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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苹果无效案的判决事实认定方面是否经得起推敲?

产业
IPRdaily10年前
再论苹果无效案的判决事实认定方面是否经得起推敲?
再论苹果无效案的判决事实认定方面是否经得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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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任冷风吹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来源(微信: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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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daily注:苹果与上海智臻纠纷一直为外界所关注,终审判决更是引起了大家的兴趣,众多专家学者纷纷对判决书内容发表自己高见。尽管,上海智臻已就北京市高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讨论并未终止。6月5号,IPRdaily发表了李丙林 何永春的文章“苹果无效案高院判决的事实认定经不起推敲”。作者“任冷风吹”针对这篇文章的独到见解,发出了自己的看法“苹果无效案北京高院判决的事实认定经不起推敲吗?”。7月6号,李丙林老师又写了一篇回应文章“【探讨】苹果无效案的判决事实认定方面是否经得起推敲?”。对于李丙林老师近期的回应,“任冷风吹”老师做了简要回答,下文将为您呈现。如您有想法,愿意跟作者交流、探讨,可以给我们发邮件iprdaily@163.com

 

非常感谢李丙林先生百忙之中拨冗对笔者的小文做出回应。在进入正题之前笔者希望先说明,上一篇文章中的标题并非笔者所拟,笔者并没有在标题中指名道姓的本意,如对李先生带来任何不便希望海涵。

 

对李先生7月6日的文章(以下简称为李文)简要回答如下。

 

1.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即判决书中“本院认为第一点“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是否公开充分”的问题

 

李文坚持认为:

 

在附图明确显示机器人服务器与游戏服务器的连接关系的情况下,断言:‘完全没有记载’是与说明书所记载的实事不相符”。 在文字和附图都有记载的情况下还断言“完全没有记载”,这能经得起推敲吗?其实根本就不用推敲。

 

这里也需要说明,笔者之前发表的文章中是这么说的:

 

然而,如果我们仔细阅读判决书的话,就会发现,判决书其实并没有否认游戏服务器和机器人服务器存在连接关系,判决书说得很清楚:“说明书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完全没有记载”。

 

也即笔者想说明的是判决书并未否定连接,判决书说的完全没记载指的是“如何连接”。笔者之前的文章中是对所有的“如何”两字都加粗并加了加重符号的,但是在最终发表的时候不知为何加重符号消失了,造成阅读不便。因此笔者希望再次说明:不论是附图1还是李文新引用的说明书的段落均只简略记载了游戏服务器和机器人服务器存在连接,但是没有说明如何连接,因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游戏服务器是如何和本专利的其他服务器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也即游戏服务器的连接关系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涉案专利显然不符合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这样的标准。在审查指南第132页中也举例说明了对这样的情况认为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施。”

 

因此,并非说明书中有记载就是“公开充分”,不能仅仅因为说明书中出现了“连接”两字,就认为充分公开了连接关系。我想这应该是不用多费笔墨论述的。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即判决书中“本院认为第二点“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是否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李文认为:

 

我们的观点是:过滤器和三个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很清楚,从权利要求1的文字本身就能看出来,根本不用费事去看说明书(讨论支持时再去看说明书吧)。如果把权利要求1的上述记载大致简化一下就是“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过滤器经过区分,将用户语句转发至“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也即是说,过滤器要把用户语句发到三个服务器,显然仅从权利要求1的文字上看,“过滤器和三个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已经很清楚了,凭什么说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细则20条1款呢?

 

至于任先生的对我们上篇文章中有关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内容的观点“判决书里对权利要求1所指出的问题和上文所分析的说明书的问题是一脉相承的”,这不会也是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与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混淆了吧?

 

不知道李文为什么要对这么简单的权利要求1还要进行简化。权利要求1原文说:

 

“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

 

也就是说过滤器要根据用户语句是否为①格式化语句或②自然语言这样一个双选的判断要将用户语句转发到①人工智能服务器、②查询服务器或③游戏服务器这三个服务器中,同时权利要求1也没有说明在判断得出什么结果下将用户语句转发到什么服务器中,这里显然就出现了不清楚的情况。例如如果过滤器判断为格式化语句,那么应该将用户语句发到哪个服务器中去呢?

 

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这一要求所包括的含义,《中国专利法详解》中认为:“也不能仅仅罗列所采用的元件、部件的名称,缺少对它们之间的必要的关联和配合方式的表述”(第368页)。笔者认同这一观点,因此认为北京高院的判决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不清楚是合理的。李文中说:“高院的判决不先仔细讨论权利要求的内容,而是花很大的精力去结合说明书的内容,然后得出一个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结论,不知是什么情况。难道真的是把不清楚的法条和不支持的法条概念弄混了?”

 

其实仔细阅读判决说我们就会发现,正是因为如上所述的权利要求本身的记载不清楚,为了慎重起见,判决书在参考了说明书的内容去解释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时候还是解释不清楚,因此才最终确认权利要求1不清楚这样一个事实的。

 

3.关于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判决书中本院认为的“第四点“游戏服务器”的有关特征是否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问题

 

对于李文的观点因为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已有阐述,因此在这里不做赘述。不过李文认为:

 

“另外,高院判决中提出“游戏服务器的组成部分和工作原理”之类的问题,这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是否说明书就造成不能支持权利要求则是另外一回事了。涉案专利的发明点是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游戏服务器吗?显然不是,该专利利用的应该是现有技术中的游戏服务器,时间有限我们就不去检索现有技术中游戏服务器的资料了,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游戏服务器,实现游戏功能不应该再付出创造性劳动。“

 

李文的这一观点是和发明人的意见相矛盾的,在北京高院的判决书中提到了:

 

“需要指出的是,在专利授权阶段的审查中,智臻公司也认为游戏功能是使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例如,根据本专利审查文档的记载,智臻公司认为,因为游戏服务器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从而导致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由此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基于智臻公司的上述陈述才对本专利进行了授权。因此,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是实现本专利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据报道,苹果无效案的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因此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会做出什么判断,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来源:IPRdaily 作者:任冷风吹 编辑:IPRdaily 周海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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