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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婧 宋蓓蓓
原标题:关于301调查,你还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在上一篇《特朗普对华301调查前景展望》中,我们对何为“301调查”、调查主体、制裁措施、此次调查主要内容等进行了全景解析。在此基础上,有关“301调查”还有一些重点内容额外值得关注,我们继续对此进行深度解析。
历史上,美国曾使用301条款对巴西和日本发起涉及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调查。虽然都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但是它们和此次针对中国的调查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形似性。
巴西——以重点产业市场准入和知识产权为由发起的调查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巴西由于之前十年的显著经济增长让美国企业看到了巨大的市场潜力。但是,当时巴西对进口和外国投资设限,尤其是在信息产业领域。这些限制性政策对美国企业打入巴西市场造成了不小的障碍。
1984年,巴西为鼓励信息产业本土化修订了相关法律进一步将原有的限制制度化,并在某些领域基本禁止新增外资。此举立即遭到美国一些电脑生产商的强烈批评,最终触发了“301调查”。这是一个由鼓励重点产业本土化政策(巴西当时希望信息产业成为该国的“品牌产业”)引发“301调查”的一个典型先例。
1985年9月7日,美国总统里根在巴西国庆日广播宣布USTR已于前一天就巴西国家信息产业政策自主发起“301调查”,调查主要针对如下四方面内容:
(1)“市场保留”(Market Reserve),即某些信息产业相关产品仅允许巴西国内企业生产。
(2)投资限制,巴西限制美国在信息产业的新投资,并对原有投资的扩张、升级换代严加限制。
(3)行政程序不透明。
(4)对电脑软件版权保护不力且有进口限制。
当时,美巴双方的主要立场和形势如下:
一是巴西严重抗拒经济主权被侵犯。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信息产业在巴西是极具民族主义色彩的问题。因此,1985年的“301调查”被巴西视为对其国家主权的侵犯。美国做出巴西信息产业政策不合理的初裁决定时,巴西媒体做了多篇极富感情色彩的新闻报道,公众产生了强烈的负面情绪。
二是美国电子产业内部存在严重分歧。调查伊始,美国电子产业内部就分成了三派:一是对巴西市场有兴趣但碍于政策无法打开市场的强硬派,包括泰克公司(Tektronix)和美国电子协会(American ElectronicsAssociation)等; 二是对巴西既无投资也无兴趣的中间派;三是以IBM为代表的在“市场保留”政策下仍然成功打入巴西市场一隅并因此受该政策保护的反对制裁派。
三是巴西产品进口商和零售商强烈反对制裁。例如,当时巴西橙类种植商占美国橙汁市场供应的40%,因此可口可乐、宝洁等严重依赖巴西进口浓缩果汁的重要企业反对将这些产品列入报复性制裁措施清单。
四是巴西国内预测美国采取报复性制裁措施的可能性不高。当时,巴西已经是美国重要的出口市场之一。巴西进口商考虑了诸如联合行动抵制美国产品、撤销波音订单等反制措施。同时,美国当时对从巴西进口的低端消费品需求较大,巴西一些出口商因此认定,如果美国采取制裁措施,必然导致美国国内普通消费品价格疯涨、质量下降。
复杂的形势、强烈的民族情绪使得双方经过三年多的艰苦谈判仍未能就有利于美国商业的市场开放措施达成协议。最终,美国于1988年采取了对巴西产纸张、药品和个人用电子产品加征100%关税的报复性制裁措施,这其中并没有包括浓缩橙汁和鞋类等巴西当时重要的对美出口产品。
此后,美巴之间在信息产业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方面旷日持久的争端拉开序幕。1989年6月,美国针对影响信息产业的进口数量管制及许可措施再次发起“301调查”。1990年,巴西修改相关法律取消进口管制措施,美国随后停止制裁。1993年,巴西被列为《特别301报告》中的重点国家(PFC)而再次受到“301调查”,1994年USTR依据巴西政府做出的保证和政策修改而终止了该调查。
日本——对政府采购和间接性准入标准的挑战
日本是美国发起“301调查”最密集的国家之一。截至2016年底,美国历史上向日本发起16起“301调查”,占总调查数量的13%。[1]
二战后,美国经历了一段轻松实现经济增长的蜜月期。[2]但是随着欧洲的复苏和日本经济的发展形势发生了改变,到1971年美国的贸易收支转为赤字,即成为总体贸易逆差国家。[3]而日本在1955年加入关贸总协定(GATT)之后制造业迅速崛起,出口增长迅速。[4]日本上世纪60年代开始与美国就纺织品产生贸易争议。70年代,钢铁和汽车成为双边摩擦的焦点。虽然上述问题基本以协议方式解决,美日贸易不平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改善。至1985年,美日间的贸易逆差已经超过460亿美元。
当年,美国采取了多项措施(比如通过态度强硬的谈判逼迫日本就范)以期控制不断增大的对日贸易逆差。比较有代表性的事件包括1985年9月广场协议 (PlazaAccord)签订直接导致日元大幅升值。[5]同年7月,USTR对日本发起针对半导体产业的“301调查”,最终以日本做出较大让步结束(该案和解协议因支持证据薄弱且条件苛刻而极富争议)。即便如此,美国对日本的货物贸易逆差仍在继续扩大,至1987年超过560亿美元。[6]快速发展的日本在那个阶段被刻画成困扰美国产业调整阵痛中的“恶势力”。两国还经常在同一产业中面临着削减过剩产能的相同问题。[7]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1989年6月,美国在同一日对日本发起了三起“301调查”[8],分别是关于(1)卫星政府采购;(2)巨型计算机政府采购和(3)木材产品的技术歧视性使用。三项调查全部与市场准入相关,但是与巴西的直接限制不同,日本的相关政策均采用限制政府采购和设立间接性准入标准的方式。当时这些调查主要针对的日本措施如下表所示:
美日在次年就全部三项调查达成协议,USTR暂停相关调查,监控和解协议执行情况。此阶段双方的谈判过程和和解协议内容的要点如下:
一是通过美日贸易委员会框架推动谈判。美国在“301调查”立案当日即向日本发出了磋商邀请,但是日本政府多次表态决不在报复性制裁措施的威胁下就调查所涉及的市场开放等问题进行谈判。双方的实质性谈判一直拖到当年9月美日贸易委员会举行年会才真正开始。日本坚称双方的接洽是“讨论或磋商”,不是谈判。
二是坚持日本鼓励研发卫星技术的主权。随后双方就卫星采购达成协议的重要基础是美国承认日本政府鼓励研发卫星技术是主权国家的正当行为,但是政府采购仍然应该对外国供应商开放。
三是最终向美国式的政府采购程序靠拢。在涉及巨型计算机和卫星政府采购的两项调查中,日本最终以双边协议的形式同意在相关政府采购中从决定采购需求到发布竞标结果全程采用美国式的竞标、阅标程序,[9]并建立正式的竞标争议申诉机制,[10]由独立的“采购复审委员会(Procurement Review Board)”听取潜在供应商对于竞标过程的申诉。
四是协议约定具体执行措施。双方最终和解协议中最终约定的执行措施十分具体,比如上述采购程序和竞标争议申诉程序的具体细节。同样,美日就木材产品技术性歧视使用调查达成的协议对日本将如何修改相关建筑标准和木材产品标准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例如认可国外评级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证书等。
这些事儿告诉我们……
无论是针对巴西信息产业还是日本的政府采购和产品标准提起的“301调查”,可以看出:
(1)鼓励本土产业升级的创新保护政策并不罕见。
(2)美国对此类政策反对态度坚决,可能发起多起连环调查。
(3)贸易关系的变化是引发调查的重要因素之一。
(4)案件是快速结案还是陷入冗长的拉锯性谈判受政治因素影响很大。
(5)即使不能和解,并有小规模的报复性制裁措施,也不必然会引发所谓的“贸易战”。
1991年“特别301调查”——引发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面修改完善
老布什执政时期对华的外交政策相对友好,但美中贸易逆差持续增长,1985年美中贸易逆差仅有约600万美元,至1990年已经迅速增长至104亿美元。
1991年美国《特别301报告》中将中国、印度和泰国列为重点国家(PFC),报告中认为三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实践都是极坏的,多年被列为重点观察国家(PWL)却完全不见改善迹象,对美国的产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随后,USTR依据特别301条款对我国启动了“301调查”。具体指控主要聚焦在几个方面:一是不给予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专利保护;二是不给予美国的作品版权保护;三是商标被授予在中国的首位注册人,而不考虑其原始拥有者;四是商业秘密在中国没有被充分保护。[11]
在当时,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上述方面还不完善,加之尚未加入《伯尔尼公约》,面临版权保护方面的一些特殊问题。中美双方对此进行了艰难的谈判,期间USTR还公布了拟对中国输往美国的106种商品加征100%关税清单,价值高达15亿美元。
谈判进行的同时,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此回合的谈判建立了WTO体系)关于知识产权的谈判有了初步结果,为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提供了参考依据。1992年1月,在USTR作出制裁决定前几个小时,双方签订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12]
可以说,这一次的和解事实上是建立在中国承诺全面修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而后,中国全面修改完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修改出台之后,美国在《特别301报告》中提出的严峻问题基本得到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或缓解,看似中国做出了全面让步,实则也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次实质性进步和推进,加快了与国际法律体系接轨的步伐。
1994年“特别301调查”——全面打击盗版,寻求市场准入
1994年,中美再起知识产权争端,美国《特别301报告》将中国与阿根廷和印度列入重点国家(PFC),报告中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版权盗版非常严重,商标侵权也很常见,中国还拒绝给予依赖知识产权的美国企业公平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包括美国的唱片和电影产业。[13]
在这一次调查中,美国的诉求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要求中国建立执法队伍,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二是要求建立一个真正起作用的法院系统;三是要求对其知识产权产品开放市场。
这一次的谈判双方可谓剑拔弩张,过程中美国曾先后公布价值高达28亿美元和10.8亿美元的报复清单,涉及中国的电子、玩具、鞋、塑胶制品等。我国也先后公告了初步拟定的反报复制裁措施,包括(1)对美国一些进口产品加征100%关税;(2)暂停进口美国电影、电视、录像和光盘;(3)暂停与美国各联盟和协会的贸易合作关系;(4)暂停受理美国公司在华设立投资公司、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申请;(5)暂停受理对美国药品的行政保护申请;(6)暂停美国公司合资项目谈判等多个方面。
双方大规模贸易战一触即发之际,中国表现出了极大诚意。1995年2月,美国和中国签订双边知识产权协议,中国承诺实质性推进有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努力,主要包括(1)在打击盗版方面,将实施为期9个月的特别执法计划,集中打击版权和商标侵权;(2)建立新的执法体系;(3)建立音像制品版权认证制度;(4)授予合法的视听设备和计算机软件产品以市场准入。[14]随着协议的签署,USTR随后停止了对中国的“301调查”。
1996年特别301执行程序——“重要的事情说两遍”
1992年和1995年双边协议签订后,美国认为中国并未很好地履行协议中的约定。1996年《特别301报告》再次将中国列为重点国家(PFC),认为中国盗版仍然猖獗,对美国产业的损害持续增加,尽管中国在零售贸易中打击侵权产品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是并未能阻止非法CD、视频和CD-ROM产品在一些工厂生产制造及大规模出口,也未遵守承诺给予合法的视听设备以市场准入。[15]
事实上,1996年的这次“301调查”并未发起新的调查,而是依据监督和解协议执行的第306条款[16]重启中止的1994年“301调查”。这也使得本次调查跳过判定不公平贸易行为的程序直接进入报复性制裁措施决策阶段,来势更加迅速凶猛。
调查重起当日,USTR即公布了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和电子等产品加收约30亿美元惩罚性关税的建议(邀请公众发表意见),并对中国纺织品实施临时性(30天为期限)进口限制措施。我国也提出了加收农牧产品、植物油、车辆、通讯设备等方面产品100%特别关税、暂停进口美国电影等音像制品、暂停受理美国药品行政审批、暂停受理美商在华投资设立企业等方面的反制措施。
最终,双方仍旧回归谈判桌,并于1996年6月达成了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关闭和清理生产侵权产品的CD工厂;(2)实施有效的边境执法措施,包括查获大宗物品;(3)采取具体措施允许美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产品和公司进入中国市场;(4)在侵权最严重的广东地区加强特别执法行动。[17]
1994和1996年的两次“特别301调查”,美国的核心主旨在于推动中国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后的“实施”。两次调查都濒临互相贸易制裁,但是随着双边协议的签订,两败俱伤的贸易战得以避免,美国的主要诉求基本得到了满足,我国也由此开启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漫长道路。
在这之后,中国没有再次被列为《特别301报告》中的“重点国家(PFC)”。从此后几年报告对中国的评价中(下图)不难看到,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国际组织协调等、打击侵权产品等方面做出了极大努力,但在软件和光盘盗版、商标侵权、政策不透明等方面仍然备受美国关注与质疑。
2010年新能源产业“普通301调查”
此后随着面临与WTO机制冲突的质疑(详见《特朗普对华301调查前景展望》一文),美国发起“301调查”频率明显降低。[18]直至2010年9月,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提起申请,要求USTR针对中国可替代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补贴政策与实践做法发起“301调查”,这也成为奥巴马总统任职以来收到的第一起“301调查”请求。
此次“301调查”针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如下政策措施(这些措施被认为损害了美国产业经营和就业):(1)限制稀土等重要原料的出口;(2)提供禁止性的出口补贴,使中国绿色技术领域生产商和出口商受益;(3)歧视进口货物和外国企业;(4)要求外国投资者转让技术;(5)导致贸易扭曲的国内补贴。
同年10月,USTR立案即公告如果认定不公平外国贸易行为会通过WTO要求磋商。12月,此项调查转入WTO诉讼程序,但仅针对中国对风能设备进行补贴的一个具体项目。USTR的声明称许多问题已经通过和中国政府的磋商得到解决,还有些问题需要继续收集证据来决定是否在WTO起诉。次年,中国在WTO磋商中同意取消受挑战的补贴项目,终止了WTO程序。美国也没有提起后续的WTO挑战。
这些事儿告诉我们……
——关于制裁与和解。美国每次发起“301调查”都有较强的目的性和指向性,一旦目标实现,很快会促成和解。中美前几次“301调查”最终都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方式结束,并未引发报复性制裁或大规模贸易战。此次“301调查”延续这一趋势的可能性仍然较大。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可能会不断提出制裁措施建议(类似1994年和1996年调查中相互提出的制裁措施,涉及产业和部分内容会有所变化),但真正实施则需要极大勇气,毕竟以目前双方的贸易体量(见下表)来看,如果最终互相采取报复性制裁措施,影响将会是十分巨大的。
——关于调查内容。上世纪90年代的几起“301调查”针对的多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实施层面的基础性问题,这些问题十分明确,易于界定。然而,随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已很少存在授人与柄的显著“漏洞”。因而此次“301调查”显然指向了一些更为深层次的问题,例如地方执法、宏观产业政策、强迫知识产权许可等,这些问题的判定标准可能更难达成一致,取证可能也需要更长的时间。
——关于知识产权。从之前几次“301调查”来看,调查对商贸合作影响较大(比如制裁的威胁、各种临时措施的影响等),但是对知识产权发展而言却一直有推动作用。无论从第一次调查后的法律体系全面改革,还是从第二次和第三次调查后对盗版、商标侵权等活动的不断打击,推动商标复审机制的建立,随着“301调查”的推进或调查后的监督,知识产权在我国受关注程度不断提高,保护水平持续改善。此次“301调查”也涉及许多知识产权问题(比如原有技术创新成果的所有权、许可方式等),相信也将会推动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与理解进一步深化。
8月18日USTR公布的立案说明(Notice of Initiation of Investigation)中明确指出,此次“301调查”的目的是决定中国与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创新相关的法律、政策、实践是否存在“不合理”或具“歧视性”,并对美国的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情况。这明确了“对美国的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是认定可制裁行为的必要法律要件之一。[19]
美国企业往往是他国受指控行为直接影响的对象(例如,企业被排除在某国的某些政策受惠范围之内等)。因此,美国企业和商业团体在是否对“美国的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中往往拥有举足轻重的发言权。
来自美国商界的声音
针对此次“301调查”的四项主要内容,美国企业和商业团体的观点如何?
事实上,8月14日特朗普总统备忘录发布的当天,美国重要的企业协会已纷纷表态对涉及强制性技术转移和市场准入方面的调查表示支持。
当日,对中美经济关系有重大影响力的“美中贸易委员会”(US-China BusinessCouncil,USCBC) 主席傅强恩(JohnFrisbie) 代表该组织发表声明:“将技术转移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个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20]美中贸易委员会是由在中国进行商务活动的美国企业组成的非政府、非盈利性组织,会员包括所有在中国有重要投资的美国知名大型企业,以代表这些知名企业的立场而著称。2011年起,该委员会的董事会主席由可口可乐、宝洁、安达保险等大企业的首席执行官(CEO)担任。
同日,美国商会(UnitedStates Chamber of Commerce, USCC),一个代表多家美国企业和行业协会的重要美国游说团体,对特朗普总统备忘录表达了支持:“美国商会持续关注中国一系列设立市场准入限制、将技术转让作为市场开放条件等损害美国公司知识产权价值的政策和实践。这些是全球关注的重要问题,来自世界各地的利益相关方已多年关注、屡次表达立场。中美关系如果要实现双赢性增长,美国企业必须享受中国企业在美国被给予的广泛(broad)、稳定(secure)的市场开放。同样重要的是,中国必须停止强制性技术转让,并保护外国所有的知识产权。”[21]美国商会是美国最大的游说团体之一,每年的开销都超越其他相似团体,对美国公共政策的形成有重要影响。
美国商界关注的几个重要问题
从近些年美国商界的各种声音来看,其在此次“301调查”中可能重点关注如下问题:
——关于强制性技术转移。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其中鼓励本土化创新的内容在美欧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美欧企业普遍认为规划中规定的参与政府采购或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是向中国的合作伙伴转让保密技术或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2011年7月,中国政府为解决美欧企业的担心对鼓励本土创新的政策进行了修改,不再将技术转让与政府采购竞标资格直接挂钩。但是,美国企业对中国政府采购和国家优惠政策鼓励本土化的担忧并没有完全消除。近期,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的相关政策和国家医疗设备采购中国产设备享受的优先待遇在美国有较高的关注度。
——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很多美国企业认为中国通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国企业在某些高技术产业 (例如,汽车制造,航空,通信,造船和铁路设备)[22]的投资加以限制。同时,国家对这些高技术产业设立与技术水平和所有权相关的准入标准。例如,2017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将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设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 50%;2017年1月颁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将“理解和掌握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和制造方面的技术”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23]很多美国企业认为这些法规的叠加作用是希望在中国进行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的企业只能向在中国设立的合资企业转让技术,以使其按照法规要求理解和掌握相关技术。
——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美国企业长年抱怨中国的行政审批程序,包括在行政许可程序中遭遇歧视性待遇(比如为保护地方重点企业而故意不授权)、泄露知识产权、各地对全国性法律法规解释不一,故意拖延审批时间等。
——关于窃取商业秘密。二战后美国在全球的经济和政治影响力达到顶峰,其后的回落趋势使得美国国内难免出现失落情绪。加之意识形态的分歧,即使是美国的精英阶层也有不少人错误地认为中国经济的崛起绝大部分是依靠国家主导下的商业秘密盗窃行为。此项调查内容类似美国目前闹的沸沸扬扬的美情报机构认定俄国干预美国大选的“俄国门”,政治意味浓重。因此,绝大多数美国企业,尤其是在中国有商业利益的重要企业,可能不希望在这方面采取积极态度。反之,一些美国本土为主并长期和中国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及美国工会可能会就所谓的窃取商业秘密提出负面评论。
——关于高技术产业大规模并购。对这部分内容来自美国企业的表态尚不明确,但美国政府态度较为强势。以半导体产业为例,在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主导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下,2016年中美在中资收购半导体企业方面摩擦不断。金沙江创投主导的收购飞利浦亮锐(Lumileds)80.1%股权的计划因CFIUS的反对而放弃。清华紫光股份由于CFIUS裁定其收购西部数据 (Western Digital) 15%股权的计划构成“控制”而选择退出交易。福建宏芯投资基金要求奥巴马重审CFIUS对其收购爱思强(Aixtron)做出的反对决定,却很快收到总统的禁止交易令。奥巴马总统离职前还不忘呼吁限制中国在半导体领域继续扩张[24]。此后,中国投资方因在半导体行业的收购尝试屡屡受挫而似有转为寻求以专利许可协议方式得到核心技术使用权的趋势。同时,CFIUS据报道也有条件地批准了一些中资在高技术(包括半导体)产业的并购。
美国商界期待解决难题而非制裁
应当说,美国商界更注重借力本次调查解决企业在中国市场面临的现实难题,而对中美在政治政策方面可能存在的分歧并不太愿意介入。
美国企业希望通过本次调查促成中国某些政策调整是其在华商业利益重要性决定的,但这并不代表(1)这些问题在第三国市场不存在;(2)美国企业普遍希望此次调查过度政治化;或(3)支持对中国采取报复性措施。
简单来说,对调查内容的态度和对制裁可能性和程度的态度是两回事。目前调查才刚刚开始,多数美国企业和商业团体可能不会在制裁这个敏感问题上过早发声。即使随后USTR提出报复性制裁措施建议,美国产业中也很可能出现立足美国利益但是保持中立或反对采取制裁措施的利益团体。
不得不说,新的贸易形势相比二十年前更加复杂严峻。上世纪90年代,美中贸易逆差大约在几百亿美元,[25]经过2001年加入WTO之后的快速发展(15年间对美国货物出口总量增长353%),2016年美中货物贸易逆差已经增长至3470亿美元,占美国全部货物贸易逆差超过40%。同时,中国成为美国最大的货物进口来源国,是墨西哥(排名第二位)的1.6倍。与此同时,当前中国在美国舆论中的“出镜率”很高,也经常会成为很多美国国内问题(比如钢铁、汽车等行业高薪职位流失)的“替罪羊”。与中国相关的贸易、投资问题在美国的受关注度、重要性和影响力都比上世纪90年代要高出许多。中美之间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爱亦难、恨亦难”,双方一定会更加慎重解决问题。
在后续发展中,一方面中国如认定此次“301调查”的内容涉及WTO协议管辖事务,可以启动WTO争议解决程序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与美国就相关问题进行实质性谈判。
在强制性技术转移和强制许可等方面,事实上双方的政府间交流和美国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发表意见从未间断。双边交流的成果近期也有体现,2017年7月28日起,中国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负面清单保障的基础之上,与其他国内市场主体适用同样的管理措施。[26]如果排除纯政治性因素,双方深入谈判并达成共识是有基础的。
对于以产业升级为目标的对美投资和并购问题调查谈判前景还不明朗。中国实现产业升级以拉动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正当的,但是如何能让美国利益相关方认定中国的相关政策提供的机遇比造成的威胁更大是很具挑战性的问题。
注释:
[1]1997年前依照USTR301案件官方统计表https://ustr.gov/archive/assets/Trade_Agreements/Monitoring_Enforcement/asset_upload_file985_6885.pdf。1998年起由作者依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发布的年度“Year in Trade” 报告统计。
[2]https://www.wilsoncenter.org/sites/default/files/tradehughes.pdf。
[3]http://www.cnfinance.cn/magzi/2010-01/20-5440.html。
[4]http://finance.sina.com.cn/zl/china/2017-01-12/zl-ifxzqnim3979442.shtml
[5]http://www.nber.org/chapters/c8717.pdf。
[6]https://www.census.gov/foreign-trade/balance/c5880.html。
[7]http://www.nber.org/chapters/c5854.pdf
[8]这三次针对日本发起的均为“超级301调查”。超级301条款即《1974年贸易法》(经修订的)第310条,是指对每年《国家贸易评估报告》中确立的“重点实践” (priority practice)在名单送达国会之后21天内必须对认定的每项“重点实践”发起调查。“超级301 ”条款是一个暂时性条款,在1988年法案中得到的最初授权只有两年,几次延期后2003年起正式失效。
[9]现行美国竞标和阅标程序基本有以下几个环节:(1)政府机构决定采购需要,(2)在公共平台发布公告,(3)供应商竞标,(4)公职人员按照“联邦采购法”(“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审标,(5)完善的申诉机制。
[10]https://www.usa.gov/complaint-against-government;https://fas.org/sgp/crs/misc/RS22536.pdf.
[11]见1991年美国《特别301报告》。
[12]《“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李明德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82页。
[13]见1994年美国《特别301报告》。
[14]《“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李明德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96-199页。
[15]见1996年美国《特别301报告》。
[16]即美国《1974年贸易法》(经修订的)第306条款,本条约定美国应监督301条款和解协议的执行状况,如认定违约行为存在无需重复调查不公平贸易行为,而应直接开启制裁措施决策程序。
[17]《“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李明德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25页。
[18]2004年,美国劳联-产联曾提起针对中国劳工权利和劳工标准的“301调查”申请,但最终被USTR否决。
[19]19 U.S.C. §2411(b).
[20]https://www.uschina.org/media/press/us-china-business-council-statement-presidential-memo-china-and-intellectual-property。
[21]https://www.uschamber.com/press-release/us-chamber-statement-regarding-executive-memorandum-china-technology-transfer-policies。
[22]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修订)。该目录已于2017年再次修订。
[23]http://www.miit.gov.cn/n1146290/n4388791/c5466114/content.html(附件1)。
[24]见官方报告《确保美国半导体的领导地位》(“EnsuringLong-Term U.S. Leadership in Semiconductors”)。
[25]1991-1999年每年美中贸易逆差分别为127、183、228、295、338、395、497、569、687亿美元。
[26]http://www.gov.cn/xinwen/2017-06/28/content_52064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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