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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音 超凡知识产权 【小D导读】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标志经使用,已形成特定的市场含义,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服务的标志的,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取得显著性,从而获得注册。
案件要点:
保护性注册商标因为缺显被驳回的,商标本身可能并未使用,但由于核心商标已经大量使用和宣传,使相应的标识产生了第二含义,与其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相同标识在其他类别上注册的,相关公众也能很容易将之与申请人联系起来,应当认定该商标已经具有显著特征而予以核准注册。
具体案情:
2013年3月28日,浙江浦江莓蓝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莓蓝芳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2343055号“莓蓝坊”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咖啡饮料,茶,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也可认作‘蓝莓坊’,蓝莓是一种水果,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莓蓝芳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其理由为:1、申请商标“莓蓝”并非水果名称, “莓蓝坊”整体具有独特的含义和特定的创意来源,用在申请商品上并不表示商品特点;2、“莓蓝坊”是莓蓝芳公司为了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体系,对已享有的“莓蓝芳”品牌商标的衍生注册,由于“莓蓝芳”已经被投入了使用和宣传,在实践中已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易与莓蓝芳公司之间建立唯一的指向性,不易出现导致消费者误认的现象。最终,商评委经审理,对莓蓝芳公司的复审申请予以支持。
律师简评: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同时在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审理标准》中规定:“如《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标志经使用,已形成特定的市场含义,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服务的标志的,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取得显著性,从而获得注册。
但在本案中,申请商标作为莓蓝芳公司保护性注册的商标,实际并无使用,但近年来莓蓝芳公司在《浙江日报》、浦江新闻网、新农网、中国采招网等媒体对其核心品牌之一“莓蓝芳”进行了广告宣传,使得“莓蓝芳”品牌逐渐在行业内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此同时,在申请商标申请日以前,莓蓝芳公司就已经于2013年3月28日在第30类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了第12343105号“莓蓝芳”商标,目前已通过核准注册。为扩类保护“莓蓝芳”品牌,莓蓝芳公司又先后在第29、31、32、33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了“莓蓝芳”商标。
为加大“莓蓝芳”品牌的进一步保护力度,莓蓝芳公司还在第29、30、31、32类商品项目上注册了与申请商标文字相同的“莓蓝坊”商标,其中注册在第31类“坚果(水果),梨,新鲜水果,新鲜葡萄,西瓜,石榴,樱桃,柚子,猕猴桃,新鲜蔬菜”商品项目上的第10560857号“莓蓝坊”商标,注册在第29类“葡萄干,豆腐制品,干枣,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食用菜油,食用橄榄油”商品项目上的第10560793号“莓蓝坊”商标均于2013年4月21日通过核准注册,足可见“莓蓝坊”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性,符合商标注册的要求。
因此,从本案可以看出,保护性注册商标因为缺显而被驳回的,商标本身可能并未使用,但由于核心商标已经大量使用和宣传,使相应的标识产生了第二含义,与其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相同标识在其他类别上注册的,相关公众也能很容易将之与申请人联系起来,应当认定该商标已经具有显著特征而予以核准注册。代理人在处理本案时除了说明“莓蓝”不是一种水果,其具有独特含义和鲜明寓意外,还提供了大量申请人“莓蓝芳”商标在核心商品上的使用宣传证据,证明“莓蓝芳”文字已经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注册在其他类别上也能起到商标应有的区分作用。也正基于此,使得作为保护性注册的“莓蓝坊”产生了第二含义,并与其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应当予以核准注册。该理由最终得到商评委的采信,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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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音 超凡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 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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