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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恶意抢注商标,依法驳回没商量!

政策
豆豆8年前
商标局:恶意抢注商标,依法驳回没商量!

商标局:恶意抢注商标,依法驳回没商量!


原标题: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局2017年商标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17年,商标局在总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以遏制商标恶意抢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商标权保护工作,为建立公平有序市场秩序,推动市场主体运用商标品牌战略实现创新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推进商标监管保护关口前移,切实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形势,商标局通过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大力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占有公共资源、反复抢注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截至目前,商标局驳回了一批恶意注册申请,起到了较强的示范效应,对恶意抢注行为形成了较大的震慑力。


(一)在审查环节,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一是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如,威海地素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300余件商标,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注册、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局:恶意抢注商标,依法驳回没商量!商标局:恶意抢注商标,依法驳回没商量!等商标;自然人林浩申请注册商标局:恶意抢注商标,依法驳回没商量!商标局:恶意抢注商标,依法驳回没商量!商标局:恶意抢注商标,依法驳回没商量!等200多件商标,与SIEMENS、华为、微信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涵盖相同及类似商品服务;又如,英国亚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了商标局:恶意抢注商标,依法驳回没商量!商标局:恶意抢注商标,依法驳回没商量!等400多件商标,基本上都是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完整抄袭他人独创性较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以上情形均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二是对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如,上海隽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利益共同体共申请注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商标近5000件,上述申请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三是对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如,晋江市麦克格雷迪鞋服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本人许可或授权,将商标局:恶意抢注商标,依法驳回没商量!商标局:恶意抢注商标,依法驳回没商量!等其NBA篮球明星姓名音译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商标局从严审查,均主动予以驳回。四是对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予以驳回。如,自然人王树本申请注册商标局:恶意抢注商标,依法驳回没商量!商标后被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因王树本还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美的公主”、“HAILEER” “容声家宝” “新飞舞” “PANSOPHIC”“美菱先锋”等众多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属于具有主观恶意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商标被商评委依法宣告无效。此后,该申请人又再次申请注册完全相同的商标局:恶意抢注商标,依法驳回没商量!商标。商标局在审查时认定其属于针对同一企业的反复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参考在先无效宣告理由,认为该申请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公序良俗,予以驳回。


(二)在异议审理环节,坚决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充分发挥异议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中的有力作用,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集中处理了一批恶意囤积、恶意攀附他人商誉的商标案件,坚决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如,广州天一坊皮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 “TOM FORD”、商标局:恶意抢注商标,依法驳回没商量! 等大量与时尚界知名公司商标文字或图形相同的商标,涉及多个类别的商品。又如,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9000余件商标,其中被不同权利人提出异议210件,商标局对其被异议的39件商标一并处理。另外,上海梧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500余件商标,其中被不同权利人提出异议77件,商标局对其被异议的13件商标一并处理。商标局认为,上述公司的申请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商标局将上述公司作为被异议人的商标异议案件并案处理,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作出被异议人多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二、加强对地方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深入推进商标行政保护工作


2017年商标局深入贯彻落实总局党组决策部署,着力推动商标工作重点向注册确权与保护维权并重转变,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商标行政执法作为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为商标品牌竞争营造了良好环境。2017年1至11月,全系统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1万件,涉案金额2.73亿元,罚没金额3.65亿元。


(一)加强商标案件请示批复和转办工作,确保案件及时、依法处理。及时对地方执法机关向商标局请示的“科勒”、 “瑞雪”、“INCITY”等商标案件提出批复意见,指导地方办案。向地方执法机关转办“纽百伦”、“均瑶”、“嘉宝莉”、“阿尔卑斯”等20余件涉嫌商标违法案件。督导地方依法查处擅自将“一带一路”文字作为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战略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二)强化对重点案件办理的组织协调,形成打击商标侵权工作合力。商标局组织、协调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一得阁”、“老凤祥”、“公牛”、“三环”、“六国”、“洛川苹果”等一批跨区域、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商标侵权案件,有力地打击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在查处“一得阁”商标侵权案件中,12个涉案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点图书文具店、大型商超、文具批发市场开展了集中检查,现场查封5700余件侵权商品,对35家企业进行立案调查,11家企业被责令整改,1家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上述执法行动不仅保护了权利人的商标权益,也维护了中华老字号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声誉。在查处“老凤祥”商标侵权案件中,山西、内蒙、河南、陕西等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商标侵权的多家珠宝销售商进行了查处,责令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拆除相关广告宣传及牌匾,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三)推动商标行政执法跨区域协作,着力提升商标权保护工作效能。商标局积极支持京津冀、淮海经济区、华东六省一市等地开展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推动商标侵权案件线索信息跨省共享和协同保护,有效提升了工作效能。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与河北任丘市工商局联合查处假冒“壳牌”润滑油案件,打掉3个制售假货窝点,涉案金额256万元。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联合河北固安、燕郊两局开展联合打假行动,三地共检查企业19家,查获“山鹅”、“唐姆”、“美巢”侵权商品四千余袋。江苏省工商局依托华东六省一市、长三角等区域协作网络,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成功跨区保护“富春”、“康沃”商标专用权,有效的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代理市场秩序。一是积极推动商标代理机构监管基础建设。在总局综合业务平台发布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名单,实现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变更的电子化,方便地方执法机关及时掌握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二是切实加强系统内部沟通联动,强化商标代理机构的属地监管。对社会反映强烈、投诉较为集中的商标代理机构涉嫌违法线索,及时汇总转交涉案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三是进一步加大商标代理机构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力度。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依法查处北京蓝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取客户高额代理费用案件。江苏省工商局对全省代理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双随机”抽查,对2家涉嫌违法的企业依法进行了查处。


三、开展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保持打击商标侵权的高压态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大对商标侵权案件源头追溯力度,对商标侵权商品生产、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制造等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有效防范和遏制商标侵权地域性、行业性风险,切实提升商标行政执法工作效能,塑造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履职良好形象。2017年9月20日,总局印发《开展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9月底至2018年第一季度在全系统开展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和老字号商标为重点,开展同权利人、行业协会、电商平台等相关各方的合作,加大对商标侵权案件源头追溯力度,切实提升商标行政执法工作效能。总局下发专项行动方案后,各地采取走访、会议、座谈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收集本省企业跨省重大商标侵权案件线索,共报送跨省重大商标侵权案件线索2000余条。截至目前,商标局已将案件线索转发相关涉案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各地集中开展案件查办工作。12月20日,商标局在湖北召开全国商标行政执法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执法办案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协调解决各地在案件查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各地立案查处情况督查督办,切实推动“溯源”专项行动案件查办工作落到实处,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打击侵权假冒的合力,为商标品牌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附: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

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假冒)工作,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改革创新监管制度和机制,加强信息技术等新技术新手段运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高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水平,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治理。加强打击侵权假冒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保障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前进。


打建结合。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针对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坚决遏制侵权假冒高发多发势头;加强机制建设,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努力铲除侵权假冒滋生的土壤。


统筹协作。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统筹协调,密切部门间、区域间协作配合,由区域内、单个环节监管向跨区域、跨部门和全链条监管转变。


社会共治。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协调管理作用,鼓励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侵权假冒高发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法规体系更加健全,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更加规范,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司法审判、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协调运作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体系基本形成。


二、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综合治理


(四)强化重点领域集中整治。


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以关系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商品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互联网、农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侵权假冒高发多发领域和地区的监管,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深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清理生产源头,铲除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


执法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协作,促进执法监管和行业管理等信息共享,在执法检查、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方面互相提供支持。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对于重大案件线索,必要时要共同研究案情,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基层综合执法部门的指导,厘清监管职责,明确权力清单,堵塞监管漏洞,确保综合执法机构权威高效、运转协调,提高执法效能。


(六)推进区域间执法协调联动。


针对侵权假冒行为跨区域、链条化的特点,加强区域间执法协作,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以及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完善线索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机制,推动执法程序和标准统一化,加强交界区域基层执法协作,消除监管空白地带,对侵权假冒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形成全链条打击。结合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泛珠三角区域等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区域合作,总结经验,适时向全国推广。


(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间有关案件咨询、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证据的固定和移送,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有关涉案物品处置制度,探索建立涉案物品保管“公物仓”和有毒有害物品统一销毁处理制度。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联网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三、提高市场监管和预警防范能力


(八)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


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研发运用,强化对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挖掘、预警,做到事前防范、精准打击。大力推进不同部门间执法监管平台的开放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加强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整合、分析和研判,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向执法监管部门提供执法办案相关数据信息的制度,加强政企协作,用好用活数据信息资源,为开展执法工作提供支撑。


(九)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一体化信用信息体系,推动信用信息跨部门交换共享。加强信用信息的征集、存储和应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应用,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档案管理、抽查考评等制度。建立完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化工程建设,实现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第三方利用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增值服务。


四、推动完善法规标准和司法保护体系


(十)加快法规和标准制修订。


推动制修订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电子商务、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推动修订完善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定罪量刑标准,加强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制定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完善电子商务产品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制订电子商务领域相关标准。完善执法工作的程序规范,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限定和规范行使裁量权。


(十一)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作用。


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构建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加强刑事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增强刑罚的威慑力。强化民事司法保护,完善技术专家咨询机制,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成本。推进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提升审判效率和专业水平。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五、构建多方参与的共治格局


(十二)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打击侵权假冒政策研究、维护企业和公众合法权益、预防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调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组织强化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行业数据统计、促进行业自律、开展自主维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培训、法律代理等新业态发展。


(十三)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知识产权管理,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建立完善权利人企业参与涉案物品鉴定的制度。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对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坚持堵疏结合、打扶并举,结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互联网+”,引导和帮助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营销渠道、培育自主品牌。深入开展优质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承诺活动,鼓励企业承诺采用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企业、产品及检查信息,培育“重质量、守承诺”企业,促进“中国制造”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


(十四)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


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积极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解读政策措施、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知识产权和识假辨假知识,鼓励企业和公众举报投诉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营造抵制侵权假冒的良好社会氛围。创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将保护知识产权等内容纳入中小学有关课程和高等院校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培养尊重创造、崇尚创新的意识。


六、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十五)完善知识产权国际战略。


把握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演进趋势,结合我国国情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水平。深化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谈判与磋商,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加强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艺术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构建我国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防范和查处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等违法行为,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


(十六)深化和拓展国际交流合作。


强化中美、中欧、中日等知识产权工作组对话机制,妥善处理好各方关切问题。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协调推进经贸领域知识产权合作,为企业“走出去”营造更加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优化贸易和投资环境。拓宽与发展中国家打击侵权假冒合作领域,发挥好驻外经商机构和中资商会的作用,利用对外援助、培训等方式,支持受援方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和扩大公安、海关、质检等部门执法办案的国际交流协作,联合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行为。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工作。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政策制定、执法协调、宣传教育、涉外交流等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形成更加有效的治理模式。积极发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机制间的沟通协调,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十八)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打击侵权假冒属地责任,健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有效开展。要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十九)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依法确定不同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完善激励约束制度。调整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案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执法经费和涉案物品环境无害化处理经费的财政保障,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国务院
2017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办字〔2017〕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总局制定了《开展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20日


开展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落实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工商总局决定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在全系统开展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现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应对当前市场上打击商标侵权工作新形势,切实加强系统内外部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和老字号商标为重点,有效开展同权利人、行业协会、电商平台等相关各方的合作,加大对商标侵权案件源头追溯力度,对商标侵权商品生产、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制造等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重点解决商标专用权保护焦点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商标侵权地域性、行业性风险,切实提升商标行政执法工作效能,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工作进度安排和具体任务措施


(一)动员部署(9月)。


总局制定、下发专项行动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开展舆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各地按照总局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组织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传达、学习专项行动方案,使执法人员领会专项行动精神,了解开展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参与到专项行动工作中。


(二)组织实施(10月-12月)。


1.案件线索收集(10月)。

各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走访、会议、座谈等多种方式与本辖区内重点企业联系、沟通,全方位收集本地重点企业在本省或外省受到商标侵权的案件线索。本省案件线索根据跨区域情况,由本省内部协调解决;跨省商标侵权案件线索由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于10月底前上报总局商标局。(各省至少报送5个案件线索)


2.案件线索转办(11月)。

总局对各省上报的商标侵权案件线索进行梳理,经分类汇总后转发给相关涉案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各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由本级办理或将案件线索转至涉案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3.案件集中查处(11月-12月)。

各相关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上级转办的案件线索,集中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案件办理情况。


4.案件督查督办(11月-12月)。

总局商标局、各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适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转发的案件线索的立案及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三)专项行动总结(2018年1月—2018年2月)。


省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对本辖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8年1月底前上报总局。总局根据各地上报总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开展效果进行评估、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健全部门内部的联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做到目标、重点任务和时间进度明确,形成各部门配合、区域协作、共同治理的局面。


(二)明确重点,细化线索。各地联系的企业要具有行业代表性,商标知名度较高。各地收集、上报的案件线索材料应详尽,有关权利人的商标权属明晰,维权联系人方式畅通;涉嫌侵权人的信息全面,涉嫌侵权行为地、涉嫌侵权人标识使用情况等应完备。


(三)重拳出击,跟踪督办。各地要强化执法办案职能,把查办案件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有效整合办案力量,凝聚办案合力,深入一线,调查核实有关案件线索,依法进行查处。各地要加强督促指导,掌握查办案件进程,帮助协调和解决办案中的问题,对办案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促,确保基层案件查处质量。对案情复杂、意见分歧的案件,各地应及时与总局沟通,确保案件查处准确。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充分宣传专项活动的主要目的及工作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震慑违法分子,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



来源:IPRdaily综合商标局网站、中国政府网  工商总局网站、知识产权界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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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商标局网站、中国政府网  工商总局网站、知识产权界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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