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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梨华 专利律师(微信lawptc) 本文系作者授权IPRdaily转载,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来源(微信:IPRdaily)。
【小D导读】
填平原则是面上原告受到多少损失,被告给你补齐,在欧美国家的“惩罚赔偿”制度在中国才小荷才露尖尖角。当然我们放低身价,真能填平也算可以,实践中鉴于原告举证难度,很多案件还填不平,即使经济方面直接损失填平,还有下列这些好像真无法填平,有哪些呢。
知识产权案件胜诉后,法院会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停止制造、销售等)、赔偿损失,部分案件可以主张赔礼道歉,除此之外好像没别的太多要求,现阶段约90%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额度不高于10万元,有不少的案件赔偿额还不够原告支付的费用(ps:原告除了支付差旅、取证、公证、律师费,其实还包括其他一些诉讼成本),有时候原告打官司是赔钱赚吆喝。导致该原因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赔偿的总原则是“填平原则”(PS:当然其他民事赔偿也主要遵循这个原则),填平原则是面上原告受到多少损失,被告给你补齐,在欧美国家的“惩罚赔偿”制度在中国才小荷才露尖尖角。当然我们放低身价,真能填平也算可以,实践中鉴于原告举证难度,很多案件还填不平,即使经济方面直接损失填平,还有下列这些好像真无法填平,有哪些呢。
一、被告获得的商业机会,原告减少了商业机会
被告从事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增加了被告的商业机会,可以快速进入某个产品领域,多培养了竞争对手,当案件经过长时间的拉锯之后,最后被告赔点钱了事,但或许被告已经赚的钵满盆满,已经炼就了一身好功夫,市场又多了一匹野狼。
二、被告扰乱产品的价格体系,可能的低价竞争,后续无法再回到优质高价
被告为了抢占市场,同时减少了研发成本,可能运用低价市场竞争,原告即使维权成功,由于市场已经尝到低价的“甜头”,原告再想收复失地难度较大,或者成本增加,原来的生态体系被打破。
三、被告获得了渠道和客户,原告渠道损失
被告通过侵权,建立该产品的渠道和相应客户,在做侵权产品同时,也可以渗透其他产品,即使原告胜诉后让被告停止某款产品的侵权行为,但法院不可能要求被告停止与渠道与客户接触,这些渠道和客户有可能之前就是原告千辛万苦磨出来的,一夜之间被告抢走。
四、互联网时代的客户一去不复返
被告通过侵权,比如通过app侵权、游戏侵权等获得海量注册用户,即使侵权了,被告可以再开发一个新款产品迅速叠加到已经强到的客户中,法院不可能判决被告的互联网用户回到原告身边,这也是目前互联网企业先上船后买票的胆子大的原因(当然有一部分人认为这就是胆大创新,或者说弯道超车)。
五、原告维护合法权利有时候会让人背后指指点点,名誉上损失
原告维权,打击仿冒行为,按理说有天然的正当性,但在中国,有时候被告比原告更有“理”,在法庭上,被告的喉咙比原告分贝高八度,如果案件输了,那可真的无法面对江东父老,如果案子赢了,有时候也可能在行业内“树敌”,落得“众叛亲离”,这也是中国很多原告不敢轻易维权的原因之一。
作者:王梨华 专利律师 编辑:周海峰 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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