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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跨界传播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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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前
数字时代,新闻出版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融合,一方面,推动了传统报刊内容更大规模、更宽领域的跨界传播;另一方面,也使本来就纷繁复杂的报刊版权保护问题更加复杂化。传统报刊出版单位作为优势内容资源提供商,在跨界传播过程中面临哪些问题?在版权保护策略和手段上该作何种选择?从国家、政府部门到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又该如何为报刊内容的跨界传播营造良好的版权法治环境?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现象 报刊内容跨界传播,亦即传统报刊内容的跨媒体、跨平台传播,与媒体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最初表现为纸质媒体之间零星的再传播,随着媒体种类的增多而日趋普遍,在当今数字时代达到高潮。 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现象由来已久。19世纪三四十年代,林则徐广东禁烟期间,意图用外报提供的信息对付外国侵略者,曾派人到澳门搜集外国人出版的报刊,将有关消息、言论翻译成中文,抄报朝廷,并提供给两广总督等有关方面。后来,这些翻译材料汇集成册,被称为《澳门新闻纸》(并非严格意义的报纸)。[1]这种将外文报刊翻译成中文再装订成册加以传播的行为,就属于跨界传播。除此之外,鲁迅先生1918年在《新青年》杂志上发表的小说《狂人日记》,后被收入《呐喊》集(图书),编入《鲁迅全集》(图书)第一卷,也属于典型的报刊内容跨界传播。 及至广播、电视等媒体出现以后,传统报刊内容尤其《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等权威报刊的重要内容被跨界传播的现象逐渐趋于常见。但真正把传统报刊内容跨界传播活动推向高潮的,是数字时代大量数字技术、设备的快速发展与应用。 相比以前,如今传统报刊内容跨界传播规模更大,渠道更多,速度更快,市场空间更广阔。在以往单篇内容跨界传播的基础上,传统报刊内容如今可以在网上进行海量传播;除书、报、刊、广播、电视等原有跨界传播渠道外,传统报刊内容如今可以到自身门户网站、网络聚合平台、网络社区、博客、微博、微信等各种网络渠道和电脑、智能手机、iPad等各种网络终端进行跨界传播;之前几乎所有的跨界传播都发生在传统报刊内容正式出版、形成一定社会影响以后,如今则可以做到同步传播,甚至在其他媒介上提前播出(核心内容);此外,随着阅读人群和相应商业模式的不断增加,传统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的市场空间也越来越大。 传统报刊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 较之于图书,报刊涉及的版权作品和权利人非常多,出版的周期非常短,加上连续出版物的性质,其版权保护问题原本就非常复杂。其中,尤为突出的是: 1.时事新闻的判定问题。报刊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新闻传播,而版权制度重在激励创新,对时事新闻作品不予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乃至《伯尔尼公约》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但一方面,对于时事新闻的范围——实践中主要是报刊出版单位配发的能够反映时事新闻的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并没有明确界定;另一方面,对于时事新闻与其他新闻作品的界限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不少个案中,要想明确辨别也并非易事。 2.权利归属与保护问题。尽管报刊出版单位对于报刊内容的选取、传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尽管报刊编辑对于相应文稿付出了大量的、专业性极强的智力体力劳动,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单篇版权作品的权利仍然只属于创作者及其继受权利人,而与报刊出版单位没有任何关系。报刊出版单位在明知道其刊发内容被侵权的情况下,也无法代替真正的著作权人打盗维权。此外,报纸出版单位相对于期刊出版单位更为尴尬,因为其作为出版者,对其字体设计、格式编排等独创内容,依法并不享有版式设计权。 3.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问题。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报刊之间相互转载、摘编已刊登的版权作品,除权利人明确声明不许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不经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2009年,国家版权局发文指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负责收转相应费用(包括邮资)。但据了解,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报刊出版单位没有按规定向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缴费,甚至于多年以来根本就没缴过任何相应费用。对此现象,成立伊始的文著协显然力不从心,短时间内难以做到完全有效管理。 数字时代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版权保护问题 数字时代,传统报刊内容跨界传播呈现一系列新特点。这些特点使相应的版权保护问题更加错综复杂。 1.跨界传播主体的泛众化。数字时代以前,书报刊出版以及广播、电视运营需要很强的经济实力和专业能力。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的主体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很容易掌握和控制。对于报刊内容的版权保护来说,尽管本身如前所述也非常复杂,但基本上还是比较容易做到的。而在数字时代,由于各种形式的自媒体出现,人人都可以成为报刊内容的跨界传播者。报刊内容再传播的主体由之前特定的出版单位、少数广播电视组织,变成了由亿万自然人组成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这种情况下,要清楚地判定谁合法传播、谁违法传播,谁在先传播、谁在后传播是非常困难的。 2.跨界传播形式的多样化。数字时代以前,报刊内容跨界传播主要表现为在后出版的图书中收录(集结出版),在其他报刊上转载、摘编,以及在电视、广播上进行播放,形式总体上较为有限。而在数字时代,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的形式迅速增多,如前所述,包括在博客、微博、网络社区等各种自媒体中跨界传播。 3.跨界传播内容的泛在化。数字时代以前,仅限于图书、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有限载体。进入数字时代以后,则包括数据库、博客、微博、网络社区等,体现在阅读终端上,包括电脑、智能手机、iPad、电子书等数字阅读设备。形式多样、内容泛在,导致著作权人、版权行政部门、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在版权保护过程中的监察范围和难度大大增加。 4.跨界传播过程的简易化、迅即化。相对于其他媒体,数字传播媒体尤其网络媒体还有两个显著特点,那就是传播过程的简易化和迅即化。报刊内容在数字时代跨界传播过程中,复制起来非常容易,甚至无需复制,直接在线浏览。需要指出的是,随着计算机运算速度、网络速度的不断加快以及相关数字设备容量的不断增大,海量信息内容的跨界传播同样非常简易和迅即。这无疑又大大增加了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版权保护的难度。 5.部分跨界传播行为定性模糊化。数字时代,随着各种自媒体的大量出现,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的行为在法律定性上正在变得模糊。这是因为,自媒体具有私人性质,而相应的跨界传播行为是否适用个人使用的权利限制条款值得研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目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对何谓“个人”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以微信跨界传播报刊内容为例,将本人感兴趣的相关信息转发给家庭成员、同学群、朋友群是否属于个人使用?如果属于个人使用,考虑到微信传播模式即群接群、圈套圈、好友传好友,报刊内容至少在微信领域,将几乎无版权保护可言。 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版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跨界传播的渠道越多,跨界传播的过程越简单,就越凸显原创内容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内容为王”的真命题和版权保护的支撑作用在数字时代无疑更能得到充分验证。针对当前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结合数字时代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的特点,笔者在此提出五条对策及建议: 1.顺应数字时代需求,早日修订著作权法,增强法律的科学性与可适用性。首先,从根本上改变以复制权控制为基础的版权法制体系,建立以传播权控制为基础的新型法制体系;其次,确立并完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为充分发挥集体管理组织作用奠定法律基础;第三,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明确“个人”范围界限;第四,界定“时事新闻”范围,明确相应照片的法律属性;最后,探索建立版权补偿金制度,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相关存储、传播设备经营商征收相应费用,分配给著作权人,用作因为大量私人复制而导致的著作权人损失的合理补偿。[2] 2.加强数字传播领域版权管理与执法,加大相应的宣传、打击力度。围绕报刊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针对当前主要的跨界传播媒体和平台,笔者建议开展相应的专项治理行动,选择一批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发布,以儆效尤。鉴于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短缺等实际情况,建议国家有关方面结合时代发展需要,不断充实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建立与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法定职责、新时期任务相适应的版权保护人才队伍。与此同时,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数字传播领域的版权管理与执法水平。 3.充分发挥集体管理组织作用,调动广大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版权保护。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版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版权管理、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适合报刊内容权利人众多特点、顺应数字时代海量传播需求的最重要权利人组织,为此,应当充分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就传统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版权保护的具体要求而言,主要是发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作用。在大力支持它们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的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加强政府管理和监督,督促其公开、透明、公正、高效,保证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还要加大侵权盗版举报奖励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报刊跨界传播版权保护的积极性,在数字时代,打好版权保护的“人民战争”。 4.增强版权占有和管理意识,实现报刊出版单位向著作权人转型。报刊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改变以往那种“为他人做嫁衣”的落后认识,组建专门机构,筹措专项资金——对于大型/上市报刊传媒企业来说,这两点一般不成问题,或在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指导下,通过与本单位采编人员、外部作者签定合同的形式,明确报刊内容的著作财产权归本单位所有,或者由本单位代为行使维权诉讼等相应权利,变出版单位身份为著作权人身份,在切实掌握报刊内容知识产权的同时,为及时、有效解决相应的跨界传播版权纠纷奠定基础。 5.充分运用相应技术手段,全面提升报刊内容数字版权保护水平。高新技术发展带来的问题,必须借助高新技术的手段加以解决。数字时代,报刊内容跨界传播过程中出现的许多版权保护问题,也应当借助数字加解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硬件绑定技术等相应技术手段。对于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应用,涉及版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各个环节,涉及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集体管理机构、市场代理机构、原始权利人等各个方面。唯有各方面、各环节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才能有效解决数字时代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的版权保护问题。 (作者:张凤杰 作者单位: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注释 [1]参见宫承波,高金萍,丰纯高主编《新闻历史与理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第25页. [2]参见张万云.“版权补偿金制度的研究”.《商品与质量》2010年第10期. 参考文献 [1]宫承波,高金萍,丰纯高主编《新闻历史与理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 [2]刘海明.《报纸版权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10月第1版. [3]吴汉东.“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及对策建议”.《青年记者》2009年第4期. [4]黄健.“新媒体时代背景下的版权保护”.《出版广角》2010年第7期. [5]汤潮.“数字时代期刊内容的版权保护和模式”.《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第23期. [6]王岩云.“数字化浪潮下期刊版权保护路在何方”.2012年12月24日《人民政协报》. [7]李静一.“数字时代的版权纠纷——纸质文化作品的网络版权保护”.《中国出版》2011年第8期. [8]张顺军.“免费还是付费?—基于报纸版权保护影响要素分析”.《编辑之友》2013年第4期.
来源:中国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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