外申请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如有证据表明不具备授权前景则不予优先(之所以单独强调涉外申请,核心在于仅涉外申请不依赖地方推荐,因此单独设置了一道质量门槛,防止低质量申请通过这条“免推荐通道”挤占审查资源;另外,申请人在向外国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过程中,往往已经产生了可供判断授权前景的外部信息,最常见的例子是PCT国际检索报告出具负面意见,显示缺乏新颖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极大可能认定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建议:申请前务必自查是否属于上述情形,避免白费功夫。

(三)推荐流程更加规范——省级局职责加重

新办法要求省级知识产权局制定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规则,明确推荐标准,保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这意味着各省级局将出台具体的推荐实施细则,标准可能因地而异。

建议:密切关注所在省级知识产权局出台的推荐规则,按要求准备材料。

(四)答复期限大幅缩短——时间管理压力增大

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的答复期限从旧办法的两个月缩短为一个月。超期答复将导致优先审查被终止,转为普通程序处理。

建议: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立即组织答复,预留内部审核和递交时间,切勿拖延。

(五)优先审查可能被“终止”——加强诚信意识

新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调整了多项终止优先审查的情形,包括:


5.5


此处的主动修改是指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的情形,即发明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收到进入实审阶段通知书之日的3个月内做出主动修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做出主动修改不被允许。

从实操层面来看,针对优审案件,哪怕再细小的修改,审查员都会下审查意见通知,下通答复后如还有需要修改的情形,递交意见陈述时通常需要选第二项“针对通知书的补充陈述意见”,而不能选择第四项“主动提出修改”,如下图所示(展示意见陈述书的部分内容)。


5.6


建议:在优先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尽量避免主动修改、延期答复等行为,确有需要时需评估优先审查资格丧失的风险。

(六)诚信原则惩戒力度加大——失信将面临一年禁入

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优先审查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自认定起一年内不予受理其优先审查请求。同时,提交虚假材料也是终止优先审查和不予推荐的理由。

建议:所有提交材料务必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七)代理机构面临更高要求

新办法第七条要求代理机构“保持良好的信用、较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这意味着代理机构的执业信誉和专业能力已成为优先审查审核的隐性门槛,信用不良或服务水平不足者,不仅可能拖累申请通过率,还可能面临业务限制风险。

建议:选择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的代理机构合作。

(八)总量控制和地方配额需关注

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各地方情况分配并调整优先审查数量,并统筹确定全国总量。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旧办法中作为重要分配依据的“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已被完全移除,取而代之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开展情况”、“对国家重点产业和重大战略的支撑情况”等质量导向指标。由此可见,优先审查资源分配逻辑从“根据你过去有多少授权来决定给你多少资源”,转变为“根据你现在的申请有多大价值、对国家有多重要来决定是否给予资源”。

近年来,国家层面明确要求“坚决纠正专利‘唯数量’的倾向”。将“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作为优先审查名额分配的依据,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一个悖论:授权量越大的地区或主体,获得优先审查名额越多,从而进一步推高授权量,形成“数量越多→资源越多→数量更多”的循环。这与“不以数量论英雄”的政策导向相悖。新办法第二条也明确提出“坚持高质量发展”,正是对这一问题的直接回应,在总量有限、配额动态调整的格局下,“广撒网”策略恐难持续,精准筛选、择优申报将成为获取优先审查资源的关键。

建议:筛选具备真正产业价值的核心专利进行优先审查申请。

(九)电子申请成为硬性要求

新办法第十条明确要求优先审查请求“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纸质申请将无法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4、总结


新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从适用条件、答复期限、总量控制、终止情形到惩戒机制均进行了系统性重构。核心导向可概括为三个关键词:质量优先、诚信约束、战略支撑。建议创新主体和代理机构尽早研究新规,调整专利申请及优先审查策略,以适应制度转型后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EB/OL].(2026-07-30).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7/30/art_74_207457.html
【2】旧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令(局令第76号)[EB/OL]. (2017-06-27).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6/5/art_1564_93037.html


(原标题:一文读懂最新《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鱼琬彬 乔珂昕 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一文读懂最新《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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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2855.html,发布时间为2026-08-06 11: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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