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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纪刚 千慧知识产权本文系IPRdaily特约撰稿,转载须征得IPRdaily同意,并注明文章来源(微信:IPRdaily)。
【小D导读】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更没有“得驰名商标者得天下”的说法。对消费者来说,无论你是不是驰名商标,只有质量和服务信得过,才会被认可。
近日,上市公司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62,下称兄弟科技)披露了一则关于商标诉讼的公告。内容大体如下。
2014年1月26日,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下称兄弟工业)针对兄弟科技的第9724576号“BROTHER”商标、第9714883号“BROTHER”商标的异议复审作出答辩。
2014年4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下发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上述两件商标核准注册。
兄弟工业不服此裁定,向北京第一中院起诉商评委。北京第一中院受理后,通知兄弟科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诉讼行为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此公告中内容并非两件商标权利争取的全部流程。
全部流程应为:兄弟工业对兄弟科技的第9724576号“BROTHER”商标、第9714883号“BROTHER”商标提起了异议程序,商标局经过审查,裁定两件商标不予注册;兄弟科技对此结果不服,于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起异议复审,商评委核准了两件商标的注册;兄弟工业不服此裁定,于是兄弟工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笔者分析如下:
(一)双方基本情况了解
1.兄弟工业
兄弟工业株式会社,1934年1月15日成立于日本国名古屋市,经营项目为缝纫机的生产、销售、机床的制造与销售等。
1993年11月,兄弟工业作为股东(发起人)成立西安兄弟工业有限公司、西安兄弟标准工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类工业缝纫机。
兄弟工业于2005年3月23日在中国上海成立兄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下称兄弟中国),主要经营缝纫机、办公设备、机械设备。兄弟中国2006年11月吸收合并兄弟电子标签机(上海)有限公司、兄弟机械设备(中国)有限公司(2001年1月成立)。
2.兄弟科技
兄弟科技的两件商标中第9724576号“BROTHER”商标为第31类,商品项目为“未加工木材、未加工的稻、植物、活动物、鲜水果、非医用饲料添加剂”等,详细商标信息见下图。
第9714883号“BROTHER”商标为第1类,商品项目为“铬酸、工业化学品、杀菌化学添加剂、皮革鞣剂、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品、皮革粘合剂”等,详细商标信息如下。
(二)商标权利博弈流程
1.异议阶段
2012年5月27日,兄弟科技的两件商标通过商标局审查,发布初审公告。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兄弟工业对该两件商标提起异议程序。具体理由,笔者认为与兄弟工业的“兄弟”商标为驰名商标有关。
商标局2011年11月29日公布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兄弟工业的第9类“传真机”上的“brother”商标赫然在列。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局经过审理,可能认为兄弟科技的两件商标存在误导公众致使兄弟工业的利益受到损害,于是,裁定不予注册。
兄弟科技对此裁定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
2.异议复审阶段
兄弟科技提起异议复审的理由,除了因为行业差距较大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外,一定包含了一条重要理由,即上述两件商标均不是新注册商标,而是在1995年兄弟科技的“兄弟BROTHER”商标在第1类产品上、“BROTHER”商标在第31类上相继注册成功。
虽然此时间晚于兄弟工业在中国大陆取得第一件注册商标权利的时间(1982年),但当时因为类别、产品、行业的差别以及没有驰名商标的因素,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是非常正常的。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具体到本案来说,虽然并不适用上述法条,但参照而言,虽然兄弟科技新注册的上述两件商标在商标图样和字体上与最早注册的商标有差异,但仅仅依据兄弟工业后认定的驰名商标就禁止兄弟科技的新商标注册成功,是明显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至少,商标名称在原有的注册范围内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笔者认为,这应该是兄弟科技赢得异议复审,商标得以注册的最重要的理由。
3.诉讼阶段
兄弟工业并没有就此放弃,而是针对商评委做出的维持商标注册的裁定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笔者通过分析兄弟工业在中国大陆与另外两家企业的商标、字号纠纷发现兄弟工业在第9类传真机上的“brother”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后,明显加大了对涉及自身商标、字号的维权力度。本案即是其中之一。
由于兄弟工业与兄弟科技所经营的产品及服务的差异,出现利益交叉的可能性较小,一方的商标注册致使对方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可以将本案理解为兄弟工业的一次维权行为,其对自身权利维护的态度的可以理解的,但最终的结果可能还是兄弟科技的两件商标得以注册。
如果最终的结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兄弟科技的公告中,“该诉讼行为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就是真实的。
(三)对驰名商标的态度变化
驰名商标除具有普通商标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备较强的识别功能及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但近年来,企业对驰名商标的宣传和使用偏离了最初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已经形成了权利滥用。企业尤其看重其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的巨大收益,从而将其作为一种目标来追求。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企业往往大肆宣传,并阻止他人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甚至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针对企业将驰名商标过度宣传的情况越来越多,法律除了保护之外也做出了相应的限制。比如新修订并于2014年5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014年8月3日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驰名商标的定义由“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修改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从定义上为驰名商标“降温”。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更没有“得驰名商标者得天下”的说法。对消费者来说,无论你是不是驰名商标,只有质量和服务信得过,才会被认可。
驰名商标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商标侵权行为的防范作用,而不是宣传和恶意竞争的作用,让驰名商标回归本真从商标法规定开始,从企业对其的态度转变开始。
企业能否将驰名商标之剑随意挥向他人,驰名商标与已注册的普通商标孰轻孰重?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来源:IPRdaily 作者:李纪刚 千慧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 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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