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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柳益清 集慧智佳咨询师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来源(微信:IPRdaily)。
【小D导读】
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在企业IPO过程中,涉及的专利问题看似轻微,实则重大,它关系到拟IPO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存续性和盈利的合法性及可持续性。因此这对企业专利资产管理能力有一定要求,而且直接影响着企业是否能成功上市。
6月1日,曾经折戟IPO的广州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新的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在新文件中,公司虽然修补了先前的问题(实控人占用资金),但又暴露了新的瑕疵——竞争对手状告公司涉嫌专利侵权。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及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起诉通宇通讯侵犯其三项专利。上市进程受到影响。
因专利问题造成的IPO进程受阻的事例还有很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在“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对企业的专利资产有严格要求,其中几个典型且明确的要求有:
1.【财务与会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对于已产生的专利诉讼,可采取通过协商或者借助第三方与起诉者或者投诉者达成和解的办法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和解,则需论证该纠纷是否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论证不构成侵权,或者论证纠纷仅涉及公司部分不重要产品,对公司无实质不利影响。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此问题主要表现在专利的有效性存在瑕疵:
(1)发行人尚未取得相关专利权,表现在未取得有效的权属证书。拟上市企业应将需要注册的发明创造尽早申请专利,并及时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如需)。
(2)发行人的专利已经过期或者失效,这需要做好事先的预防,事后的补救可能性很小。
2.【独立性】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举例来讲,某企业核心技术由关联方许可使用,且存在商业附加条件(即满足某条件时方能使用,否则关联方有收回权利)。此种情况就表现出对核心技术缺乏控制权,独立性不足。
独立性不足还主要表现在专利的权属不清晰:
(1)专利权尚未完成过户。常见情况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专利出资,或者公司从股东或者第三方购买/受让相关专利,但尚未完成专利或者商标的过户手续,此种情况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公司取得相关的权属证书。
(2)对专利的归属存在争议或者潜在纠纷。典型的情况是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用作出资或者转让给公司的专利有可能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职务作品。由此可能产生权属纠纷,这就要求出资者与原单位就专利权的归属签署明确的协议或者确认函,并由出资者作出相关书面承诺。
3.【信息披露】
2010年,星网锐捷在IPO进程中自查发现,因相关工作人员的疏忽而未能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告知公司专利法律状态的变更情况,由此导致招股意向书公告的部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因公司未续缴年费等原因而被终止的情况。由此,公司IPO被暂缓。
类似事件,苏州恒久2010 年招股说明书披露其共计拥有5 项专利,并列明了这5 项已授权专利的信息。但事实上,这5 项专利均因未缴年费而被终止失效。苏州恒久因此被证监会要求核查相关问题,以致未能如期上市。
企业IPO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使用以及权属情况,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关联交易,知识产权数量、账面价值等财务信息(创业板适用),知识产权变化情况以及主要影响因素(创业板适用)知识产权变化时的应对措施(创业板适用)等。
由于相关制度缺乏系统规范、尽职调查不当或者企业主观上不愿公开等原因,往往出现:专利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不规范。这都是企业需严格把控谨慎对待的问题。
打虎要平时练就硬功夫,厮杀前配备好各种装备。IPO中的专利问题,总的来说,需要企业做好日常专利培育资产积累工作、风险管控及应急体系、上市前期尽职调查到位。从意识上不轻视,行动上有战略,才能防住IPO过程中的专利问题这条拦路虎。
来源:IPRdaily 作者:柳益清 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咨询师 编辑:周海峰 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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