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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地标智绘
原标题:刑事利剑 知产勿犯 | 地标智绘大讲堂第12讲: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实务问题探讨
2020年7月18日下午三点,地标智绘大讲堂第12讲开讲。本次大讲堂由北京农智地理标志研究院主办,北京地理标志产业协会合办,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许常海老师,授课题目为“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实务问题探讨”。北京农智地理标志研究院理事长、北京地理标志产业协会会长杨永岗主持了培训。
许老师的授课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概况、商标犯罪实务问题分析、著作权犯罪实务问题分析、商业秘密犯罪实务问题分析。
一、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概况
许老师为大家介绍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商标刑事案件较多,其次是著作权犯罪案件、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专利刑事案件较少;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要分布在广东、浙江、江苏、北京、上海、福建等地。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知识产权犯罪中规定的八个条文、七个罪名;两高2004年、2007年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一部2011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二、商标类犯罪实务问题分析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商标犯罪的认定难点是“两同”,也即相同商标的认定和相同商品的认定。商标相同有完全相同和基本相同,后者实践中争议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为相同商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为相同商品,认定同一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然后,许老师为大家举了案例予以详细解释相同商标和相同商品的司法认定。关于相同商品,有时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可以认定为相同商品。
进而许老师结合实践案例对何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进行了深入的解读。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故意犯罪,对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许老师结合司法实践案例进行了解读。许老师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二手商品“翻新”行为、超出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定性为大家做了讲解。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入罪标准为销售金额较大,2004年的司法解释规定为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包括销售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许老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未遂问题也给予了详细解读。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许老师为大家介绍了该罪的构成以及未遂的认定、标识件数的认定等。
除此之外,许老师还为大家介绍了商标犯罪的取证、网络销售“刷单”行为的查证、犯罪竞合等问题。
(四)假冒地理标志构成犯罪的司法认定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也能够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假冒地理标志商标犯罪构成要符合相关要件。许老师结合“赣南脐橙”“波尔多”“平和红柚”等涉及地理标志的刑事案例进行了进一步讲解。
三、著作权犯罪实务问题分析
许老师介绍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复制、发行”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发行权”范围的差异,对具体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进行了讲解,并举案例说明了著作权犯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想象竞合的处理。
许老师还结合相关实践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度讲解。
四、商业秘密犯罪实务问题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犯罪的一般行为方式包括: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商业秘密犯罪中最难认定的是“重大损失”,对此许老师给予了详细的讲解,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进一步说明。
课程整整持续两个多小时有余,在最后许老师对学员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来自知识产权行政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学员参加了本次授课培训。本次讲座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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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地标智绘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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