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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要求的排序对无效结果有影响吗?

产业
IPRdaily10年前
专利权利要求的排序对无效结果有影响吗?
专利权利要求的排序对无效结果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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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郑小粤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文系作者郑小粤授权IPRdaily发表,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出处(微信:IPRdaily)

 

【小D导读】
最近,网络上有个很火的段子:“说话顺序重要吗?”类似地,对于专利无效案,也有这样一个问题:专利权利要求的排序对无效结果有影响吗?

 

一项被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往往既包括独立权利要求,也包括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每一项权利要求,无论是排在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还是跟随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都单独地界定了各自不同的保护范围。当无效请求人请求无效时,需要逐一地去挑战每一项权利要求。因此,有不少专利无效案,其最终的结果是“部分无效”,即有些权利要求被无效,其他的权利要求被维持。

 

以编号5W105028的专利无效案为例。该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120374769.1,申请日为2011年09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发明名称为“工业缝纫机用嵌入式伺服控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授权公告时共有4项权利要求。针对该专利,请求人于2013年06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关于创造性的规定等等,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请求人的材料准备得很充分,面对强劲的挑战,专利权人要求力保权利要求3。为此,在答辩期间内,专利权人有两种可选的对策,对策一是放弃修改机会,以不变应万变,依据原权利要求进行答辩;对策二是主动修改权利要求,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行答辩。

 

采用对策一,则所依据的原权利要求如下:

 

1.工业缝纫机用嵌入式伺服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在缝纫机机头的一侧安装有独立的驱动电机(1),驱动电机(1)的电机轴(2)与机头内的缝纫机主轴连接,驱动电机(1)的外侧设置有电机罩(3),电机罩(3)内设置有与驱动电机电连接的电路板,所述的驱动电机(1)通过插拔件与驱动电机的电路板电连接,电机罩(3)的一侧设置有一个以上的功能输出插座(8)、另一侧设置有功能操作面板,功能操作面板上设置有数显显示屏(4)及功能按键(1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缝纫机用嵌入式伺服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电机(1)的电机轴(2)通过联轴器与机头内的缝纫机主轴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缝纫机用嵌入式伺服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电机(1)通过插拔件与驱动电机的电路板电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缝纫机用嵌入式伺服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机罩(3)的一侧设置有盒盖(10)。

 

采用对策二,则所针对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工业缝纫机用嵌入式伺服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在缝纫机机头的一侧安装有独立的驱动电机(1),驱动电机(1)的电机轴(2)与机头内的缝纫机主轴连接,驱动电机(1)的外侧设置有电机罩(3),电机罩(3)内设置有与驱动电机电连接的电路板,所述的驱动电机(1)通过插拔件与驱动电机的电路板电连接,电机罩(3)的一侧设置有一个以上的功能输出插座(8)、另一侧设置有功能操作面板,功能操作面板上设置有数显显示屏(4)及功能按键(1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缝纫机用嵌入式伺服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电机(1)的电机轴(2)通过联轴器与机头内的缝纫机主轴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缝纫机用嵌入式伺服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电机(1)通过插拔件与驱动电机的电路板电连接。

 

3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缝纫机用嵌入式伺服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机罩(3)的一侧设置有盒盖(10)。

 

其中,原权利要求有4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有3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质上就是原权利要求3,换句话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原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一样一样的,变化仅在于,原来的从属权利要求3被提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这种权利要求的次序调整居然会影响到判断该项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吗?也就是说,会影响到该项权利要求能否被无效吗?

 

正如该无效案的行政裁决书中所阐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相比较时,不能孤立地看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是否在现有技术中公开,而是需要结合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将相关的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再来看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同样的发明构思。

 

根据上述原理,当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不仅仅需要考虑其中的各个技术特征,还需要结合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原权利要求,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对应于原独立权利要求1,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对应于新独立权利要求1,也就是对应于原来的从属权利要求3。所以,将原来的从属权利要求3提升到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仅仅是改变了权利要求的排序,也改变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影响到对该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

 

结果,专利局复审委于2014年1月8日对该无效案作出决定:宣告201120374769.1 号实用新型专利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主动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新的权利要求1-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实现了专利权人所预期的目的。

 

可见,在专利无效案中,专利权人要珍惜主动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因为,对于一项权利要求,其实质内容固然重要,其排序有时也很重要,往往关联到发明的主要目的,发明的积极效果,等等。恰好比:“如果你说一个女大学生,晚上去夜总会陪酒,听起来不太好;可如果你说一个夜总会小姐,白天坚持去大学听课,就满满的正能量了。如果你说你是一个学者,开了个公司,会被鄙视,认为你俗,是斯文败类;可是如果你说你是一个商人,经商之余还钻研学术,别人就会肃然起敬,尊称你为儒商了。”

 

 

 

来源:IPRdaily 作者:郑小粤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 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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