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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赠书活动不间断!《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解析》片段:评大头儿子公司与央视动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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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认定
——评大头儿子公司与央视动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就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而言,其权利范围仅限于自己创作的部分,而不能及于原作,因此,判断行为是否侵权演绎作品著作权,应当判断该行为是否侵犯了演绎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部分。但该案中,该独创性表达部分不能具体确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通过一系列逻辑推理及论证,最终认定涉案行为已侵犯演绎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央视动画公司起诉称: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授权他人使用制作央视动画公司享有权利的“大头儿子”形象玩偶,时代佳丽公司销售了上述玩偶,侵犯了央视动画公司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故请求一审法院判令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大头儿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8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央视动画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大头儿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称其受让取得了刘泽岱1994年大头儿子简笔画原型图,表达内容即刘泽岱与央视动画公司为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造型,大头儿子公司系依据该原始造型授权制作的玩偶,故大头儿子公司未侵权。而央视动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演绎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等。
庭审中,大头儿子公司主张,刘泽岱1994版简笔画原型图底稿在央视动画公司处,故央视动画公司有义务提供,并称1995版动画片人物形象虽是演绎作品,仍包含有刘泽岱原创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元素,故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头儿子公司作为其涉案玩偶使用的权利人,应就其使用的依据进行举证;尤其对其提出的涉案玩偶形象是依据刘泽岱享有著作权的1994版简笔画原型图作品的形象进行生产使用的情况,负有举证的义务。大头儿子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的权利依据,故大头儿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通过对比大头儿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玩偶形象与央视动画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动画形象,二者明显一致,故可以认定大头儿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玩偶形象使用了央视动画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尽管央视动画公司涉案作品是对刘泽岱1994版简笔画原型图的演绎创作,其仍就该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央视动画公司的涉案作品形象,显然侵犯了央视动画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造型并非刘泽岱1994版简笔画原型图的表达内容,而是已经过演绎后的1995版动画片卡通人物形象,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为央视动画公司享有。在案证据虽不能确定中央电视台对1995版动画片、2013版动画片人物作品享有独创性的具体内容,但从黑白简笔画到彩色动漫卡通形象的事实,结合大头儿子公司在该案中多次陈述其授权生产、销售的涉案玩偶来源于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造型中的人物形象,足以认定大头儿子公司使用了演绎作品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演绎部分内容,故大头儿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对于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综合考虑大头儿子动画片的知名度、大头儿子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故意、侵权范围及影响等因素,以及央视动画公司提交了合理支出的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均无不妥。最终,北京知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大头儿子公司的上诉请求。
案例解析
该案中,央视动画公司主张的权利是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大头儿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央视动画公司主张演绎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基础;第二,大头儿子公司授权制作涉案大头儿子玩偶是否具有合法权利来源;第三,央视动画公司在该案中是否应举证证明其演绎作品相较于原作品的独创性部分。
关于央视动画公司的权利基础。浙江法院的终审判决已确认:央视动画公司享有1995版动画片、2013版动画片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其对两版动画片中的三个主要人物形象享有著作权;并认定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故,法院认为,央视动画公司作为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即作为1995版动画片、2013版动画片演绎作品的权利人,已尽到了相关举证责任。
关于大头儿子公司授权制作涉案大头儿子玩偶是否具有合法权利来源。法院认为,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造型并非刘泽岱1994版简笔画原型图的表达内容,而是已经过演绎创作后的1995版动画片卡通人物形象,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为央视动画公司享有。故大头儿子公司的该项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央视动画公司在该案中是否应举证证明其演绎作品相较于原作品的独创性部分。演绎作品是利用已有作品创作的新作品,演绎作品既利用了原作品的表达,又具有演绎者的独创性表达。大头儿子公司认为,其享有原作品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公司如果主张其侵犯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举证证明其演绎的独创性部分内容,对该部分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在案证据不能确定刘泽岱1994版简笔画的具体表达内容,但可以确定1995版、2013版动画片人物形象演绎作品与刘泽岱1994版简笔画原型图存在区别,上述区别即为央视动画公司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央视动画公司对其演绎创作的独创性表达部分享有著作权;在案证据虽不能确定大头儿子公司侵权的具体内容,但从黑白简笔画到彩色动漫卡通形象的事实,结合大头儿子公司在该案中多次陈述其授权生产、销售的涉案玩偶来源于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造型中的人物形象,足以认定大头儿子公司使用了演绎作品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演绎部分内容,足以认定大头儿子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侵权。
该案是典型的涉及演绎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构成演绎作品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利用了已有作品的表达;二是包含了演绎者的创作。而演绎者的独创性表达是其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基础。该案的特殊性在于侵权人享有与该演绎作品相对应的原作品的著作权,在此情况下,对于侵权行为如何认定,是该案审理的重点。就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而言,其权利范围仅限于自己创作的部分,而不能及于原作,因此,判断行为是否侵权演绎作品著作权,应当判断该行为是否侵犯了演绎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部分。但该案中,该独创性表达部分不能具体确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通过一系列逻辑推理及论证,最终认定涉案行为已侵犯演绎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构成侵权。该案的论证过程对于同类演绎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文摘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解析》。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解析》
作者:李雷霆 张晓津主编 王虎 副主编
出版:知识产权出版社“来出书”平台
ISBN:978-7-5130-6887-1
定价:98.00元
图书简介
本书精选了2015年以来在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领域有代表性的48个案例,在对案情和判决结果、裁判理由进行简要叙述的基础上,重点对案例所涉及的法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先判例的借鉴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清晰的阐述。本书既可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案头参考资料,也可作为专家学者、学生研习知识产权法的案例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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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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