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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雪山飞龙
本文系作者雪山飞龙向IPRdaily投稿,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来源(微信:IPRdaily)
IPRdaily注:针对IPRdaily发表的“苹果无效案高院判决的事实认定经不起推敲”一文,继6月11号发表了“任冷风吹”的探讨性文章之后。今天,我们再来一篇IPRdaily读者“雪山飞龙”的大作,分享出来跟各位专家探讨。如您有想法,愿意跟作者交流、探讨,可以给我们发邮件iprdaily@163.com。
【小D导读】
专利领域中的技术方案具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排斥一切主观臆断。如果仅凭说明书附图就断定某技术特征的存在与否,甚至认为只要说明书附图中所公开的实体部件都是“自然而然”地具有某种特定的连接关系,这种认识无异于画饼充饥,过高地设定了说明书附图在专利法上的地位。
最近有幸拜读了由李丙林、何永春两位先生于2015年6月5日发表的《苹果无效案高院判决的事实认定?有三点经不起推敲》一文(为方便叙述,以下简称“原文”,下同),出于职业兴趣与好奇,笔者下载了申请号为200410053749.9、发明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全部专利文件,仔细研读之后,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李丙林、何永春两位先生的质疑主要是基于说明书附图1所公开的内容所提出的。笔者认为,这种质疑是对说明书附图作用的高估理解,本质上是对客观专利技术方案的主观臆断。虽然笔者涉足专利领域不深,功力欠缺,但是,作为学术探讨,即使毫无见地,道出个人的想法,权当是以文会友,也未尝不可。至于法院判决书内容的适当与否,自然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1、“原文”中认为(参见第一处质疑部分),“在授权专利的说明书附图1(如下所示)中明示,在机器人服务器2与人工智能服务器3、查询服务器4、游戏服务器5之间存在双向的信息交互,即说明了游戏服务器与机器人服务器之间存在信息交互,显然这是一种明确的连接关系。”
2、“原文”中还认为(参见第三处质疑部分),“实际上,附图1不仅仅记载了游戏服务器,还明确描述了游戏服务器与机器人服务器2之间的信息交互”。
为方便叙述,笔者将说明书附图1截图如下(注:其中的红色标记为笔者为了叙述方便而添加):
笔者认为,在上述的说明书附图1中,确实明确表示有游戏服务器5 和“存在双向的信息交互”的空心箭头符号,但是,在机器人服务器2与人工智能服务器3、查询服务器4、游戏服务器5之间,只表示了2个“存在双向的信息交互”的空心箭头符号,分别是以红色标记表示的A和B。人工智能服务器3、查询服务器4、游戏服务器5,这显然是3个不同的硬件产品,为什么只给出了2个而不是3个空心箭头符号的呢?对此问题,笔者的解释如下:
首先,说明书第3页第7段记载了如下技术内容“查询模块24连接到信息数据库7,为了更好地执行查询并找出最接近的结果,一般查询模块24连接到一个或多个查询服务器4,再由查询服务器4访问信息数据库7。”据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附图1中的红色箭头B应当是表示查询模块24与查询服务器4之间的信息交互。
其次,说明书第3页第9段记载了如下技术内容:“对话模块23连接到人工智能服务器3,进行一系列的辨识与语法分析以后,进行转化为格式化语句的尝试,若能转化成功,则返回转化后的格式化命令语句给过滤器22;若不能转化,则送到该人工智能服务器3的对话系统处理,该对话系统会访问对话数据库6”。据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附图1中的红色箭头A应当是表示对话模块23与人工智能服务器3之间的信息交互。
综上分析,游戏服务器5与机器人服务器2之间在附图1中并无明确的“存在双向的信息交互”的空心箭头符号予以对应指示。也就是说,仅仅凭说明书附图1,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游戏服务器5与机器人服务器2之间是否存在双向的信息交互。对此,也许“原文”的作者会说“存在双向的信息交互”的空心箭头符号只是信息流的走向标识,其个数不能完全对应硬件之间的实体连接关系。对此,笔者反问一句:在机器人服务器2与人工智能服务器3、查询服务器4、游戏服务器5之间,为何不是只用一个表示“存在双向的信息交互”的空心箭头符号来表示信息流的走向的呢?这难道仅仅是笔误?或者只是一种巧合?笔者的理解是:之所以如此,是由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即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决定的。因为,本发明的目的就在于如何实现用户与机器人聊天,而不是如何实现用户与机器人做游戏,从说明书附图3的流程图也可以明确这点。这也说明,说明书附图所公开的内容是与发明目的紧密相连的,即使要从说明书附图中确定某技术信息,该技术信息也应该是能够从说明书附图所公开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信息。在此意义上,“原文”的作者断定“在…说明书附图1中明示,在机器人服务器2与…游戏服务器5之间存在双向的信息交互,即说明了游戏服务器与机器人服务器之间存在信息交互,显然这是一种明确的连接关系。”,这种结论不足以令人信服。
笔者发现,关于游戏服务器5与机器人服务器2之间的连接关系,在说明书第3页第5段有如下文字记载:“聊天机器人9本质上是一个或若干个机器人服务器2,…,其一端连接用户1,另一端连接人工智能服务器3和/或查询服务器4和/或游戏服务器5。” 即便认为该处的连接关系是清楚的,那也只是说明书所明确记载的内容,而不是“原文”作者断定的“在说明书附图1中明示”。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3节规定,“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也就是说,说明书附图是通过直观的、形象化的图形来对说明书文字部分进行补充说明,这种补充说明对于专利技术方案的事实认定所起的作用极其有限。
笔者认为,专利领域中的技术方案具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排斥一切主观臆断。如果仅凭说明书附图就断定某技术特征的存在与否,甚至认为只要说明书附图中所公开的实体部件都是“自然而然”地具有某种特定的连接关系,这种认识无异于画饼充饥,过高地设定了说明书附图在专利法上的地位。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机械领域,即使没有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支持,甚至抛开说明书,仅仅凭说明书附图所公开的内容,虽然有时候也可以独立地作出某事实认定,其作用也并不亚于说明书文字内容,但是,这样的事实认定应该是仅限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说明书附图所公开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信息。
以上,仅为本人对于说明书附图理解的一点浅见,并藉此与李丙林先生商榷。期待能够得到行业中人的指点,并不吝赐教。
来源:IPRdaily 作者:雪山飞龙 编辑:IPRdaily 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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