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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张月梅 商标评审委员会 IPRdaily特约撰稿人
【小D导读】
抢先申请注册名人的姓名为商标,真的是件损人不利己的事,缺了多少德不说,从法律上也基本不能成功注册,只是在给名人添一大堆麻烦的同时,浪费本来就紧缺的行政、司法资源。即使偶然注册成功了,紧跟而来的也一定是一大串的官司,如果还使用了,那就可能是巨额的经济损失。
我不是冰球看好者,关注到宋安东,完全是因为那张帅气年轻的脸。看完了他的故事,才知道这小伙是冉冉升起的体育明星。
然后,就犯了职业病,想知道这个名字有没有被人申请注册商标。没有查到(7月20日)。没有查到也不能说明没有申请,因为从申请日起一个月内的商标,在我的系统上是查不到的。
毕竟,6月27日,宋安东才在NHL选秀大会上,被纽约岛人队在第6轮选中,成为了第一位在北美冰球职业联赛的中国人。而且冰球在中国也是一个很冷门的体育项目,关注的人也不会太多。
但抢注名人名字商标的事情发生了太多次,我实在想对某些有此“爱好”的人说几句。于是,想起了当年被媒体炒过的林书豪商标案,决定通过介绍一下此案情况来表明我的观点。
经查询,共有314件“林书豪”商标提出申请注册,除两件外,其余的申请时间都于2012年2月15日到2012年8月6日半年中。其中林书豪本人名下的(包括申请与受让的)商标35件,其它商标均为他人申请。这些申请人包括四家商标代理服务机构(其中一家申请了10件)、若干从事各种行业的公司及十几名个人。
只是除了林书豪本人申请的商标获准注册外,只有最早于2010年7月由无锡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的两件商标获准注册,亦随后被林书豪本人提出争议,其余商标均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基本为“林书豪”为体育界名人,非经本人授权,将其姓名申请注册商标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易引起不良影响。
有意思的是,所有被驳回的商标均未选择驳回复审。
林书豪作为名人,其故事已不用介绍了。这里介绍一下在第8511617号“林书豪Jeremy S.H.L.”商标争议案中,无锡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该公司称其主营运动球类产品,经多年努力得到相关公众的高度认同。争议商标注册时林书豪不具有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与林书豪姓名无对应性,未构成对林书豪姓名权的侵害。
这个答辩理由没有获得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林书豪提交的媒体报道证据能够证明,作为自1953年后首位进入NBA的哈佛大学学生,首位进入NBA的美籍华裔球员,在2010年6月24日参加2010年NBA选秀之后,林书豪迅速受到了美国媒体和大量中文媒体的广泛关注,在极短的时间内已取得较大知名度。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林书豪已经在中国公众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林书豪提交的护照显示,其英文名为“Jeremy Shu-How Lin”,“林书豪”是在公开活动及媒体报道中使用的中文名。争议商标由上述英文名的缩写“Jeremy S.H.L.”以及“林书豪”组合而成,与林书豪姓名具有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与林书豪所从事的篮球运动及其商业价值具有一定关联性的运动球类等商品上,极有可能对林书豪姓名权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林书豪的姓名权,属于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最后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虽然无锡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审理类似案件的基本原则是不会改变的。
非常明确的是,并不是每个人的姓名权都当然地获得保护,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当中的知晓程度。说白了,要求是个名人。当然这个名人不一定是人尽皆知的影星球星,在某一领域内知名的姓名,通常也能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保护。
当然,我想说的重点是,抢先申请注册名人的姓名为商标,真的是件损人不利己的事,缺了多少德不说,从法律上也基本不能成功注册,只是在给名人添一大堆麻烦的同时,浪费本来就紧缺的行政、司法资源。即使偶然注册成功了,紧跟而来的也一定是一大串的官司,如果还使用了,那就可能是巨额的经济损失。
因为,名人之所以能成名,更多的时候是因为天生聪颖。名人常常比普通人更有能力保护他们的权益。而法律也永远站在正义的一边。
我很喜欢宋安东,外表英俊,才华过人,努力上进。我真心希望也认为这孩子前途无限,也因此担心有人来抢注商标而搅扰他前进的脚步。虽然最后能取得多大的成就还需要一点运气,但在这个地球人已经习惯了一夜成名的时代,几乎每天都有几个宋安东们成为头条。
只是,我真心希望,再看不到他们的名字因被抢注商标而成为新闻。
来源:IPRdaily 作者:张月梅 商标评审委员会 编辑:周海峰 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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