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解决专利侵权判赔低的窘况吗?

产业
IPRdaily10年前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解决专利侵权判赔低的窘况吗?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解决专利侵权判赔低的窘况吗?

 

IPRdaily 知识产权第一新锐媒体

创新|创业|连接IP变革者

  文 / 陈明涛、张峰、刘俊清  兰台知识产权团队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来源(微信:IPRdaily)。

 

【小D导读】
专利侵权数额判赔低,是所有知识产权人的“心病”。2015年4月1日,《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我们认为,如果不能改观现有司法环境,不可能解决维权成本高、判赔低的问题,从而这一制度只是看上去很美罢了。

 

专利侵权判赔低,是所有知识产权人的“心病”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侵犯发明专利胜诉案件平均判赔金额只有20万左右,侵犯实用新型、外观的判赔金更是分别低至十万、五万。专利侵权诉讼中,还有相当比例的案件以调解结案,调解赔偿额更是低于判赔金额。

 

2015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将根据前两款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提高至二到三倍。”这就是所谓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我们认为,在现有司法环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难以解决判赔低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一起捋一捋判赔低的真正原因。

 

证据保全难以获准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一般需要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其专利的行为,并给其造成损失。侵权行为的举证,如果涉及产品专利,可以对侵权产品进行购买公证。但是,如果涉及方法专利,使用方法的行为在被告处,权利人难以获得全面的侵权方使用方法的证据。此种情况下,即需要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固定相关证据。

 

证据保全是权利人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重要砝码。通常情况下,权利人难以获得侵权方关于侵权产品的进出口数据,或者销售数据。这些证据必须要在法院的帮助下才能够被固定、获取,而这些证据恰恰就是判定侵权方因侵权所获利益最直接、最充分的证据,是最终确定判赔数额的关键所在。

 

然而,法官通常并不会采取证据保全,因为如果采取证据保全,一方面会增加办案法官工作量,特别涉及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案件,法院更是慎之又慎,望而却步;另一方面是否采取证据保全也得基于原告提供初步证据或证据线索,法院在判断是否具备初步证据时,往往易于偏向消极取证,不予保全;再有,尽管证据保全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但因为证据保全造成一方损失,法院多少会承担一些压力,在目前法官错案终身负责制前提下,一旦法官采取证据保全,就意味要承担风险。

 

基于上述原因,证据保全难以解决取证难,也就使判赔数额难以被固定和计算。

 

举证妨碍不愿适用

 

举证妨碍是指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可能提出证据,使待证事实无证据可资证明,形成待证事实存否不明的状态,故而在事实认定上,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作出对该人有利的调整。

 

举证妨碍制度本应成为权利人最有力的维权武器。因为,权利人通常难以提供具体损失的证据,对方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更是难以获得。如果适用举证妨碍,那么被告必须对此举证,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适用举证妨碍,不仅可以减轻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同时也可以对侵权方造成一定压力,迫使其必须提供相关证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愿适用举证妨碍。如果适用举证妨碍,对法官的权力要求较高,在法官独立性较差错,自由裁量权较大,又有众多“压力”因素下,举证妨碍会慎之又慎,避免自己因“激进”裁判产生责任风险。虽然《草案》在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中增加了举证妨碍制度,但是举证妨碍也只是由法官决定“可以”适用,实践中其执行力自然大打折扣。

 

因此,侵权方在面对诉讼时,通常有恃无恐。即便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权利人通常也难以提供具体损失的证据,对方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更是难以获得。

 

法定赔偿更受青睐

 

相比举证妨碍的“激进”,法官更加倾向于向法定赔偿的“逃逸”。在作出裁判时,法官并非考虑如何杜绝侵权行为再次发生,而是如何判决让自身“安全”,让双方挑不出毛病。基于此,虽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只有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法定赔偿。但是,司法实践中,在没有绝对明确数额证据情况下,在消极运用证据保全措施和举证妨碍制度的环境中,法定赔偿就成了法官规避自身风险的避风港。

 

在有证据支撑侵权的前提下,法官通常会作出侵权判决以安抚权利方,在赔偿数额方面又会低判赔以迎合侵权方。法官所追求的是让双方都能够尽量接受的折中方案。因此,法官自然更加愿意采用法定赔偿,既减少了工作量,又会使案件尽快终结,还不会成为争议点。

 

调解制度宜被滥用

 

调解被滥用是造成专利侵权诉讼判赔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调解率事关法官业绩、晋升及待遇。在此情况下,法官必须要对一些案件进行调解。即便当事人调解意愿不高,在“能调尽量调,不能调也要调”的原则下,法官会不断对当事人做工作,以使当事人接受现状、同意调解。赔偿数额低,自然容易让侵权方同意。在存在大量过低赔偿案件前提下,权利人的心理预期自然也会降低。

 

另一方面,即便一些法院已经废除调解率限制。但是调解具有更易执行、更快结案、工作量小等优点,在目前审调不分的情况下,法官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大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一些当事人在法官的强势下不得不“委曲求全”接受调解方案。

 

维稳因素重点考量

 

在当前政府力求稳定的大背景下,维稳,也成为法官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官作出了较高赔偿数额的判决,那么被告方有可能通过各种渠道给法官造成压力,甚至有可能直接去法院滋事。目前,很多专利侵权的主体都是小型个体企业,甚至个人。如果法院作出高额赔偿的判决,影响其生计,难以避免会有不理智的情况发生。

 

在这种情形下,不但判决难以执行,还会给当地政府造成很恶劣影响,影响政府政绩。法官当然也不愿意自找麻烦,这也是法官更加倾向于折中原则的重要原因,即判决侵权以做权利人工作,又判罚很低以做侵权方工作。

 

知识产权的问题解决,常常在知识产权制度之外。虽然《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如果不能改观现有司法环境,不可能解决维权成本高、判赔低的问题,从而这一制度只是看上去很美罢了。

 

 

来源:IPRdaily 编辑:IPRdaily 赵珍 -------------

 

IPRdaily欢迎大家投稿,分享生活、工作中的所思所想。投稿邮箱:iprdaily@163.com,或加微信helps120。

 

首届知识产权创新创业(中国区)大赛报名入口已正式开启。具体方式请点击屏幕左下角【阅读原文】进入活动报名页面进行报名。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解决专利侵权判赔低的窘况吗?

 

IPRdaily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3221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8154.html,发布时间为2015-05-04 14:52:03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