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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田君露 兰台知识产权团队
本文系作者田君露向IPRdaily投稿,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来源(微信:IPRdaily)
【小D导读】
当前“海淘”已经成为极为流行的海外网购的代名词,却被阿里巴巴再次申请注册为商标而妄图独占使用。本文认为,“海淘”已经退化为通用名称,不宜作为“商标”进行保护,其他电商使用“海淘”的行为不应当被认为构成侵权。
继“双十一”商标争夺战之后,阿里巴巴又剑指“海淘”商标,开启了另一场激烈的商标争夺大战。
据悉,截止到2015年6月1日,商标局累计已收到17件“海淘”文字商标申请,其中,阿里巴巴直接提交了9件,阿里巴巴关联公司湖南快乐淘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了6件。而阿里巴巴在第35、16、9类三个“海淘”商标,已经通过初审进入公示期。另一边,京东、聚美等电商则警铃大作,开始展开防御战略,目前已对阿里巴巴处于公示期内的三个“海淘”商标提出异议。
一场关于“海淘”商标的争夺大战正如火如荼的上演并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从表面看来,“海淘”商标似乎已然成为阿里巴巴的囊中之物。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在已提交的17件“海淘”文字商标申请中,8件已注册,5件已无效,另有4件暂处“申请”中。
当前“海淘”已经成为极为流行的海外网购的代名词,提起“海淘”,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而那些热衷海外代购各种化妆品的MM们更是倍感亲切。“海淘”已然成为近两年极为流行的一种商业模式。然而,人们不免疑惑,“海淘”这一消费模式是否能够被阿里巴巴注册为商标加以独占使用呢?
我们认为,该事件不仅涉及对“海淘”是否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判断,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对商标战略的运用,决定了企业之间竞争规则的有效建立,从而对构建良性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一定指导意义,应当引起业内深入思考。
“海淘”商标已经退化为通用名称
我国现行《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于“通用名称”的具体涵义皆无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七条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这一规定对于通用名称的判断起到一定指导意义,然而,我们认为,通用名称应当不限于商品,还应当包含服务。因此,通用名称是指某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行业内经营者、消费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通常具有广泛性与规范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认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应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判断:第一,该商品或服务名称是否由某一地区或领域内的经营者消费者所普遍使用并广泛接受;第二,该商品或服务名称是否由某一地区或领域内人们长期使用而形成;第三,该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是特定群体还是普通社会公众。
在当前网络型社会、消费型社会文化环境下,“海淘”经各大电商等同业经营者广泛长期使用,并被广大消费者用来定位个人需求,“海淘”作为海外网购的代名词,已然被相关领域经营者与广大消费者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海淘”商标已经退化为通用名称。
其他电商使用“海淘”不构成侵权
在“海淘”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情况下,阿里巴巴公司虽然拥有该注册商标,但因为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任何经营者对该商标使用都属于“正当使用”,也可以通过商标部门提起撤销申请。正如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第五十九条又进一步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此情况下,京东、聚美、唯品会等众多其他电商使用“海淘”的行为当然不构成侵权。
退一步来讲,即使相关经营者未能撤销“海淘”商标申请,也并不意味着其他电商不能使用“海淘”二字。商标的核心要件为显著性,即必须能够使消费者根据不同商标识别出相应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从而避免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对于阿里巴巴已经注册的“海淘”商标而言,其他电商完全可以通过附加相关区别标识的方法继续使用“海淘”二字,比如注册并使用“品牌名+海淘”或“平台名+海淘”等形式的商标。
构建良性市场竞争秩序
在日益激烈的商业竞争环境中,企业通过精细的商标布局,制定有效的商标防御和攻击策略,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武器。不管是阿里巴巴去年对“双十一”还是此次对“海淘”商标的争夺,都对京东等竞争对手产生巨大冲击,令其措手不及,为防止侵权风险的扩大,不得不紧急修改广告方案。
然而,企业应恰当运用商标战略,促进良性市场竞争,而不能毫无节制地滥用商标权利。“双十一”作为大众消费者的购物盛宴,而“海淘”作为当下盛行的一种消费模式,已经被相关领域经营者与广大消费者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从而应当认为二者已退化为通用名称。在市场已经成熟的时机下,阿里巴巴突然祭出商标大棒,剑指竞争对手,意图独占“双十一”与“海淘”商标,很容易引起商标权利滥用的指责。
我国的商标制度,是一种以注册程序为主的制度安排,率先提出注册申请的市场经营者,经过审查后获得商标权利,这就造成难以避免的制度缺陷,导致商标抢注行为风行,企业滥用商标权利机率增大,从而违背商标制度的设计初衷。“双十一”与“海淘”的商标大战,不仅值得整个电商企业反思,即在市场竞争中,应如何有效、良性地运用商标战略。与此同时,也值得整个商标界反思,即在商标制度设计中,如何更好的建立起有效的事前纠偏机制,避免恶性市场竞争状况发生。
处于公示期内的三个“海淘”商标已被提起异议,“海淘”商标何去何从,我们仍需拭目以待!
兰台知识产权团队
来源:IPRdaily 作者:兰台知识产权团队 编辑:IPRdaily 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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