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产权 「瘦吧」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商标|领先的全球知识产权产业科技媒体IPRDAILY.CN.COM
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法院投稿诉讼招聘TOP100政策国际视野人物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湾区IP动态职场商标Oversea晨报董图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律所

「瘦吧」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标
豆豆8年前
「瘦吧」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原标题:关于第12230226号“瘦吧”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瘦吧」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被异议商标


关于第12230226号“瘦吧”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14696号


申请人:太原市点石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一:内蒙古梁氏辣妈瘦吧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铁南办第三街坊军供大厦10层N-13号

原异议人二:王彦波

原异议人三:中国浦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通瑞特(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230226号“瘦吧”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00003763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6年11月1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一、二、三在商标局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一认为被异议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功能及特点,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目的,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异议人二认为被异议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功能,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会误导消费者,并对同行业经营者有失公平,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原异议人三认为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与特点,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对消费者权益具有欺骗性,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瘦吧”使用在第44类“保健;治疗服务;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按摩;化妆师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异议商标“瘦吧”使用在第44类“风景设计;眼镜行”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产源的作用。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保健;治疗服务;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按摩;化妆师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符合《商标法》的要求。被异议商标通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不断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请求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准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站介绍、销售情况、宣传情况、所获荣誉等。


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3日申请,被原异议人一、二、三分别于2015年5月18日、2015年7月9日、2015年7月10日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异议决定被异议商标在“保健;治疗服务;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按摩;化妆师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向我委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我委认为,《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依据当事人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委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被异议商标“瘦吧”指定使用在第44类“保健;治疗服务;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按摩;化妆师服务;卫生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功能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另,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瘦吧”其文字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及原异议人其他评审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秀磊

刘   浩

郝运璐

2017年8月31日



来源:商评委官网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瘦吧」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瘦吧」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本文来自IPRdaily.cn 中文网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豆豆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690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17394.html,发布时间为2017-10-12 09:53:09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