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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cn中文网
作者:杨明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国酒茅台”商标不予注册,会有哪些影响?
4年前,茅台公司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初审公告,曾引发白酒行业的震荡,白酒知名企业群起而攻之,用各种形式表达了强烈的不满与反对。在3个月的异议期内,商标局共收到37个异议人提出的132份异议申请,异议主体不但包括五粮液、剑南春、汾酒股份、中粮酒业、双沟股份、衡水老白干等知名白酒企业,同时还有网络媒体、律师、商标代理机构等。在这其中,四川五家知名白酒企业(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水井坊、沱牌)的联名异议申请尤为受人关注。
2017年新年伊始,五家知名白酒企业联名异议收到了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异议结果显示“国酒茅台”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这个裁定结果是否意味着“国酒茅台”商标之争已尘埃落定,茅台公司和众多异议申请人长达四年的拉锯战就此结束?
图片来源于中国商标网
在商标局2016年审理结案的上万件异议案件中,“国酒茅台”商标案无疑最受关注,该案件不但创造了异议主体数量最多的记录,其受到的媒体及社会大众关注也是前所未有,正是由于案件的敏感性、特殊性且涉及利益重大,商标局始终非常慎重,直到2016年12月才下发裁定,裁定书显示——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国酒茅台”商标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茅台公司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具有其他的不良影响,遂不予核准注册。
茅台公司及37家异议主体已陆续收到商标局的裁定,裁定后还将有哪些后续程序可能发生、裁定是否会对茅台公司使用“国酒茅台”产生影响,将是另外值得关注的问题。
“国酒茅台”异议案后续程序推演
从法律状态上看,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并未宣告“国酒茅台”商标的死刑。根据现行《商标法》,茅台公司接下来还可以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争取,因此,异议裁定不予注册的结果仅代表着“国酒茅台”系列商标暂时未能取得注册,可以说该系列商标仍处于权利待定的状态。“国酒茅台”商标对茅台公司的商业价值巨大,其通过后续法律进行救济的可能性较大。对30多家异议主体而言,一旦茅台公司启动后续程序,相应的答辩和应诉之路无疑还很漫长,可以说,“国酒茅台”商标之争截至目前只是上半场宣告结束而已。
根据现行《商标法》规定,“国酒茅台”商标异议案后续可能出现的程序大致包括:
茅台公司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在收到裁定后的15日内向商评委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商评委收到复审申请后将分别通知37家异议主体发表相应的书面答辩意见。商评委针对复审案件应在12个月之内做出裁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
若商评委经审理后维持商标局裁定,茅台公司可在收到裁定后30天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向北京高院上诉。无论一审或二审,法院皆会通知37家异议主体参与诉讼并发表相应的意见。若一、二审判决后依然维持了目前的裁定结果,茅台公司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是否受理再审并改变结果,仍会存在变数。
若商评委经审理后撤销商标局裁定,即对“国酒茅台”商标准予注册的,商标局将会直接向茅台公司颁发商标注册证,“国酒茅台”商标将获准注册,37家异议人则只能针对“国酒茅台”系列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此时从法律状态上讲“国酒茅台”商标已经成为注册商标。
当然,如果茅台公司放弃复审,“国酒茅台”系列商标案将就此终结。但预计茅台公司不会让这种情况出现。
上述时间仅是正常情况下的案件审理时间推算,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不排除商评委和人民法院仍可能超出上述审理时间的可能,但目前《商标法》及《行政诉讼法》对审限的规定较为严格,因此在后续的评审和诉讼阶段应该不会再出现商标局长达4年审理时间的情况。
异议裁定结果是否会影响茅台公司使用“国酒茅台”?
其实茅台公司更早之前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被驳回时的理由和本案的异议裁定结论是一致的——即“‘国酒茅台’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具有不良影响”。而根据《商标法》规定,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属于禁止使用范围,否则将面临工商处罚。可以说此次异议裁定的结果再次表明茅台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使用“国酒茅台”商标的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规定,但这种“涉嫌违反”并非在上述异议裁定后才发生,而是之前就一直存在的客观事实。公开信息显示茅台公司之前并未因使用“国酒茅台”受到过任何处罚,此次异议裁定的结果对其使用“国酒茅台”而言也不会有特别的影响。
当然,和之前情况有所变化的是,之前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国酒茅台”商标的审查和审理结论都是针对茅台公司单方做出的,而这次的异议裁定却是针对茅台公司及近40家异议主体多方主体做出的。因此,近40家异议主体如果以商标局异议裁定作为证据,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茅台公司使用“国酒茅台”的涉嫌违法行为,是否能够改变地方工商的态度,将会是一个存在变数的问题。不过,茅台公司完全可以以商标权利待定、“国酒茅台”是企业简称等理由进行抗辩。因此从整体上看,此次异议裁定的结果不会对茅台公司使用“国酒茅台”以及整体的白酒行业竞争格局造成影响。
有意思的是,在“国酒茅台”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五粮液、汾酒股份还曾申请过“国酒五粮液”、“国酒汾酒”商标,却都被商标局直接驳回。无论“国酒茅台”商标最终结果如何,相信行政和司法部门将对白酒行业的“国酒”商标之争给出一个公平、合理的结论。其实不管“国酒”系列商标归谁,品牌背后产品的优良品质与企业的用心服务才是最强的基石,而每位消费者也都会有自己的判断,都会有自己心目中的“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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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明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cn 赵珍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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