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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
作者:IPRdaily 绵绵
投稿原标题:谐音恶搞商标——商家的自嗨
星期天你穿着“兆本衫”的半袖衫出去溜达,走在路上买了一盒“莫闻味”牌臭豆腐,配着一瓶“潘尝姜”饮料,突然一阵腹痛,赶紧到药店买了一盒“泄停封”止泻药,走出药店看到有一家“粥绝伦”粥屋,刚想进去突然想起还没买文具,赶紧去隔壁文具店买了一个“流得滑”涂改液,想起家里闹蟑螂又在楼下便利店买了一盒“蟑爱呷”一盒“蟑会灭”......
(让人哭笑不得的“兆本衫”和“潘尝姜”)
(让人哭笑不得的“泄停封”和“流得滑”)
对这些“大牌”,小编不得不道一声:服。中华汉字果真是博大精深。
其实有些无伤大雅的商标,如果当事人不追究也就得过且过继续招摇过市了,商标局也会予以审核通过。可是前阵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桩由于商标局未审核通过而被商标申请方告上法庭的案件。
不同于前文提到的与明星名字谐音,这家店铺的名字叫:臭榴芒。
原来此臭榴芒非彼臭流氓,而是一家饮品甜品店。
(满满的申请类别,可惜全部被驳回)
原告北京满满驿站饮品店;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由上述判决书截图可以看出,原告方提出的观点主要有两点:1.“臭榴芒”与“臭流氓”文字组成不同,公众不会产生误解,故不会产生不良影响;2.先前已经有含有“榴芒”的商标通过注册,说明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总结来说原告方的意思就是:大众咋会误解呢,我们就谐音图个有趣儿,凭啥给“榴芒”商标通过,就不给我们这更加新鲜的“臭榴芒”通过呢?
其实这个案子,主要用到的法条就一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章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八)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而“臭榴芒”极易让人联想到“臭流氓”,“流氓”一般是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或者放刁、撒泼、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的人,而“臭流氓”一词进一步描述了上述行为的恶劣程度和人民群众对其的厌恶程度。(引自一审判决书)因此,将“臭榴芒”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一些社会公众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悖。因此,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正确。
根据原告的第二点争论,法院认为商标个案具体情况不同,综合考虑情节亦不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诉争商标能够当然获得注册的依据。
所以法院驳回原告北京满满驿站饮品店的诉讼请求。之后满满驿站饮品店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故上诉,争议焦点与一审相同,法院最后裁定维持原判。
至此,终于尘埃落定。
看来谐音逗闷子这事儿不是谁都能玩得转的,这不,商标没审核通过去起诉还被驳回了。
其实开些谐音的小玩笑无伤大雅,可是绵绵搞不懂的是明星的大腿抱着就那么舒服吗?产品蹭着明星的知名度又能走多远?绞尽脑汁想一些恶俗的谐音就那么才华横溢吗?
中华语言文字博大精深是不假,可是那么多诗情画意、积极向上正能量的谐音段子不去研究,反而一门心思把思维专注在“歪门邪道”上博眼球、搏出位,或许现代人的通病就是把聪明用错了地方。
什么时候商家停止空洞的自嗨,真正专注于品牌专注于产品,才能成就真正的字号。
来源:IPRdaily
作者:IPRdaily 绵绵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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