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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商品的商标布局需考虑注册阶段商品描述的可接受性、类别覆盖范围的全面性,也需考虑实际经营需求,同时注意使用证据的留存。”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黄莉媛 罗思国际 商标代理人
在如今这个技术革新与人工智能迭代迅猛的时代,各行各业的生产者都卯足了劲努力研发新产品、使其功能不再单一,或者在传统产品的基础上叠加新科技、使其智能化,来满足新时代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然而,在进行新型商品的商标布局时,生产者们往往会面临无法套用现行《类似商品服务区分表》中任一商品或服务描述获得商标保护的困境。
一、如何划分新型商品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通常每三至五年发布一个新版本,用于系统性调整分类结构、新增或修订类别,以适应新兴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每年进行小规模更新,主要对现有商品和服务条目进行增补、删除或术语调整。因此,其中收录的商品及服务项目相比市场变化总是有限且滞后。在新兴产品或技术尚未明确归类的情况下,融合了多种功能与特点的新型商品的分类面临挑战,建议采取“主要功能优先” + “多类别覆盖”的方式进行注册保护。
第一,理解商品的核心功能
市面上大量品牌都推出了“智能”、“AI”、“XXX机器人”产品,是否这些品牌的所有人都应该在第9类申请商标注册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尼斯分类的原则,针对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应依据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类似商品服务区分表》第十二版(2025文本)中第9类的注释写明本类“尤其包括:实验室机器人,教学机器人,安全监控机器人,具有人工智能的拟人机器人”,但“尤其不包括:工业机器人,外科手术机器人,玩具机器人”,如:割草机器人应划分在第7类,医用纳米机器人应划分在第10类,而非全部挤在第9类进行申请。最新的第十三版(2026文本)新增了对“智能产品”的分类指引,明确了未改变主要功能的智能产品不应归在第9类,因此,智能照明灯、智能冰箱仍属于第11类,智能手提箱仍属于第18类,智能玩具则仍属于第28类。
第二,考虑多类别注册
就智能化的传统商品和涉及多个领域的新技术商品而言,其主要功能可能难以界定,在此情况下,多个类别同时申请注册保护不失为最优的选择。
例如消费者所熟悉的扫地机器人,即便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得它具有“AI仿生人眼双目系统”、带有“360度全方向空间导航和托管功能”,仅在核心功能所在第7类扫地机上注册显然不足以对其进行全面保护,可适当将注册范围扩大至该商品所装载的可升级智能程序(第9类计算机程序)和可替换的消耗配件(第4类除尘制剂、第11类污水净化装置、第16类滤纸)等等。
又如电子乐器,虽然演奏方式与传统乐器相同,但其工作原理是将不同位置采集到的击打、触动信号通过导线传输到音源,再读取输出音色至音箱、耳机或者电脑,本质是一种接收信号用感应器、音源机及发声输出设备三者的组合。电子乐器通常自带多种预设的音色,也有配套的录音软件、音乐制作软件和学习课程等可供消费者购买。在寻求商标保护时,可将此类复合型功能商品进行拆解,在所涉及的第15类乐器、电子乐器调音器,第9类计算机软件、录音装置、电线电缆、传感器,第41类教育服务、提供在线音乐等等分别进行注册。
二、如何在撤三程序中维持新型商品关联类别的商标注册
在中国的商标申请过程中,商标注册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由于分类表的局限和滞后,商标注册人往往不得已在有限的范围内选择与实际经营的商品最为接近、或者更为宽泛的规范描述递交申请。而对于新型商品来说,在以“主要功能优先” + “多类别覆盖”的方式获得注册后,如何在撤三案件的答辩中维持多个关联类别的注册,无疑是商标权利人的又一挑战。
北京高院2019年4月出台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9.7规定,“实际使用的商品或者核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在认定具体商品所属类别时,应当结合该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消费群体进行判断,并考虑因消费习惯、生产模式、行业经营需求等市场因素,对商品本质属性或名称的影响,作出综合认定。”
案例:“美敦力加MEYDUNLG”商标撤销案(商评字[2019]第0000306938号、商评字[2019]第0000306940号和商评字[2019]第0000306943号)
该案中,商标权利人实际经营的产品为各种压片糖果,并非分类表中收录的规范商品项目,故其采用了“多类别覆盖”的方式分别在其产品主要功能所在的第5类、主要原料所属的第29类、以及产品形态所在的第30类规范商品上进行注册保护。从撤销复审决定书内容可见,商标权利人在三个类别的撤销答辩中分别提交了同一件商标在其不同压片糖果产品上的使用证据,三个案子中在案证据的形式和类型相同。商评委经审理认定商标权利人三个类别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实际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维持了商标在在案证据涉及的全部规范商品上的注册。

上述案例可见,国知局对非规范商品的使用证据进行审查时并未套用分类表的描述进行“一刀切”,而是采用了与北京高院审理指南规定相同的标准,将经营者产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产品形态、目标消费群体等因素纳入考量,综合判断注册商品与实际使用商品间的近似性与关联性,确定维持注册的范围。同理,当一款新型商品的多个关联类别的商标注册被他人提起撤三时,商标权利人应积极应对,在尽可能提交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使用证据的同时,从商标所属类别的定义与注释、商标注册时分类表的滞后与商品描述受限等原因进行答辩,强调实际使用商品与核定商品间的对应关系,争取维持商标在证据所涉及的全部相同类似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三、结论
新型商品的商标布局需考虑注册阶段商品描述的可接受性、类别覆盖范围的全面性,也需考虑实际经营需求,同时注意使用证据的留存。当同款商品相关的多个类别的商标注册被提起撤三申请时,可在提供使用证据的同时在答辩中有理有据地说明商品同时属于多个类别的理由、注册时分类表的滞后对于商品描述的限制等原因,再从实际使用商品的特性出发,根据每个类别的定义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请求以同一类型商品的使用证据维持所涉及的多个类别的商标注册。
(原标题:关于新型商品商标保护的探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黄媛媛 罗思国际 商标代理人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关于新型商品商标保护的探讨(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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