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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王学文 来源/ IPRdaily 【小D导读】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尤其是有商品产地含义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地名具有其他较强含义的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案情简要:江心岛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2年3月19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638691号“切尔西女孩”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商标图样附后)。2012年12月11日,国家商标局以“‘切尔西’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上述驳回理由不成立,遂提起驳回复审申请。申请人认为:1、申请商标中“切尔西”为常见的女子名,虽然也作为地名使用,但并不是公众普遍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2、申请商标由“切尔西”和“女孩”组成,作为识别整体已经产生了区别于地名的特定含义;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推广、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客观上能够区分服务的来源;4、已有和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成功注册。2013年12月23日,商评委经审理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商标)
律师简评:关于地名能否作为商标使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实践有所不同,有的发达国家禁止使用地名作商标,认为地名是公知公用的名称,用地名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误认,也使同一地区的其他经营者丧失与商标使用人公平竞争的地位。多数国家主张可以有限制的使用地名作商标,一方面可以维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虽然《商标审查标准》对含有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商标的审查进行了规定,但对该条文的适用来说仍然不够明确。
从当前的大量成功案例可知适用该条文至少应满足以下要件:首先,系争商标仅仅由外国地名构成或以外国地名为识别核心;其次,该外国地名仅为一个地名,或者作为地名使用远远强于其他含义的使用;再次,该外国地名为国内公众所知晓,是否知晓应结合该外国地名的影响力,最早在国内电视媒体曝光的时间、范围、曝光频率,进入国内公众视野的持续时间等;最后,系争商标的使用能否区分商品/服务的来源,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产地的误认。以上所称外国地名包含该外国地名的外文形式和对应的中文形式。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本案申请商标由“切尔西”和“女孩”组成,并非仅仅以外国地名为识别核心;其次,“切尔西”具有多重含义,即为女子名,也是知名足球俱乐部名称,其作为地名的使用并不强于前两种使用形式;再次,“切尔西”作为地名所指向的地域并不为国内公众所知晓。最后,申请商标作为整体经过使用推广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也未导致消费者对产地的误认。
因此,虽然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尤其是有商品产地含义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地名具有其他较强含义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原标题:“切尔西女孩”能否作为商标核准注册? ——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地名具有其他较强含义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 作者:王学文 编辑:IPRdaily 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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