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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禁令的签发门槛要求严格审查权利人采取维权行动的紧迫性。”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雅培诉三诺生物与美纳里尼案上诉裁决
2026年3月30日,统一专利法院上诉法院(UPC CoA)就雅培(Abbott Diabetes Care Inc.)诉三诺生物(SinocareInc.)及美纳里尼(A. Menarini Diagnosticss.r.l.)专利侵权一案作出二审裁定。上诉法院全盘驳回了被上诉人的请求,维持海牙地方分庭此前签发的临时禁令。本案涉诉标的为一款名为GlucoMeniCan的连续血糖监测系统,争议焦点围绕雅培持有的欧洲专利EP 4 344 633展开。
诉讼初期的程序博弈主要集中在管辖权层面。三诺生物总部位于中国,其主张统一专利法院对其不具有管辖权。上诉法院在审查中援引了《布鲁塞尔条例I(重述版)》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实体企业制造、准备并销售意图销往统一专利法院缔约国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已在法院辖区内产生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便实际制造行为发生于欧盟境外,为拓展欧洲市场而开展的战略合作与联合品牌推广活动,已足以触发该条例确立的管辖依据。同案的另一名被诉人美纳里尼因在初审阶段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程序规则》(RoP)第19.7条,在上诉阶段丧失了提出该项抗辩的程序权利。
技术事实的查明建立在对权利要求客观解释的基础之上。本案审理法院重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传感器组件”必须被理解为一个独立的、预先组装的单元,而非松散部件的集合。在界定支撑件的“远端表面”时,法院将其解释为一个相对概念,即远离用户手部并朝向皮肤的方向,但不以实际接触皮肤为必要限制。
在专利有效性审查环节,上诉人试图在二审程序中引入有关超出原申请范围的新主张。上诉法院适用《程序规则》第222.2条驳回了这些迟延提交的抗辩,并释明当事人完全能够且应当在初审阶段穷尽相关主张。基于在先专利US 7,905,833 B2与国际专利申请WO 2011/119896提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挑战同样未能成立。法院经比对认定,现有技术在结构上与涉案专利存在本质差异,缺乏包含传感器、穿刺针、支撑件以及用于封闭电触点的密封件的预组装传感器组件。
临时禁令的签发门槛要求严格审查权利人采取维权行动的紧迫性。案件事实表明,雅培在涉诉产品于2025年4月进入欧洲市场后迅速获取了物理样品,并在2025年6月专利正式授权前完成了必要的侵权比对分析。涉案专利获得单一效力后不久,权利人即提起临时措施申请,法院据此确认其维权行动具备紧迫性。
在利益平衡的考量中,连续血糖监测产品市场的商业模式成为核心要素。若允许竞争产品在实体审理期间继续留在自费及医保报销市场,权利人将面临难以逆转的价格侵蚀风险。鉴于上诉人未能就禁令可能造成的严重损害提供确凿证据,法院裁定保护权利人维持市场现状的利益更具优先性。最终签发的禁令采用了概括性的表述方式,但基于雅培在口头审理中的澄清,另一款名为SinocareiCani3的产品被明确排除在禁令效力范围之外。
诉讼费用分配方面,上诉法院依据4,000,000欧元的争议标的额,裁定败诉方承担本次上诉程序的全部费用,并向雅培作出200,000欧元的中期成本裁决,该金额恰好相当于此标的额下法定可回收成本上限的50%。
长江存储诉美光案的保密信息保护规则
2026年4月1日,统一专利法院杜塞尔多夫地方分庭就长江存储(YangtzeMemory Technologies Co., Ltd.)与美光(Micron Technology, Inc.等机构的统称)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发布了一项程序性命令。该命令依据《程序规则》第262A条,对诉讼中的保密信息保护规则进行了细化审查。本案涉及欧洲专利EP 3 909 047。
程序争议源于美光在其答辩状及反诉状等文件中,请求对2026年被控侵权产品在法国和德国的预计直接销售毛利等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美光主张这些数据属于具有经济价值的战略性财务信息,一旦公开将使竞争对手获知其利润率与营销策略。长江存储未对上述信息的保密性质提出实质性反驳,仅辩称美光自身已公开相关预估数字超过13,000,000欧元,因而该信息不再构成商业秘密。
法院在审查后驳回了长江存储的这一论点。审理法院明确界定判断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在于其是否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是否因秘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以及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美光提交的具体毛利预估值并未公开,长江存储的陈述不足以动摇该信息的保密属性。
在确立保密事实后,法院进一步对能够查阅该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作出了裁定。根据《程序规则》第262A.6条规定,授权人员名单中必须至少包含相关当事人的一名自然人代表。法院明确主张查阅权的一方最了解有效行使权利所需的人员数量与内部流程,当其提出具体人员名单后举证责任转移至申请保密的一方。申请保密方必须具体说明为何特定人员的接触会危及保密信息安全,泛泛的反对并不充分。在本案中长江存储指定了四名内部员工,涵盖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兼首席知识产权顾问、专利争议经理以及高级专利工程师。
鉴于美光方面未提出具体反对意见,审理法院最终裁定允许上述四人以及长江存储的UPC代理律师在承担严格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查阅未经删减的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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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UPC裁决透视之管辖权边界与诉讼保密规则的司法适用)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UPC裁决透视之管辖权边界与诉讼保密规则的司法适用(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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