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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第16059821号“镝镝打钱 dididaqian”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16059821号“镝镝打钱 dididaqian”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9360号
申请人:天津顶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江(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申请人因第16059821号“镝镝打钱 dididaqian”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181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8月2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话业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光纤通讯、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字文件传送、卫星传送、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电信信息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1282313号“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1122098号“嘀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实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核准。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长期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在信息传送、电话业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光纤通讯、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字文件传送、卫星传送、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电信信息服务上的注册。
我委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的主要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
3、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原异议人未注册驰名商标“滴滴打车”和“嘀嘀打车”以及已注册的第12236522号“滴滴打车及图”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
4、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搭便车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合法利益,将造成不良的影响。
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获奖及荣誉、广告推广合同、专项审计报告、展会证据、国家图书馆检索证据等。
我委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原异议人于2016年4月13日提起异议申请,经异议程序部分核准注册,在信息传送、电话业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光纤通讯、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字文件传送、卫星传送、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电信信息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其余服务予以核准注册。2017年8月25日申请人向我委提起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由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上,2014年2月28日获准注册。2016年11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原异议人,最后于2017年6月27日转让予北京滴滴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引证商标二由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上,2013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2016年11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原异议人,最后于2017年6月27日转让予北京滴滴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镝镝打钱”和字母“dididaqian”组成,其中文部分“镝镝打钱”与引证商标一“滴滴”和引证商标二“嘀嘀”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相近之处,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话业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光纤通讯、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字文件传送、卫星传送、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电信信息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被异议商标在信息传送、电话业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光纤通讯、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字文件传送、卫星传送、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电信信息服务上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注册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信息传送、电话业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光纤通讯、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字文件传送、卫星传送、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电信信息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张亚军
2018年07月20日
来源:商评委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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