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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撰写中使用环境特征的慎用与合理运用

产业
阿耐2026-07-26
专利撰写中使用环境特征的慎用与合理运用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将从专利撰写角度出发阐述如何将使用环境特征进行合理运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颖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01


目录

一、专利挖掘:识别“使用环境特征”

二、权利要求布局:构建多梯度保护

三、说明书撰写:充分说明技术效果

四、总结


在撰写实务中,避免使用环境特征是专利代理师撰写时的要求。随着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份典型判例,已使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标准与侵权判断规则逐渐清晰。本文将从专利撰写角度出发阐述如何将使用环境特征进行合理运用。


一、专利挖掘:识别“使用环境特征”


在专利挖掘阶段,代理人需要对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场景解构,区分出哪些是技术方案本身的构成要素,哪些是技术方案被应用的使用环境特征。


1. 什么是“使用环境特征”?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1]。按照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具体对象的不同,技术特征可分为直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本身的技术特征以及通过限定专利技术方案本身之外的技术内容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前者一般表现为直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材料等,后者则表现为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使用背景、条件、适用对象等[2]。例如:

▪“一种用于绿篱机的手柄”中的“绿篱机”[3]

▪“一种网路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中的“网路线”[4]

▪“一种用于人类耳朵的塑形装置”中的“人类耳朵”[5]


这些特征并非产品内部结构或组成,而是产品被使用的外部背景或条件,因此,在专利挖掘阶段就需要敏锐识别出使用环境特征。


2. 如何识别“使用环境特征”?


笔者建议在拿到技术交底书时,可提出以下三个问题:


✔ 该环境特征是否为实现发明目的所必需?


如果去除该环境描述,技术方案是否仍能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若是,则该特征属于背景性特征,应避免写入独立权利要求。


✔ 该环境特征是否为唯一应用场景?


如果技术方案可应用于多种场景,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固定某一场景将造成不必要限制。


✔ 该环境特征是否对创造性有实质性贡献?


如果创造性体现在场景适配上的技术障碍克服,则该场景本身可以作为从属权利要求或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而非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强制限定。


二、权利要求布局:构建多梯度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避免将使用环境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留保护范围;但若完全不写入任何使用环境特征,又可能因方案过于宽泛而在审查阶段遭遇创造性驳回。因此,在专利撰写实践中,申请人往往面临“授权概率”与“保护范围”之间的两难选择。解决这一矛盾的可行策略是:构建对使用环境特征的多梯度保护。


1. 独立权利要求:慎用使用环境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以最宽泛的方式撰写,仅限定专利技术方案本身的核心结构、组分或方法步骤,避免引入不必要的使用环境特征。


案例1:(2021)最高院知民终1434号“一种用于绿篱机的手柄和绿篱机”[1]


争议焦点:涉诉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绿篱机的手柄,该权利要求1既包括手柄的结构特征,又包括绿篱机的结构特征。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是:权利要求1中的使用环境特征“绿篱机”是否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最高院知产庭裁判要点:绿篱机的结构特征实际上限定了绿篱机手柄使用的背景和条件,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它们与其他特征一起,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共同限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故对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


笔者观点:本案发明点在于绿篱机中的手柄,由于涉诉专利权利要求1既限定了手柄本身的结构特征,又限定了绿篱机本体与手柄之间的连接关系等这些环境特征,导致引发上述争议。笔者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可仅围绕手柄自身的结构进行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侵权比对时,只需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手柄自身的结构特征,从而可避免上述使用环境特征引发的争议。


案例2:(2021)最高院知民终1921号“网路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2]


争议焦点:双方在一审、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缺少涉诉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这一技术特征。


最高院知产庭裁判要点:对于上述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上盖定位结构适用对象为网线,且其使用方式是将网线的前端插入插头本体内部,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由于被诉侵权产品同样适用于网线,使用时网线前端也需伸入被诉侵权产品内部,故可以适用于上述使用环境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上述使用环境特征。


笔者观点:本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网路插头在狭窄空间下组装不便,且需要手握扶持上盖进行组装,导致操作繁琐。本案通过在上盖和底座之间设置释放弹片和解除弹片实现上盖的自动定位。笔者认为,网络线仅是上盖自动定位结构的适用对象,即使没有该特征,上盖自动定位结构本身同样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1时,应当避免写入和“适用对象”、“使用对象”等相关的技术特征,从而可有效规避上述争议。


然而,慎用并不意味着完全禁用。在某些情况下,合理运用使用环境特征反而能使发明点获得更恰当的保护。


案例3:(2020)最高院知民终311号“在例如鞋的内鞋底的物体的表面上施加粘合剂层的机器和相关方法”[6]


争议焦点:涉诉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主题是“由第一带(30)和第二带(32)限定的一对带”。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除了第一带和第二带,被告是否销售了涉诉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述物体”。


最高院知产庭裁判要点: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物体”不属于保护主题“一对带”的组成部件,而是“一对带”的加工对象,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基于被告销售了被诉侵权的机器设备以及一对带,在诸如鞋底的“所述物体”表面施加粘合剂,是合理的商业用途。被诉侵权产品可以适用于“所述物体”的使用环境,具有与之相应的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因此,被告是否销售“所述物体”,不影响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具备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的认定,故认定构成侵权。


笔者观点:本案中如何在物体的两个相对表面上施加具有粘合作用的第一带和第二带(即上述“一对带”)与本案发明点直接相关。涉诉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描述了第一带、第二带和物体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但没有对物体本身做更多限定。而且,用“物体”这个词来限定,看起来给出了限定,实际上涵盖了很多对象。因此,这种写法,既体现出发明点,又没有带来不必要的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1的撰写方式是合理且适当的。


2. 从属权利要求:逐层构建使用环境特征


如果创造性还体现在场景适配上的技术障碍克服上,在独立权利要求之外,应按照“宽→窄”、“抽象→具体”的层次,将使用环境在从属权利要求中逐层构建。例如:


独立权利要求1: 一种手柄,包括A、B、C结构。


从属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用于绿篱机。


从属权利要求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绿篱机包括刀片组件和驱动电机,所述手柄通过连接件与所述刀片组件连接。


这种逐层布局的优势在于:在授权阶段,若独立权利要求因缺乏场景限定而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可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将从属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环境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同时在维权阶段根据侵权产品的实际使用环境选择合适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实现授权与维权的动态平衡。


三、说明书撰写:充分说明技术效果


如果说权利要求书是“防线”,说明书就是“后方的军火库”。使用环境特征的合理运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说明书是否提供了充足的技术细节和效果描述。在专利申请的审查阶段,当发明点本身被现有技术公开时,对具体应用场景的充分描述往往能为创造性争辩提供关键突破口。


在笔者经办的“流化床激光点火方法”案件[7]中,审查员认为激光点火技术已被现有技术披露,仅将激光点火应用于流化床这一场景变化不足以支撑创造性。


由于笔者在撰写阶段已与发明人进行了充分沟通,说明书中不仅对流化床这一具体应用场景进行了说明,还详细记载了在该场景下为提升激光点火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所采取的进一步改进措施,包括:

▪设定流化床的第一床料层高出风帽顶部的垂直距离,以提高床料和燃料的流化效果;

▪在激光扫描过程中使光斑在激光扫描区域内沿同一方向往复运动,以保证激光照射的均匀性;

▪将激光扫描区域的面积设定为小于流化床炉膛横截面面积;

▪在激光扫描区域的每个边与流化床炉壁之间预留安全距离,以避免因激光照射炉壁造成损伤。


在审查阶段,由于说明书具有以上对具体使用场景下的多维度技术改进描述,有效证明了在将激光点火技术应用流化床所取得的实质性技术效果,最终获得授权。这一案例表明,撰写阶段在说明书中对使用环境特征进行充分描述,可为确权阶段的创造性争辩预留空间,是一种有效的策略安排。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实践中,使用环境特征在专利撰写中兼具风险与价值。一方面,要避免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不当引入,防止限缩保护范围;另一方面,需在说明书中充分且多层次描述该特征,并构建多梯度权利要求体系,为授权和维权留足空间。因此,笔者认为,在撰写阶段解决使用环境特征问题,虽对专利代理师要求更高,但这或许才是实现 “撰写服务于维权” 目标的关键。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参考文献:

[1]最高院知民终1434号(2021)

[2]最高院知民终1921号(2021)

[3]CN207427897U“用于绿篱机的手柄和绿篱机”

[4]CN206834412U“网路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

[5]CN101842064B“畸形耳朵的矫正”

[6]最高院知民终311号(2020)

[7]CN116608460B“流化床激光点火方法”


李颖作者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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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利撰写中使用环境特征的慎用与合理运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颖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专利撰写中使用环境特征的慎用与合理运用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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