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行业行业广告法
原标题:视频广告屏蔽软件遭三互联网视频网站起诉--浙江首次开庭审理用软件拦截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片头捆绑广告已成为常态,为改善用户体验,软件提供“屏蔽视频广告”的功能,受网民欢迎,但对依赖广告收入维持经营的视频网站造成生存威胁,由此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网络侵权审判中的新类型案件。
“乐网”APP作为“广告拦截神器”,一度为视频爱好者带来福音。今天上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起诉杭州硕文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硕文公司正是“乐网”开发运营商,其已是第二次在法庭上迎战视频网络“大咖”。8月28日,该院刚刚开庭审理优酷运营者诉硕文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这是浙江首次审理利用软件过滤视频广告的知识产权案件。
优酷、腾讯、搜狐视频网站状告“乐网”
随着视频网站的蓬勃发展,视频网站的点击率和影响力与日俱增。一些集聚大量人气的热门视频网站成为广告商竞相追逐的对象,在片头捆绑广告也成为常态。
为改善用户体验,软件提供“屏蔽视频广告”的功能,受网民欢迎,但对依赖广告收入维持经营的视频网站造成生存威胁,由此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网络侵权审判中的新类型案件。
作为“优酷”、“腾讯视频”与“搜狐视频”的运营者,三家原告公司分别诉称:其系中国领先的视频门户网站,拥有数量众多的正版高清影视频道,其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网站、APP中以及视频节目片头和中间播放少量、短时广告而收取广告费;二是用户开通会员观看无广告视频节目而支付的会员费。这两种商业模式作为提供免费高清视频节目的收入来源。
2017年3月15日,三原告发现,被告硕文公司开发的一款APP“乐网-广告拦截,视频广告过滤、应用、网页广告屏蔽神器”,以“唯一有效拦截全网热门视频APP广告,从此不用傻等1至2分钟”等进行宣传。用户安装该软件后,可以完全跳过视频广告而直接收看节目。
三原告均认为,该软件破坏了其经营收入模式,损害了其合法利益。遂各自诉请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6万元。
被告抗辩:“免费视频+广告”商业模式没有合法法益
庭审中,被告硕文公司抗辩:“原告以免费视频作为幌子,强制用户长时间观看片头广告,违法在先。被告单纯提供一款多功能乐网软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被告认为,新实施的广告法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而原告视频片头广告冗长,且根本没有关闭标志,不可一键关闭,其行为不存在合法法益。同时,“免费视频+广告”的模式并非视频行业唯一模式,在不断演化中也可以被新的商业模式颠覆。全球知名视频网站都不是通过“免费+广告”模式盈利的,故其合理性并非不容置疑和挑战,应交给市场和消费者进行评判,无需司法特别干预。
对此,原告认为,原告网站有大量采购和原创的影视节目,由于免费提供给用户,用户需要提供对价,弥补原告付出的成本,原告经营模式也是视频行业通行的,其合法权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激辩:屏蔽行为是否符合“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对于原告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软件拦截广告,是否符合互联网竞争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双方展开激辩。
原告认为,被告软件的唯一功能是拦截视频广告,其拦截行为不具有正当性。虽然其技术是中立的,但行为违法。
而被告则认为其针对互联网上各种恶意广告的骚扰,基于消费者利益,技术上进行拦截。即使按照“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针对不能一键关闭的广告进行屏蔽,节约了用户的带宽、流量和时间,屏蔽行为具有公益性。
被告说,目前市场上视频广告屏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流量分析,识别广告请求并进行屏蔽,没有视频搜索和播放功能。另一种是通过破解视频网站视频资源获取技术,实现类似的视频播放APP或客户端,只播放正常视频而不播放广告。乐网软件的工作原理属于前者,与既往判决中涉及的其他广告拦截、屏蔽软件的工作原理不同,没有对他人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攻击性的行为,没有将流量和用户吸引到被告的产品、服务和网站,更没有通过被告的乐网软件来播放视频节目和广告以分流原告的用户和流量。
对于被告的公益之说,原告认为,被告目前在国内是免费安装,但其投资主体在国外有盈利模式,即通过与广告代理联盟签署协议,拦截广告的公司根据是否付费来决定拦截何种广告。“乐网”将来不排除这种盈利模式。
由于三起案件涉及诉讼双方竞争关系与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及互联网环境下视频服务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与维护等复杂问题,法庭将择期宣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孟焕良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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