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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美包装在欧盟普通法院三维包装形状商标案中胜诉:欧盟法院确认涉案3D商标无效决定应予维持

行业
阿耐2026-06-07
乐美包装在欧盟普通法院三维包装形状商标案中胜诉:欧盟法院确认涉案3D商标无效决定应予维持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欧盟普通法院就乐美包装与欧盟知识产权局及Tetra Laval Holdings & Finance SA之间有关三维包装形状商标的案件作出判决,支持乐美包装的诉讼请求。”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IPR Daily独家获悉:卢森堡,2026年6月3日 —— 乐美包装宣布,欧盟普通法院就乐美包装与欧盟知识产权局及Tetra Laval Holdings & Finance SA之间有关三维包装形状商标的案件作出判决,支持乐美包装的诉讼请求。


根据欧盟普通法院书面判决,法院撤销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第四上诉委员会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的决定,并变更该决定,驳回Tetra Laval Holdings & Finance SA针对欧盟知识产权局撤销部于2023年11月6日决定所提起的上诉。因此,撤销部关于涉案三维商标无效的决定得到维持。法院同时裁定,欧盟知识产权局承担其自身费用及乐美包装的费用,Tetra Laval Holdings & Finance SA承担其自身费用。


本案涉及Tetra Laval Holdings & Finance SA所注册的一项八角形包装容器三维商标。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该三维包装形状是否属于欧盟商标法下为实现技术效果所必需的产品形状,从而应当适用功能性形状排除规则,不得通过商标制度获得保护。


欧盟普通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乐美包装成功证明涉案三维商标的各项必要特征均服务于技术功能目的。法院进一步认为,相关技术功能并不仅限于制造阶段,而是在包装容器被灌装、密封、储存、运输、处理和使用的过程中持续发挥作用。


乐美包装认为,该判决对于欧盟三维形状商标审查具有重要意义。其核心价值在于进一步明确商标保护与技术功能之间的边界,尤其是在产品形状曾经通过专利文件公开、并与材料效率、容积优化、结构稳定性、运输处理及供应链使用相关技术效果存在实质联系的情况下,商标制度不应被用于延长或替代专利制度对技术方案的有限期保护。


本案也体现出,在三维形状商标功能性审查中,权利人自身在市场宣传、网站及商业沟通中对于产品技术优势和功能效果的描述,可能具有重要证据价值。对于企业而言,该判决提示,在围绕产品形状、技术优势和品牌识别进行市场传播时,应当审慎区分商业标识表达与功能性技术效果描述。


乐美包装发言人表示:“我们欢迎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该判决对于明确三维产品形状商标的保护边界具有重要意义。乐美包装尊重知识产权制度,也始终认为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应在各自法律框架内发挥作用。技术方案可以通过专利制度获得有限期保护,而商标制度不应被用于对功能性产品形状形成潜在的永久性排他控制。”


乐美包装将与欧洲法律顾问继续研读判决全文,并根据相关程序规则评估后续法律和商业安排。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案对欧盟三维形状商标、功能性排除规则以及包装行业公平竞争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乐美包装将继续坚持创新驱动、合规经营与公平竞争原则,为全球食品和饮料行业客户提供高质量、可持续和具有竞争力的包装解决方案。关于乐美包装乐美包装是一家专注于食品和饮料行业包装解决方案的全球化包装企业,致力于通过技术创新、质量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环保且具有竞争力的包装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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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欧洲普通法院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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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涉案商标


(原标题:乐美包装在欧盟普通法院三维包装形状商标案中胜诉:欧盟法院确认涉案3D商标无效决定应予维持)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乐美包装在欧盟普通法院三维包装形状商标案中胜诉:欧盟法院确认涉案3D商标无效决定应予维持(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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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2507.html,发布时间为2026-06-07 22: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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